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的“假离婚”就是,夫妻双方为了满足一方或双方的某种需求,一致同意办理离婚手续,并且同时商定,在目的达到后再办理复婚手续。但双方离婚后,一方反悔不再办理复婚手续,从而就婚姻关系、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发生纠纷的情况。
有些夫妻之间可能是出于购房限制,单位福利等等原因的考虑,经双方协商后,一方起诉到人民法院请求判决离婚,另一方应诉同意离婚。这时人民法院会作出准予离婚的民事判决书。如果没有人上诉,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发生效力,此时,双方的婚姻关系已经解除。人民法院做出的每一份判决书都有它的效力,如果是因为当事人一己私利,私下串通好,获取的法院判决书,后面又称是因为假离婚来主张撤销判决书,是将法律当儿戏,是会动摇司法公信力,给司法带来负面影响,造成诸多不稳定的因素。从另一个方面来说,利用司法程序达到当事人的目的,后又要求法院撤销,是恶意利用司法程序。法院是不会撤销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离婚诉讼】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