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自动离婚”的说法是一个误区,法律上根本不存在自动离婚这一说。婚姻关系的解除无非是要么婚姻一方死亡,婚姻关系自动解除,要么离婚解除。而离婚有且只有两种方式:要么协议离婚,要么诉讼离婚,不存在所谓的“自动离婚”。
2、在诉讼离婚中,婚姻法司法解释规定,夫妻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可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准予双方离婚。需要强调的是,这里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只是作为人民法院在判决双方离婚时可以据此确信夫妻双方感情破裂从而准予离婚的理由,而非所谓的“自动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