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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类医疗纠纷,为什么别人比我赔的多?

  • 医疗事故赔偿知识
  • 2024-08-16 16:3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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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创始人

在遇到医疗纠纷后,不少患者及其家属倾向于通过网络搜索相似案例,以了解过往处理情况及赔偿数额。通过处理结果的比对,他们往往惊讶地发现自身所获赔偿远低于那些别人,这背后的缘由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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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特殊判例不能当作预期。

很多当事人检索到的判例其实不是普适性判例,而是结果最好的判例,他不可能将自己的预期对应一个判决结果很差的判例,所以他潜意识的将判决不好或者自己不能接受的判例给筛除了,大多数他们关注的其实是特殊判例。这是不科学的参照法,特殊的判例肯定有其特殊的原因,例如案件本身因素、律师因素、法官因素、舆情因素等等。

首先案件本身因素,你认为是同类案例,只是某些地方类似,但认定医院过错和责任的关键问题完全不一样,例如肺结节手术导致大出血,有手术指征与没有手术指征的肺结节手术责任完全不一样,后者医院肯定要承担较大责任,而前者,除非有操作失误或并发症处置不到位的地方,医院都不一定有责任;然后是律师因素,专业、负责任的律师会把握案件的有利条件、关键点,利用各方面有利因素以获得最佳结果,如果是普通律师做批量案件的心态,结果不一定理想。

其次是法官因素,在赔偿系数的认定上自由裁量权的范围非常大,主要责任可以判你55%的赔偿系数,也可以判你95%,同时法官要偏向一方当事人,很容易在程序上让一方当事人得逞;还有舆情因素,涉及刘翔峰的案例,无一例外按全责处理,判决的金额也比普通案件要高。所以,你的案件没有特殊的有利因素,就不要追求特殊的结果,否则会头破血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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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非特殊案例也不一定有参考价值。

有参考价值的普通判例建议到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去查找,大多数经公开的判例是比较公平合理的,特别是二审案例,更具参考价值。但仍然不足以提供参考,因为有大量的案件可能因鉴定或判决结果不好,患方提前和医院调解了,也有大量案件因为鉴定机构退卷无法推进撤诉了,还有一些案件虽有判决但原因不明地未公开,这就导致一些有幸顺利走完程序的案件才被公开。另外医疗纠纷案件属于复杂、疑难案件,很多法律还不是很健全,这就导致早期判例相对“稚嫩”,特别是无鉴定结果的判例,过于生硬地引用《民法典》1222条或《侵权责任法》58条,导致争议很大,还有一些对于举证责任分配也不甚合理。现在要找到判全责、支持10年以上护理费、护理人数2人、支持后续治疗费的判例已经很少很少了。

三、网上的案例有幸存者偏差。

绝大多数当事人只会通过百度、头条、腾讯等平台搜索案例,而这些平台的案例是经过了筛选的,是有新闻价值的,因为普通案例大众不感兴趣,这就导致普适性的案例并不被搜索到,大家看到的不是具有典型代表的案例,甚至是有戏剧性、容易产生争议或话题的案件,根据林律师的观察,大部分这类案例医院承担赔偿责任比较高,并不能给自己的案件带来指导意义。

四、重视最高法的指导性案例。

每年最高法都会公布一些指导性案例,目的是为了指导各级法院如何审理同类案件,包括医疗纠纷案件,指导性案件公布后,大部分法院法官会按这个思路审理案件。例如2022年最高法公布了一个患者在医院跳楼的案例,患方败诉,公布后同类案件患方败诉率明显增加;例如2022年最高法公布了湖南的一个退一赔三的医美纠纷案件,公布后患方主张退一赔三的胜诉率也明显增加。

五、建议听专业医疗律师分析类案。

对于医疗纠纷案件,最具实战经验的还是医疗律师,不管案件是胜诉还是败诉,是调解还是撤诉,都是经历过的情形,而且在不同地域、不同法院处理过案件,同时有经验的专业律师不仅亲历亲为地处理过大量案件,也接触过大量的类案,很清楚患方找到的类案是否具有参考价值或办理方式具有指导性。建议患方朋友在评估案件时,还是找专业律师比较好。

综上所述,希望能帮助到当前正陷入医疗纠纷处理中的患者朋友们。


医疗纠纷处理制度

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归属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精神赔偿

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哪些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处理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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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4年11月12日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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