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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中冷暴力的危害有哪些?

  • 家庭暴力
  • 2021-11-06 20:3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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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克拉玛依律师所

一、婚姻中冷暴力的危害有哪些?

长期遭受冷暴力婚姻的女性可能会有心理阴影、危害身体健康、甚至是失去生命。长期冷暴力是一种精神方面的折磨,生活当中如果两个人出现矛盾,但是都不去认真解决,而是选择用冷战的方式对待,这就是典型的婚姻冷暴力。通常冷暴力婚姻中,不仅婚姻感情会被破坏,冷暴力的的受害者也非常受伤。家庭冷暴力首要的伤害就是对女性的心理造成伤害。女性感情丰富,心理也比较脆弱,容易激动,冷暴力婚姻一般都会对女性造成极大的心理阴影,一般情况下,女性会感到委屈和孤独感。

受冷暴力伤害的女性长期生活在冷漠、紧张、被嘲讽的家庭气氛中,导致心情抑郁或精神上的崩溃,长久这样相处,还可能会造成性格扭曲。再好的感情基础也经不起长时间的精神折磨,对将婚姻看得很重要的一部分女性来讲,日复一日的冷暴力,让她们在对婚姻失望的同时,也受到无法衡量的心理伤害。家庭冷暴力对于女性的伤害是长久的,长期生活在没有感情、压抑痛苦的家庭阴影之中,会导致女性无法树立起生活的信心,还会逐渐丧失自尊。

二、离婚的分类有哪些?

协议离婚

协议离婚,是指夫妻双方依据法律规定合意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经过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确认双方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经有适当处理的,应当办理离婚登记并发给离婚证。婚姻登记机关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条件是: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但有以下情形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离婚登记申请:(1)一方当事人请求登记离婚的;(2)双方当事人请求离婚,但对子女抚养、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分割、债务清偿未达成协议的;(3)双方或一方当事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4)双方当事人未办理过结婚登记的。

诉讼离婚

诉讼离婚是指夫妻双方对离婚、离婚后子女抚养或财产分割等问题不能达成协议,由一方向人民起诉,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审理后,调解或判决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制度。根据有关司法解释,调解不适用于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确认案件;但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考虑到当事人进行诉讼离婚之前大都被居委会(村委会)、所在单位及其亲友调解的现实,同时也为了克服法院久调不决、片面追求调解率的倾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专门规定:“对于有可能通过调解解决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应当调解。但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还债程序的案件,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确认案件以及其他依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不予调解。”诉讼离婚与协议离婚适用于不同的案件。协议离婚仅适用于双方自愿离婚并就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的情形,而诉讼离婚则适用于一切离婚关系。如果双方要解除的是事实婚姻,则仅能通过诉讼的方式进行,不能通过协议进行离婚。

离婚即夫妻双方解除婚姻关系,夫妻间权利和义务终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特别在离婚程序中增加了离婚冷静期制度,民政部也对婚姻登记程序进行了相关调整,。但是该制度只适用于协议离婚,起诉离婚则不适用离婚冷静期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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