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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分割是否缴印花税

  • 财产分割
  • 2021-09-23 23:3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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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海律师

一、离婚财产分割是否缴印花税

要交,离婚财产印花税的优惠规定有如下:1、妻婚前财产婚后加名无需缴纳印花税。2、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凭证。3、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

明确夫妻婚前财产婚后加名无需缴纳印花税。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五条规定,暂行条例第二条所说的产权转移书据。《婚姻法》规定,婚后约定一方的财产可以变为共同财产,所以夫妻婚前财产,婚后加名,是夫妻之间关于财产的一种处分行为,是夫妻之间对财产关系作出的一个约定,并不代表产权的变更,不是一般意义上所讲的普通的赠与关系。因此,按照现行规定,不属于《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五条规定的征税范围,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如果夫妻离婚分割财产是办产权转移,按照印花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需要按产权证载明的价值征收0.5‰ 的印花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第四条规定:“下列凭证免纳印花税:

已缴纳印花税的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

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

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凭证。”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88)财税字第255号)

第十一条规定:“条例第四条所说的已缴纳印花税的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免纳印花税,是指凭证的正式签署本已按规定缴纳了印花税,其副本或者抄本对外不发生权利义务关系,仅备存查的兔贴印花。以副本或者抄本视同正本使用的,应另贴印花。”

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四条所说的社会福利单位,是指抚养孤老伤残的社会福利单位。”

第十三条规定:“根据条例第四条第(三)款规定,对下列凭证免纳印花税:

(一)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

(二)无息、贴息贷款合同;

(三)外国政府或者国际金融组织向我国政府及国家金融机构提供优惠贷款所书立的合同。”

综上所述,对于离婚以后财产的去向都是由一定的记录的,所以还是会产生相应的印花税,当然我国也会发布一些印花税的优惠政策,而根据我国的相关条例,凭借一些凭证是可以享受到减免印花税的权利的,对财产转移也是会收取印花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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