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能进入梦寐以求的大学,高三学生田芳再次将已与母亲离婚的亲生父亲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生活费和教育费,而父亲却以田芳已改继父的姓为由拒绝支付费用,日前,山东省
为了能进入梦寐以求的大学,高三学生田芳再次将已与母亲离婚的亲生父亲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生活费和教育费,而父亲却以田芳已改继父的姓为由拒绝支付费用,日前,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谢继文支付田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共计1700元。 田芳在不满三岁时,父母离婚,幼小的她便跟随母亲生活,父亲每年支付100元的生活费。随着年龄和物价的增长,这100元相对其生活支出,已是杯水车薪,田芳不得不在1995年9月起诉父亲要求变更抚养费,经法院二审终审将抚养费变更为每月支付180元至田芳满18周岁止。后田芳的母亲改嫁,田芳改随继父姓而取现在的名字。因母亲体弱多病,田芳无法独自承担完成高中学业的费用。为了能进入自己梦寐以求的大学,田芳再次将亲生父亲诉至法庭,要求父亲承担生活费和教育费共计2000元。被告谢继文辩称,田芳改随继父姓,而且田芳现在已年满十八周岁,其不再承担抚养责任,从而拒绝支付抚育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离婚后的父母对子女仍然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关于子女抚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和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田芳改继父姓的事实不能改变原被告之间客观存在的亲情关系,当然不能抗辩原告的请求;原告虽年满十八周岁,但其正在接受教育,无收入来源,其父母仍然负有抚养教育的义务。最后,法院结合原告父母的经济状况,判令被告承担全部生活费1000元,及教育费的70%即700元,合计1700元。此案当庭宣判并当庭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