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间性爱是责任也是义务。《新婚姻法》总则第三条明文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这意味着夫妻间有一方不履行性义务,被侵权一方仍不得以与他人同居,更不得以重婚
、家暴等方式维护自己的权利。很显然,这不是《新婚姻法》的意图。《新婚姻法》总则第四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很明显,一方不尽性义务就损害了另一方应享受的性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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