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先生在1年前与前妻吴女士离婚,孩子小张由吴女士抚养。前几天小张在学校玩耍时致同学小李骨折,小李的父母要求小张的父母承担医疗费及护理费,但下岗的吴女士无力支付,于是让张先生承担赔偿费用。可是张先生以两人已经离婚,小张已经判给吴女士抚养为由,声明自己不再是小张的监护人。
法律人士解析:小张的父亲应该承担赔偿责任。《民法通则》第133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第1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13岁的小张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他的法定监护人是其父母,小张造成他人损害由其父母承担民事责任。小张父母虽离婚,但对孩子的抚养、监护等责任并未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