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编在以往的文章中说过,在离婚案件中,夫妻双方争夺最多的一个是财产,另一个就是子女抚养权了。小编以往也写过不少关于子女抚养权的文章,通常是通过案例来解释。本文小编整合了相关法律条文,为大家系统的讲解离婚案件抚养权归属准则。
子女抚养权是离婚诉讼时双方争夺的焦点。在实践中,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抚养权的原则是,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具体的裁判准则规定于《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至第六条中。
近日,网友爆料王宝强、马蓉已经签字离婚,王宝强拿到孩子抚养权,而付出的代价是“净身出户”。虽然事后王宝强聘请的律师张起淮已经从侧面证实这条信息是假的,但可以看出子女抚养权是离婚诉讼时双方争夺的焦点。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出的离婚时法院判决抚养权归属的准则,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法院判决离婚案件抚养权归属的准则主要有两个规范性文件,即《婚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抚养权的原则是,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
一、《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六条
第二十九条 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至第六条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引用法条
该文中引用法条,自2022年1月1日《民法典》生效后,更改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