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很多夫妻想要买二套房但是受到了房产限购政策的影响,但是离婚之后,就变成真的了,不愿意复婚了。想要复婚的一方该怎么办呢?还有很多人因为逃避债务就会选择虚假离婚的方式,这样行得通吗?
先给大家来个段子:
“我已婚在上海有房,想把房送给弟弟一家,过户费太高,怎么减免费用?”
与老公离婚,房给老公,房证去掉你名字。
让弟弟离婚,老公和弟媳结婚,房证加弟媳名。
老公再与弟媳离婚,房给弟媳,去老公名。
然后各自复婚,房证加弟弟名,省过户费且获首套房优惠。
共离结婚6次,工本费每次9元,共计54元。
吃不穷花不穷,算计不到就受穷!
假离婚买房、逃避债务行得通吗?法律上并没有“假离婚”的概念,只要婚姻双方当事人依法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婚姻关系即宣告解除,所以假离婚所形成的法律后果与真离婚完全一致。
一、为买房而假离婚,对方不愿意复婚,你最后只能吃哑巴亏?
受房产限购政策的影响,很多夫妻选择假离婚买房。这样买房方式在小编看来是疯狂的。因为所谓的假离婚,就是真真正正的离婚的,就算你再复婚,也是二婚了。而且你真的相信情比金坚吗?万一,对方不愿意复婚了,离婚是有法律效力的,在这种情况下你想复婚是不可能的事情了。你选择净身出户或者少拿财产,你也只能吃哑巴亏了?还是说可以以假离婚为由要求重新分割财产?
假离婚中,为逃避国家税务等双方一般都是自愿订立了《离婚协议书》并自愿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双方的婚姻关系自办理完离婚手续时就已经解除,而且法律上没有“假离婚”之说,法律不保护假离婚,而双方所签订离婚协议书是彼此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九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因此,假离婚后提起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要求的,法院不予受理。
如果夫妻之间在离婚前签了协议,上面明确了是假离婚,购房后再复婚,这种协议有效吗?
如果一方违约一方起诉法院认这个协议吗?
在假离婚的情况下,无论双方是去民政局登记离婚,还是去法院诉讼离婚,都要本人亲自到场表达自愿离婚的意思,所以双方呈给离婚登记人员或法官的协议上肯定不会写明二人是假离婚,也就是说这种明确双方是“假离婚,购房后再复婚”的协议只是双方的私下协议,是一种因为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的协议。
因为“复婚”即“再结婚”,也同样要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和程序,这里最密切相关的一点是,公民有复婚的自由,也有不复婚的自由,以一纸协议要求对方必须跟你复婚,有限制他人婚姻自由的嫌疑,自然不受法律保护;为此设置的惩罚性措施同样不受法律保护。
所以任何一方以为有了这一纸协议就可以保证自己的合法权益的想法,尤其是以为“假离婚”对双方并无真离婚的约束力,从而轻率听信对方对财产处分及其他事项的安排,是对法律的误读和对自己极其不负责任。
小编提醒:假离婚是违反法律的欺诈行为,如确有证据证明是假离婚,因此而取得的按揭贷款购房资格不受法律保护。
房子又称不动产,可以代表财富,婚姻又称归宿,应该代表幸福。有了幸福的房子才叫家,冒着失去家的风险追求房子,到头来可能会发现,房子多了,幸福却没有了。
二、为逃避债务假离婚行得通吗?
很多人认为假离婚能逃避债务,在现实生活中,很多债务人在操作假离婚,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由一方偿还债务,而主要财产却归另一方所有。很多债权人竟然也以为假离婚就可以逃债,因而面对债务人假离婚一筹莫展。事实真的是这样吗?假离婚就能逃避债务?
我国《婚姻法》规定,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同时经营所得如用于夫妻共同生活,那么因经营所负债务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共同偿还。最高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从上述规定可知,当事人之间的离婚协议,甚至法院的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中的夫妻财产分割条款,只是在夫妻之间有效,而不能对抗债权人。只要是婚内共同债务,无论你离婚协议怎么约,离婚判决书怎么判,债权人都可以要求夫妻双方共同承担。由此可知,真离婚都不能逃债,更何况假离婚!
在利益的诱惑之下,还会出现另外一种情况。
例如,夫妻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由丈夫偿还债务,主要财产却归另妻子所有。因为前面说到,假离婚是不能逃避债务的,所以妻子偿还了债务。这个时候妻子可以向丈夫追偿吗?
答案是可以的!
最高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法院应当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