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3〕第1864号)第十条、第十六条和《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五十六条规定,小区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均对物业管理服务的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计费方式和计费的起始等内容进行了明确约定,故需按照前期物业管理合同规定时间和标准进行缴纳。但是,由于建设单位的原因造成业主不能接房或者延迟接房的,造成的损失由建设单位承担。
同时,根据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合同约定,在装修完毕未入住的情形下,业主都需向物业企业缴纳全额物业费。可以向物业管理企业申请按照空置房标准缴纳物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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