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要求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持所需证件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的区、县级市民政局(或镇人民政府)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2)、双方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各填写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
(3)、双方当事人必须在婚姻登记员面前亲自在《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签名或按指印。
(4)、婚姻登记机关对双方提交的证件、声明进行审查,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准予登记。
目前,登记结婚是我国唯一缔结婚姻关系的方式,除此之外,就算男女举行了婚姻,彼此的夫妻身份也得到了亲朋好友、周围邻居的认可,但在法律上仍旧属于同居关系,而不能就此按照夫妻关系认定。
自然,在同居关系下彼此的合法权益也很难得到保障。
因而,建议在符合结婚要件的前提下,办理了登记手续之后,再共同生活在一起。
另外,登记结婚对男女双方的条件都有严格的要求,一定要是双方均符合了《民法典婚姻编》(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结婚条件,否则的话最终无法领取到结婚证。
相关法规
《婚姻登记条例》
第七条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
对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当事人不符合结婚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