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双方都决定离婚,不仅涉及到婚姻的正式终结,还涉及到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也可以由人民法院决定。
2、“协议高于法律”是民法中一项非常重要的原则。“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夫妻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中取得的财产和婚前取得的财产由配偶拥有、共同拥有或部分拥有。“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前款约定为书面约定。使用书面形式的好处是双方事先达成协议,即使事后出现倒退,也必须按照上述协议处理,因此,书面形式是最有效的协议形式。
3、因此,夫妻离婚财产如何分割,离婚双方可以自行约定,也可以请求法院裁决,如果法院判决,法院将决定哪些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哪些财产属于夫妻个人财产。具体结合案情来确定。总之,在实践中,离婚时财产分割有三个一般原则:夫妻共同财产的平等分割;个人财产属于对方;无过错的一方可以要求更多的财产。
4、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夫妻共同财产主要是指夫妻关系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合法收入以及从收入转化而来的各种财产和财产权。夫妻关系的有效期自婚姻登记之日起至离婚登记或离婚登记。具体应包括:
(1)夫妻各自的工资和奖金;
(2)生产经营利润。
(3)知识产权收入。
(4)继承或接受财产的赠与。
(5)一方或者双方享有的债权。
(6)婚姻关系中结婚十年以上的复员、复员军人的复员费和转让费。
(7)根据夫妻关系期间的合法收入为同居目的购买的其他物品。
(8)结婚后8年内,双方应当在结婚前对所有房屋进行修缮和扩建,修缮和扩建后的房屋的增值部分为共同财产。
(9)一方或者双方以夫妻共同财产向其他企业投资的。
(10)婚前个人拥有的财产在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管理和管理的,八年后的房屋和其他有较大价值的生产资料,经过四年有价值的生活方式后,视为共同财产。
(11)夫妻共同拥有的其他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