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三口本应尽享天伦之乐,如今却对簿公堂叫人嘘唏不已。8月13日,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抚养费纠纷案,判决被告邹某每月支付原告马某300元至马某成
一家三口本应尽享天伦之乐,如今却对簿公堂叫人嘘唏不已。8月13日,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抚养费纠纷案,判决被告邹某每月支付原告马某300元至马某成年。 原告父亲与被告于1994年11月30日依法登记结婚,1997年2月11日生下原告。2008年9月28日,原告父亲与被告经协商双方自愿达成了离婚协议。该协议第一条约定:“甲乙双方共同生育一个11岁男孩马某归甲方抚养,监护人为甲方,乙方需要承担30%的教育费、医疗费。如乙方再婚且对方带有小孩,乙方则必须支付给甲方每月500元为儿子的抚养费,以示公平。乙方享有探视小孩的权利,但须提前通知甲方。”双方登记离婚后,原告父亲主动履行协议,向被告支付房屋补偿款6万元。但被告却不履行应尽的义务,不支付原告抚养费。根据婚姻法相关规定,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每月承担原告抚养费900元。另查明,被告在某图书馆工作,月工资为1021元。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父亲与被告自愿登记离婚时所达成的离婚协议,虽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但损害了原告的利益,故该协议有损原告利益条款属无效。原告主张被告每月支付其抚养费900元,缺乏事实依据及超出被告承受能力,应调整为300元为宜,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