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内容:与自然人犯罪不同,单位犯罪由于其特性,对单位本身可采取的强制措施有限,主要是交纳保证金、查封、扣押、冻结;但对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可采取的措施却不限于此,基本上与自然人犯罪可采取的强制措施无异。在单位犯罪过程中,二者结合更有利于保证诉讼的进行。以下将由知更鸟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刑事诉讼法针对自然人主要规定了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等刑事强制措施,虽然司法机关可以根据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人的犯罪情况,决定适用上述措施之一,但这些强制措施却无一可以适用于单位。虽然针对某些案件对单位的有关负责人采取这些强制措施可以达到限制或剥夺单位的权利的效果。但是,因为单位的有关责任人员在单位犯罪中的行为是为了单位的利益,而刑事诉讼强制措施是为了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限制或剥夺单位中个人的权利,并不一定能限制或剥夺单位的权利。
结合单位犯罪的实际情况,应采取下列强制措施:
1、交纳保证金。对犯罪嫌疑单位或被告单位可以参照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至第五十六条的规定采取财产保证金的方式。如果单位在交纳保证金之后有违反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行为,应没收保证金的一部分或全部。
2、冻结。即由刑事司法机关依法采取限制涉嫌犯罪单位资产流转的一种强制措施。刑法对犯罪单位适用的刑罚只有罚金一种,为了保证对犯罪单位判处的罚金刑得以执行,在侦查期间就可以对犯罪嫌疑单位的资产予以冻结。
3、查封。对某种犯罪可以实行查封。如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等可以查封该单位用来进行犯罪活动的设备、场所等财务,以防其继续作案,保证侦查的顺利进行。[page]
4、扣押。对单位进行的某些犯罪,可以实行扣押有关财物,以以防其继续作案,保证侦查的顺利进行。
需要指出的是我国刑事诉讼法没有对单位犯罪的强制措施作出规定,针对单位犯罪的上述强制措施是实践界和理论界的通说。但是执法无据,仍然给司法实践带来了很大的困难,在理论上对单位犯罪的强制措施也是众说纷纭,有的学者还提出可以对单位进行登记监管等。这一切都迫切亟待立法的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