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夫妻双方在离婚之后,分割双方的共有财产的时候,一般会面临以下四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就是,这个共有房产是夫妻双方中的某一方在婚前租承的公有房,在结婚之后双方一起买的是属于夫妻双方共有的财产。
第二种情况就是夫妻双方对于现在所有的这一套共有财产在离婚之后对这一套共有财产现在的价格和这一套共有财产的归属存在着争议的。
根据我国的现有的法律法规,夫妻双方在离婚之后对夫妻双方所拥有的共有财产中的共有房产存在这上述情况中的第二种时,当地的人民法院按照下面的情况进行分门别类的处理:
(1)夫妻双方两个人都认可这套房屋的所有权并且双方都同意通过竞价的方式取得的,法院应当认可这种做法;
(2)夫妻双方中的某一方主张自己拥有这套房屋的一个所有权的,应该经由当地的一个评估机构按照当地的房屋市场价格来对这一套房屋的市值作出评估,在夫妻双方中的某一方得到了这套房屋所有权之后应给夫妻双方中的另外一方对应房价市值的一个的补偿。
(3)夫妻双方都不想拥有这一套共有房产的使用权,根据夫妻双方的一个申请对这一套共有财产进行拍卖,并且将拍卖所获得的钱款进行分割。
第三种情况,夫妻双方在离婚时,还没有得到这一套房子的房产证,或是没有完全得到这一套房子的产权的。
根据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规定,这种情况离婚的时候夫妻双方的当事人对没有得到这一套房子的房产证,或是没有完全得到这一套房子的产权的房屋有争议或者是双方协商没有成功的,人民法院没有办法判定这套房屋所有权的具体归属问题,应该根据当事人双方的一个实际情况来进行使用。
夫妻当事人双方根据前面所规定内容在获得这一套房屋的完全所有权之后,如果另一方还有争议,可以再一次向当地的人民法院重新提出诉讼。
第四种情况就是夫妻双方中的某一方当事人的父母自己拿出资金为夫妻双方购买房屋,在离婚的时候这一套房子应该如何进行判定呢?
根据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规定,在夫妻双方的当事人结婚以后,某一方当事人的父母自己拿出资金为夫妻双方购买房屋,这一套房产应该被认为是父母对于夫妻双方当事人的一个共同赠与,但出资的那一方当事人的父母明确的对夫妻双方表示过只赠与给夫妻双方中的某一方的除外。
但是值得注意的是,父母在婚前出资和婚后出资是两种不同的情况。根据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规定,也就是婚姻法中的第七条规定,夫妻双方在婚后由夫妻双方中的某一方当事人的父母自己拿出资金为夫妻双方购买的不动产,房屋的产权登记在夫妻哪一方名下,就算是父母对于夫妻双方其中一方的单独赠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