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婚姻法第四条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这一规定是婚姻自由原则在结婚制度中的具体体现,是通过法律将结婚决定权完全赋予当事者本人。
实践中如何认定当事人的合意?须符合以下条件:(1)男女双方要有表示结婚意愿的行为能力。
(2)男女双方同意结婚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3)男女双方同意结婚的意思表示的作出必须符合法定形式。
2、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
未达到法定婚龄是结婚时一方或者双方未达到法定婚龄。
如果未达到婚龄的情况消失了,则其婚姻不认定为无效婚姻。
3、符合一夫一妻制的基本原则。
《婚姻法》规定,任何人不得同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配偶。
有配偶者再行结婚的,构成重婚,其再缔结的婚姻无效,并追究其刑事责任。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