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在实际处理对夫妻离婚债务过程中,一般也是让夫妻双方自行协商对财产的分割及债务的分担。而有些夫妻因为不愿偿还债务,逃避债务。他们假借离婚,通过协商或调解,主动要求承担全部债务。那么,假离婚躲避债务犯法吗?接下来由找知更鸟小编带您了解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夫妻双方为躲避债务而进行的离婚具有高度私密性和隐蔽性,债权人往往不容易找到对应的策略。夫妻为躲避债务假离婚,不仅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市场秩序将变得混乱,经济活动陷入迟缓,同时也无视审判机关和婚姻登记机关的严肃,损害了司法尊严,也给婚姻管理体制带来混乱,不利于社会稳定。为此提出以下建议:
1、建立及时迅速处理机制。审判和执行人员应根据审理、执行阶段债权人提供的财产线索或依职权对债务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购买的基金、证券和股权等采取查询、冻结、扣划措施,对债务人的动产或不动产采取查封、扣押、评估和拍卖措施,从而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2、加大对债务人虚假申报财产的惩治力度,债务人为躲避债务而出让、赠与、转移、隐匿、变卖、毁损财产的情节,一经查实,除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对财产采取措施外,应及时对债务人的人身采取强制措施,后果严重的依法追究其相应的刑事责任。
3、加强法院内部的联系机制,法院在立案、审判、执行阶段,应针对债务人的恶意拖欠债务情况,法院内部应在第一时间对债务人的基本信息进行登记,建立方便法院内部工作人员办案的债务人涉案信息库,以方便办案人员灵活、迅速办理案件。
4、建立法院与其他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法院应当与民政部门、银行机构等部门加强信息共享,建立法院与其他部门的债务人涉案信息库,让债务人在民政部门进行的假协议离婚,在银行部门进行的财产转移、隐匿等行为,法院可以足不出户,通过建立的共享涉案信息库便可一目了然,提高办案人的办案效率。
5、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对应措施,完善反规避执行立法,增加债务人不讲诚信的违法成本,以追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为威慑,让债务人靠假离婚躲避债务的侥幸心理无处遁形,以法律的强制和权威捍卫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1、债务人存在损人利己的“赖账”心理,认为债务能躲则躲,有的债务人有能力还款,但就是拖着赖着不还钱。
2、债务人认为法院判决的数额过高,自己往往没有相应的经济能力偿还。
3、债务人的法律意识淡薄,认为债权人通过合法手段起诉也解决不了问题,藐视法律权威,挑衅法律威严。
4、社会诚信机制缺失,不讲诚信的违法成本太低,司法部门惩处力度过轻,手腕不够强硬,导致债务人敢于规避法院审判和执行。
5、现有法律法规不完善,对于债务人以假离婚方式等拖欠债务的情况,法律法规和相关条例并没有详细、系统的规定,这就给债务人钻法律空子留下了可乘之机。
债务人通过假离婚分割财产的手段逃避债务、规避法律的行为,属《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的无效民事行为的范畴。因为行为人的行为具有以下四个特征:
(一)意思表示不真实;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
(三)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四)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的目的。
根据《民法通则》第58条第二款的规定,这种民事行为从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并不需要等待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主张无效或者法院裁定无效,它是不附条件地当然无效。所以人民法院在审理或执行这类债务案件时,不应受这种虚假的民事行为(财产分割协议)束缚,更不能承认它的合法性和有效性,而应当依法将债务人原来的夫妻共同的财产清偿共同债务。即该债务由债务人与原配偶共同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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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该文中引用法条,自2022年1月1日《民法典》生效后,更改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