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的规定,公民一旦遭遇家庭暴力,除了报警由公安机关出面制止、提供有关协助、对加害人批评教育或治安处罚外,还可以向街道社区申请人民调解、申请法律援助机构提供法律援助等服务,也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人身安全保护令是《反家庭
暴力法》的一大亮点,它是变事后惩罚为前期保护的一种强制措施,即法院为了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免受家庭暴力侵害所作出的民事裁定。根据规定,当事人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就有权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对符合条件的,法院应当在72小时内签发保护令;情况紧急的,应当在24小时内签发。保护令可以包括以下措施:(1)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2)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3)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4)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如责令被申请人自费接受心理治疗等。人身安全保护令由法院执行,公安机关以及居委会、村委会等应当协助执行。被申请人若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继续实施家庭暴力或者实施骚扰、跟踪行为,将会变成一宗藐视法庭的公诉案件,要承担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15日以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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