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中的“喜新厌旧”,是指夫妻中的一方因另一方有新欢而蓄意遗弃原来感情较好的另一方。喜新是厌旧的原因,厌旧是喜新的结果。 认定喜新厌旧,应具备两个条件: 1.
离婚案件中的“喜新厌旧”,是指夫妻中的一方因另一方有新欢而蓄意遗弃原来感情较好的另一方。喜新是厌旧的原因,厌旧是喜新的结果。
认定喜新厌旧,应具备两个条件:
1. 夫妻双方婚后感情较好而又发生变化的。
2. 另有所爱,由于喜新而厌弃配偶的。
具备上述两个条件的,应当视为喜新厌旧。
有些人因升学、招工、提干、致富等引起思想变化,另有新欢而提出离婚;有些人道德品质败坏,为了追求年轻美貌的异性,贪图安逸的生活等,不惜抛弃配偶,另觅新欢,以满足个人的私欲而诉讼离婚。针对原告喜新厌旧离婚案件的特点,在处理这一类纠纷中,既要依法办事,严格掌握离婚界限,又要注意维护社会道德风尚。
衡量这类案件处理得正确与否应当有两条标准:
1. 是否正确地掌握离婚界限。
2. 是否维护了社会道德风尚。
在处理这类案件中,怎样维护社会道德风尚呢?
1. 在调解和审理过程中,要分清是非责任。
2. 不要轻易判决离婚,如须判决离婚时,应当取得有关组织和群众的支持。
3. 对应当判离的,在判决离婚前,要对喜新厌旧的原告人,给予严肃的批评教育和舆论的谴责,必要时应当建议有关单位给予一定的行政组织处分。
总结调解工作和司法实践经验,对这类案件的离婚界限,可以概括为“四不离”、“四离”
一、“四不离”是:
1.双方婚姻基础较好,婚后感情很好,经调解原告坚持离婚,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有和好的可能,应当不准离婚。
2.原告坚持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主动争取和好,应当不准离婚。
3.在切断原告同第三者的关系后,夫妻有和好的可能,应当不准予离婚。
4.有关组织和亲友正在对双方说服教育,努力做好工作,应当不准予离婚。
二、“四离”是:
1.婚姻基础不好,婚后感情一般,原告思想变化,坚决要离婚,调解无效,今后没有和好可能,可以准许离婚。
2.婚后感情虽然尚好,但是原告思想变化后,双方关系恶化程度很深,纠纷时间很长,或者分居多年,调解无效,感情确已破裂,可以准许离婚。
3.原告坚持离婚,被告明知和好无望又不争取和好,只是为了“拖住对方”的报复心理而不同意离婚,调解无效,感情确已破裂,可以准许离婚。
4.原告已受到应得的纪律处分或行政处分,仍多次诉请离婚,感情确已破裂,可以准许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