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的家庭财产越来越多,就业观念逐步改变,而社会养老、医疗等制度的改革,使传统的一些保障机制被打破。这时就需要人们购买一部分的商业保险来对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的家庭财产越来越多,就业观念逐步改变,而社会养老、医疗等制度的改革,使传统的一些保障机制被打破。这时就需要人们购买一部分的商业保险来对抗生活中的意外事故及自然灾害,以保证自己的生活质量。因此,现在有很多的家庭购买了保险(包括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而且随着人们保险意识的增强,保险业的完善,保险将成为家庭中的一项重要的生活支出。同时,夫妻离婚分割家庭财产时,也会越来越多地涉及对所购保险的分割。
依据我国《保险法》第32条及第51条的规定,财产保险合同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人身保险合同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在此,笔者想针对在离婚案件中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上处在保险有效期内的这两大类保险应如何处理的问题,谈谈自己的思考。
离婚时保险期限未届满的家庭财产保险应如何分割
财产保险作为保险的基本险种之一,其保险标的为各种财产和与财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当保险人承保的上述各类保险标的因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而造成经济损失时,保险人应对该实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由于它是以补偿财产的实际损失为目的的,因此财产保险具有一些与其他保险不同的特征,这些特征主要表现为:一是严格贯彻损害填补原则,只赔偿被保险标的的直接损失,即该保险并不保证不发生危险,而只是对危险所造成的损失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二是保险人和投保人所约定的保险金额如果超过了被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则超过的部分无效;三是被保险人所受的损失,如果超出保险金额的范围,则保险人只以保险合同中所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承担赔偿责任;四是如果被保险人的损失是因第三人而引起的,则保险人在对被保险人进行了赔付之后,就享有了对第三人的代位求偿权,即保险代位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