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关系中,登记在一方名下、但双方共同出资的房产,一般可以视作其中一方的个人财产,但共同出
资方对该房产享有债权,如果分手,可要求另一方返还自己的出资额,以及相应的房屋增值收益。
《民法典》第三百零八条【按份共有的推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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