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关于“假离婚,真逃债”的现象十分普遍,对此大家也都已经屡见不鲜了,在现实生活中这种事情是时有发生的。那么当我们遇到债务人通过这种方式来逃避债务时,债权人如何证明假离婚呢?接下来就由找知更鸟小编来为大家说明。
借假离婚来逃债的现象屡见不鲜了,一般走这种路子的,都是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一方偿还债务,主要财产归另一方。那么对于这一现象有相关法律规定做约束吗?依据我国《婚烟法》第19条第3款,《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债务,要想仅由夫或妻一方财产对外承担债务,至少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第一,夫妻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且第三人知道该约定;
第二,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
否则,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即便夫或妻是以个人名义借款或者其他形式对外负债,仍由夫妻双方承担。
对夫妻离婚债务的处理,我国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法院在实际处理过程中,一般也是让夫妻双方自行协商对财产的分割及债务的分担。
那些不愿偿还债务的夫妻因此钻了空子,他们假借离婚,通过协商或调解,打着“照顾妇女、儿童、老人利益”的幌子,将大部分或全部让给对方和子女,而主动要求承担全部债务。这样夫妻双方一旦离婚,要承担债务的一方履行清偿债务的义务,实际上是一句空话,因为他(她)根本就没有清偿能力。有的夫妻在离婚时,不申报债务,故意恶意地隐瞒债务,离婚后,债务人主张债务,要求他们偿还债务时,他们便相互推诿和推脱没有偿还能力。这些规避债务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法院应当支持。
假借离婚以逃避债务,法院在审理中一般无须对离婚协议中有关财产处理条款加以否定,因为如果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的话,双方均有偿还的义务,而不论双方离婚与否,因此,审理中只需列双方为共同被告,判决由双方共同偿还债务即可。如果该债务确属一方的个人债务,但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一方承担债务,而财产却在另外一方,债权人的权利可能会落空,这种情况下,就要审查双方的离婚协议是否是为了逃债。如果是,那么可以诉讼程序对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处理条款加以否定。其实,假离婚现象早已有之,似乎已经成为钻政策空子的一种手段。但专家强调,这种行为,不仅是对婚姻的亵渎,也是对法律的蔑视,其隐含的风险更是不可小觑哦。假离婚逃不了债。离婚前欠下的共同债务,仍属于共同债务,即使离婚了,债主也可以要求夫妻共同偿还。
以上就是找知更鸟小编为大家说明的关于债权人如何证明假离婚问题的相关法律知识内容了,希望大家阅读完之后能够有所收获。综上,我们可以了解到遇到通过离婚来逃避债务的债务人,债权人只要证明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就可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