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抚养权问题历来是夫妻离婚时争议最多的问题之一,对于子女抚养权问题要妥善解决。那么你了解子女抚养权的相关问题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规定了子女抚养权的相关问题。下面由知更鸟的小编在本文详细介绍。
一、孩子两周岁以下,抚养权归谁?
《意见》第1条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意见》第2条规定:父母双方协议两周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二、孩子十周岁以上,法院如何认定抚养权?
《意见》第5条规定: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因此,法院主要根据孩子的意愿进行判决,但一方有吸毒、家暴、传染病等不适宜照顾孩子的除外。
三、孩子两周岁以上,抚养权归谁?
《意见》第3条规定: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四、父方与母方条件相同,抚养权归谁?
《意见》第4条规定: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五、可以轮流抚养子女吗?
《意见》第6条规定: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责任编辑: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