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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分割律师函的内容有哪些?

  • 财产分割
  • 2021-09-24 00:5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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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海律师

一、离婚财产分割律师函的内容有哪些?

离婚财产分割律师函的内容有:当事人的基本信息、委托人的基本信息、离婚的原因、基本事实与理由、法律依据、诉讼请求以及需要说明的相关事项。律师函是指律师接受客户的委托就有关事实或法律问题进行披露、评价,进而提出要求以达到一定效果而制作、发送的专业法律文书。

二、范文

律 师 函

XXX:

你好!

XX律师事务所受XXX(以下简称赵先生)的委托,针对你最近的所作所为,发函与你,希望你能够给予重视与配合!

赵先生向我们提供了你们离婚前后的往来邮件、往来手机短信及离婚财产分配协议书及其它有关资料。根据赵先生的陈述,参照以上资料,可以认定以下基本事实:

你们双方于20XX年XX月XX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离婚前,你们都供职于XXXXXX(中国)有限公司,你为赵先生的下属员工。因你经常无端猜疑赵先生与公司其他员工之间有作风问题而导致争吵;你们之间的矛盾,客观上造成了在公司范围内对赵先生的不良影响,严重影响了同事之间的关系及赵先生工作的开展,这给了赵先生难以承受的压力,精神受到了极大伤害。赵先生在你这种无形的精神胁迫之下,不得已在离婚财产上做出了巨大让步。你们离婚时,双方就股票、存款、公司剩余款、共同债务等都作了处理,这有离婚财产分配协议书为证。根据此份协议书,从法律角度看,你们之间的财产已分割完毕。就在离婚当天,赵先生看在夫妻一场的份上,另外给了你5000元生活费,又交给了你价值人民币约15万的首饰、手表,电子产品等贵重物品,希望各自走好各自的路。但事与愿违,你先是于2008年XX月XX日以赵先生拥有北京XX公司的15%的股份为由,要求平分,当时赵先生就告诉你他没有该股份;2008年11月15日你又发短信给赵先生,讲你手里有刘XX、程XX和赵先生签字的协议书的复印件和扫描件;2008年11月16日赵先生和北京XX公司分别给你做了解释,告诉你赵先生并没有股份,并且欢迎你去北京调查核实。但出人意料的是,同日你竟发短信对赵先生讲,你一定要分割北京公司15%股份,否则就就直接起诉到法院,届时你会邀请曾经的领导王道析先生和其它员工关注此事。更有甚者,2008年11月18日凌晨一点多钟,你又发短信让赵先生还剩的仅有的家产—为数不多的股票,都“赠”给你,否则处于绝境的你只能“通过任何途径再争取补偿了!没办法了!”

鉴于你的所作所为,已经对赵先生造成了严重的精神威胁,严重地影响了他的正常工作与生活,并且已经出现某种状况,因此,赵先生无奈求助于法律。我们受托郑重向你提出以下意见:

一、你是年满十八周岁的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人,能当对自己的行为负适当的法律责任。

从赵先生提供的证据看,你已涉嫌构成敲诈勒索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威胁、要挟、恫吓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的行为;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具有非法强索他人财物的目的与动机。为什么说你已涉嫌构成敲诈勒索犯罪了呢?因为你们双方已于2008年10月XX日已办理了离婚,财产已分割完毕,没有任何遗留问题,更谈不上什么补偿的问题了。试问,既然你在短信中承认你手里有股份转让协议书的复印件和扫描件,那么退一万步讲,即便赵先生名下真有你所说的股份,你也没有权利分割了,因为在离婚之前你已经知道股份的存在,在分割财产时你已默认了。因为离婚后你就离开了公司,你手里何来的复印件和扫描件?只能说明离婚前你就明知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由此可见,法律上只是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另一方才有再次分割的权利。当你提出赵先生拥有北京XX公司的15%的股份的时候,赵先生和北京XX公司分别给你做了解释。在这种情况下,你若还不相信,则完全可以自己去北京工商局调查或委托当地律师去北京工商局调查。因为一个人是否拥有某公司的股份,是要看工商机关是否登记备案与公示,若工商没有变更股权登记,则说明某人就不拥有某公司的股份,这是常识。然而,你却没有去核实或者说根本不想去核实,紧接着就以不给你股份就会让曾经的领导王道析先生和其它员工关注此事相要挟,逼迫赵先生就范。你的动机就是要损害赵先生的人格尊严权与败坏他在公司的名誉,目的就是使公司里的人对赵先生的人品进行否定的评价,中断他现有的事业,是一种赤裸裸的胁迫行为。现实社会,一个人的事业也可以说是一个人的生命,你正是看中了这一点。所以说你的用心已跃然纸上,是无法抵赖的。最后在本月18日,你竟提出了若赵先生不给你他的仅有的家当—为数不多的股票,你就“通过任何途径再争取补偿了!没办法了!”,补偿应是自愿的,在赵先生不同意的情况下,你声称采取极端方式争取所谓的“补偿”,就是敲诈勒索犯罪行为,这是无疑的。根据有关司法解释,敲诈勒索犯罪数额较大是指涉案金额1000元至3000元,数额巨大以10000元至30000元为起点的,你的情节肯定在数额巨大以上,至少在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因为根据现有证据,你是明知赵先生现有股票的价值的。

二、我国婚姻法规定,离婚时分割的只能是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后,只有在一方有隐匿财产的情况下,另一方才有权利追索。离婚时赵先生没有隐瞒任何共同财产,希望你接到此函后立即停止不合理的行为,还赵先生一个平静的生活,现在赵先生精神上已出现某种状况,如你继续我行我索,赵先生保留通过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依法追究你赔偿精神损失的权利!

三、你们双方离婚时的财产分割,实质上是在赵先生受到精神强制的情况下,也可以说是受到胁迫的情况下的必然结果,是显失公平的,没有贯彻夫妻共同财产平分的原则。

这有许多知情人都可以作证。赵先生有很多婚前财产都作为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如果你继续我行我索,赵先生保留通过人民法院重新分割财产的权利,这在我国婚姻法上是有明文规定的,并且受理案件的法院就在你的户口所在地,也请你评估一下此事能对你及你父母会造成多大的不良影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同时,该解释第九条又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支持当事人的重新分割财产的诉讼请求。

四、我国正在努力健全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任何涉嫌诽谤、敲诈勒索、以婚姻索取财物的行为,都会受到法律的追究!轻者承担民事上的法律责任,重者则要承担治安管理及刑事上法律责任。我们发函给你,只是善意地提醒你,认清自己行为的法律性质,悬崖勒马,同时也通知你赵先生保留追究你民事及刑事上责任的权利。我们曾经处理过多起协议离婚后又发生纠纷的案件,有的当事人仅因为到对方单位闹事,就受到了拘留十日的处罚,有的因为聚众扰乱公司的正常秩序,触犯了刑律,变成了罪犯。因为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我国刑法又规定,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因此奉劝你深思之,熟虑之,以正常的心态对待此事,以免此事在朋友圈、网络圈、媒体圈、居住圈等范围给你带来不良影响。双方既然已经离了婚,就应眼光向前看,不要因为自己不当的行为而影响以后的人生道路,自毁前程!

谢谢你!

XXXXXX律师事务所

XXX律师

20XX年11月XX日

夫妻双方离婚时,应当对离婚财产的分割情况进行严格的分隔,并按照相关的法律规定进行认定。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夫妻双方不能就财产分割的相关事项达成一致意见,就可以通过发律师函的办法通知对方,要求对方通过到司法判决的手续来完成夫妻共同财产的合理合法的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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