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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婚姻可以认定构成重婚罪

  • 重婚
  • 2021-10-28 12: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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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克拉玛依律师所

生意场上风生水起的程某,情场上也是春风得意。除了糟糠之妻汪某外,外面竟然还有两个“妻子”——这两个“妻子”还都为他生了儿子。不过,程某最近蔫了。经过3年锲而不舍的努力,汪某终于打赢官司,程某因为重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据了解,这个案件是上海首次在判决书中认定事实婚姻可以构成重婚罪的判例。

  新欢受宠

  “糟糠之妻”晾一边

  上个世纪七十年代,汪某与程某在插队落户时相识并恋爱。1979年,两人没有办结婚登记就开始共同生活,第二年,女儿呱呱坠地。

  在“回城风”盛行的时候,汪某与程某先后回到了上海。程某后来“下海”做生意。但是,随着程某的生意越做越大,钱越赚越多,汪某的地位却越来越边缘化。

  1993年起,程某与另外两名女性以夫妻名义同居,并分别生育了一子。程某在外面有“花头”,汪某心中自然有数。尽管丈夫在外面“彩旗飘飘”,但只要他还顾这个家,汪某也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忍气吞声算了。

  一审败诉

  法院认为不算“有配偶”

  但到了2010年,程某提出要收回汪某居住的房子。汪某最后的栖身地也要保不住了,汪某忍无可忍,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程某和两个“二奶”构成重婚罪。

  汪某提起诉讼的同时,向上海市妇联求助。市妇联收到汪某的来信后,向当事人了解情况,并向法院表达了对此事的关注。2010年8月27日,市妇联派员旁听了区法院对汪某诉程某等人重婚一案的审理。一审的结果令汪某失望,法院认为,汪某与程某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不能认定程某为“有配偶的人”,程某等人均被判无罪。

  妇联出手

  为“事实婚姻”找证据

  汪某拿着一审败诉的判决书,欲哭无泪,再次致信上海市妇联,要求维护其合法权益。市妇联对案件充分研究后认为,汪某与程某之间应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理由是,汪某与程某自1979年就相恋同居,育有一女。回沪后汪某以程某妻子的名义将户籍迁入以程某父亲为户主的房屋内;汪某与程某以夫妻名义申领了女儿的独生子女证;1985年,因为程某、汪某“婚后无房”,程某所在的单位给他们分配了一套住房。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规定,以上事实足以认定汪某与程某之间存在事实婚姻关系。

  一审法院称不能认定程某为“有配偶的人”,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的规定“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人,不能认定为法定的‘有配偶的人’。”市妇联认为,适用法律上有误。我国法律承认事实婚姻,既然事实婚姻是合法婚姻,理应对其加以法律保护,重婚者的行为侵犯的是婚姻家庭制度中的一夫一妻制,重婚罪中的“配偶”应包括事实婚姻形成的夫妻双方。

  另外,根据最高法院有关批复规定: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发布实施后,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按重婚罪定罪处罚。本案中,程某与汪某存在事实婚姻关系,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应认定为重婚罪。

  市妇联专门为汪某重新聘请了律师为其代理案件的上诉。上海市一中院对汪某诉程某等重婚一案进行充分研究后,于2011年7月做出了发回重审的裁定。区法院于2012年1月判决认定程某构成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程某不服,向上海市一中院提起上诉。今年8月,上海市一中院作出驳回程某上诉的终审裁定。

  这起一波三折的重婚案件在妇联组织的密切关注下,尘埃落定。当事人汪某的合法权益终于得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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