残疾人包括肢体、精神、智力或感官有长期损伤的人。
国家对于残疾人结婚登记有较常人更严格的程序要求。
聋哑人登记时,若能够和婚姻登记员进行笔谈,可将聋哑人与婚姻登记员的笔录登记在册存档。
若聋哑人不能书面表达自己的意愿,则要求有能够和聋哑人以及婚姻登记员都可以进行正常交流的人员(最好是聋哑人的监护人)陪同登记,并将聋哑人的婚姻登记意愿及相关交流情况记录存档。
程序:
1、要求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持所需证件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的区、县级市民政局(或镇人民政府)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2、通常情况下,婚约的订立不得代理,残疾人须有亲属在旁,否则不发生法律效力。
婚约必须男女双方彼此合意才可成立。
3、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
4、双方当事人必须在婚姻登记员面前亲自在《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签名或按指印。
5、婚姻登记机关对双方提交的证件、声明进行审查,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准予登记。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
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
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