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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婚女与网友偷情生子 因抚养费问题闹到法院

  • 子女抚养费
  • 2021-10-15 17:5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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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兴城律师事务所

司法实践中,重婚的形式一种是法律重婚,即前面的婚姻关系未解除,又与他人办理结婚登记。还有一种是事实重婚,即前面的婚姻关系未解除,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已婚的苏女士和张先生通过微信“摇一摇”加为好友,见面发生关系后,苏女士生育一子。因孩子抚养费问题,两人发生纠纷闹到法院。记者昨天获悉,经过通州法院调解,孩子归苏女士抚养,张先生每月给付抚养费4000余元。(文中人物为化名)

  苏女士诉称,她和张先生生育了一个儿子,孩子现在不满1岁,由她抚养。她代理孩子起诉,要求张先生每月给付孩子5000元抚养费。

  开庭时,苏女士亲自到庭。张先生委托律师出庭答辩称,他与苏女士均已经成家并有子女。大约在2022年年初,两人通过微信“摇一摇”加为好友,见面后发生了一次性关系。此后,苏女士找他,称自己怀孕了。他以为苏女士骗他,给了苏女士2万余元做流产手术,但没想到,苏女士竟把孩子生下来了。孩子出生几个月后,苏女士到其单位找他,说是给他生了一个儿子。张先生觉得自己很冤,不确定孩子是不是他的。

  苏女士的说法与张先生不同。她说,她与张先生确实都有家庭也有子女,但是张先生要求她生这个孩子的。“他说自己是公司负责人,经济条件很好,但是妻子只生育了一个女孩,希望有一个男孩,所以我才同意生育的。”

  苏女士承认,她至今没有和丈夫离婚,也没和张先生谈结婚的事情。在孩子的出生证明上,孩子的亲生父亲写的是苏女士的丈夫。

  亲子鉴定显示,男孩确为张先生之子。法院开展了调解工作。双方经过协商,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孩子由苏女士抚养,张先生每月给付孩子抚养费4000余元。

  律师说法

  “一夜情”不算重婚

  北京市李律师认为,此案中的苏女士和张先生不构成重婚罪。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重婚罪是指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司法实践中,重婚的形式一种是法律重婚,即前面的婚姻关系未解除,又与他人办理结婚登记。还有一种是事实重婚,即前面的婚姻关系未解除,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此案中,苏女士和张先生只是发生了“一夜情”,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也没有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虽然他们共同生育了一个孩子,但是也不构成刑法上的重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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