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八条分别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案例】姚先生与沈女士于2010年生育一女。因两人均需上班,便交给了姚先生父母照顾。2022年3月,由于姚先生与沈女士均长达半年对女儿不闻不问,甚至连女儿的抚养费用也未给分文,姚先生父母在交涉未果之后,只好诉请法院,要求判姚先生与沈女士支付自己所垫付的抚养费用。法院支持了二老的诉讼请求。
【点评】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八条分别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因此,父母是子女抚养的第一责任人,本案中姚先生与沈女士不仅健在,且至少具有支付女儿抚养费的能力,自然不能把抚养责任推卸给姚先生父母,姚先生父母也不具备必须独自承担抚养孙女义务的法定条件,故他们有权向姚先生与沈女士索回已垫付的抚养费用。
引用法条
该文中引用法条,自2022年1月1日《民法典》生效后,更改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