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处理制度,是指争议处理机构在处理相关争议时,应当将相关处理活动向社会公开的制度。公开审理,即意味着社会大众可以旁听争议的处理。当然,并不是所有争议都应公开处理,法律法规对不应公开审理的争议也作了明确规定。
需要提请注意的是,《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和《民事诉讼法》,对公开审理的相关规定存在不同之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
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即涉及“个人隐私”的,属应当不公开审理的情形,不以当事人的申请为前提;而对于涉及“商业秘密”的,公开审理是原则,不公开审理是例外,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时可以不公开审理。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公开进行,但当事人协议不公开进行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即对于涉及“商业秘密”的,不需要当事人申请,而属于应当不公开审理情形。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又规定:“当事人协议不公开或者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经相关当事人书面申请,仲裁委员会应当不公开审理。”即对于涉及“商业秘密”的,经当事人申请,仲裁委员会“应当”不公开进行,与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可以”不公开进行不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