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育费。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
平顶山市的刘女士与前夫赵先生离婚后,女儿妮妮随母亲一起生活,赵先生每月支付抚养费450元。后来,刘女士与王先生再婚,并让妮妮改姓王。赵先生知道后,表示女儿不跟自己姓,自己就不再养她。
我国很多地方都有孩子随父亲姓的传统,现实中,一些单身妈妈带着孩子再婚后,为了方便生活,会让孩子改姓。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明确指出:“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育费。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因此,当父母一方再婚后,擅自给孩子改姓的,另一方可要求恢复孩子原姓,但不能因此拒绝支付抚养孩子的费用。值得注意的是,可“责令恢复原姓氏”的情形只限于孩子改为继父或继母的姓氏,如果生母在离婚后让孩子跟自己姓,法律未规定生父有要求改姓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