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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自愿监护人 什么是公职监护人

  • 子女监护权
  • 2021-10-19 02: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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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兴城律师事务所

什么是自愿监护人 什么是公职监护人-离婚找律师 自愿监护人是指不负有法定监护义务的人自愿担任监护,并经主管组织同意者。有学者称之为无因监护人。其与法定监护人的最根

什么是自愿监护人 什么是公职监护人-离婚找律师

  自愿监护人是指不负有法定监护义务的人自愿担任监护,并经主管组织同意者。有学者称之为无因监护人。其与法定监护人的最根本区别在于“本无法律上的义务”这一特点。不过自愿监护人不是自作主张地自动监护,而须以主管组织的同意为要件,因而又不同于无因管理。

  民法通则第16条第2款之(三)规定:“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第17条第1款之(五)规定:“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可以担任监护人按照此种方式设立的监护人即为自愿监护人。

  自愿监护人的确立应具备下列要件:

  (1)须被监护人不存在法定监护人。从民法通则第16条、第17条的文字看,似乎不能得出自愿监护须“无法定监护人”这一要件。然而从体系判断,则非有该要件不可。因为,如果有法定监护人,只是为了何人做监护人发生争议,自然不应该因有争论即免除其监护职责,而从没有法定义务的人中选任监护人。此外,假使法定监护人虽有监护能力,但自愿监护人的条件却更为优越,更有利于监护时,则应说服法定监护人通过委托监护处理,而不宜直接为指定。(2)须属被监护人关系密切的亲属或朋友。(3)须自愿监护人申请。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本无法定监护义务,他们之担任监护人,完全出于本人自愿。(4)须经主管组织同意。此主管组织与公权力指定监护人的组织相同,为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5)如果被监护人年满10周岁以上或有部分意思能力的,尚须征求其意见。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60412]

  第十六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第十七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

  (三)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亲属;

  (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公职监护人

  公职监护人是指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村)民委员会,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任监护人。其要件为,须无法定和自愿监护人。至于上述三种组织担任公职监护人是否有先后顺序,则无明确法律规定。实践中的做法是以先做出决定的团体为监护人。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60412]

  第十六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第十七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

  (三)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亲属;

  (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引用法条

该文中引用法条,自2022年1月1日《民法典》生效后,更改为:

  • [1] 《民法典》第二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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