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上诉状怎么写?
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上诉状
上诉人罗XX(原审原告),女,南京XX科技有限公司操作工,住南京市XX区秣陵街道殷巷诚信大道XX号XX花园XX幢XX单元XX室。
被上诉人陶XX(原审被告),男,1980年生,汉族,个体户,住南京市XX区江宁街道XX号,电话:XX。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离婚后财产分割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XX区人民法院(2011)江宁江民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撤销南京市XX区人民法院(2011)江宁江民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判决,依法改判XX花园XX幢XX单元XX室产权归上诉人所有,被上诉人配合上诉人办理产权变更手续。
事实与理由: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二审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改判,理由如下:
1、一审判决漏查重要事实。
一审判决对被上诉人违约不配合上诉人办理产权变更手续的事实没有调查和确认,回避了引发讼争的矛盾纠纷的焦点,径自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是错误的。XX花园XX幢XX单元XX室产权原属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协议约定该房产产权归上诉人所有,那么配合上诉人将房产变更至上诉人一人名下是被上诉人的附随义务,但是被上诉人怠于履行该义务。而没有被上诉人的配合,上诉人一人无法完成产权变更手续。
2、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理由如下:
原审判决认为上诉人确认房屋所有权的诉讼请求不符合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条件是错误的。
被上诉人怠于履行离婚协议书约定的义务,使上诉人应当享有的完整的房产所有权不能通过法律认可的登记方式得以确认,即上诉人房产所有权处于对外没有对抗力的不明确状态,上诉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起确权诉讼,法院没有理由不受理。一审判决所阐述的“《民法通则》就民事法律行为的无效、可撤销的做出了规定,该规定旨在赋予公民或法人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或者有纠纷需要解决时,享有提起诉讼要求国家司法机关予以保护和救济的权利,但当当事人在设立民事法律行为时,一方未就民事法律行为存在无效或可撤销等情形进行主张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对民事法律行为的审查缺乏必要的事实和法律依据”的观点,不能成为驳回上诉人诉讼请求的理由。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导致错判,上诉人恳请二审法院在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改判。
此致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罗XX
2011年 X月 X日
二、夫妻财产分割的原则有什么?
1、男女平等原则。男女平等原则既反映在《婚姻法》的各条法律规范中,又是人民法院处理婚姻家庭案件的办案指南。该原则体现在离婚财产分割上,就是夫妻双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平等地承担共同债务的义务;
2、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这里的“照顾”,既可以在财产份额上给予女方适当多分,也可以在财产种类上将某项生活特别需要的财产,比如住房,分配给女方。毕竟从习惯势力上、从传统因素的影响所造成的障碍上、从妇女的家务负担、生理特点上讲,离婚后一般妇女在寻找工作和谋生能力上也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会给予更多的帮助。同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不能列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应损害财产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进行分割时,应尽可能分给需要该生产资料、能更好发挥该生产资料效用的一方;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进行分割时,要尽量满足个人从事专业或职业需要,以发挥物的使用价值。
4、权利不得滥用原则。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得把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所有的财产当作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名义损害他人合法利益;
综上所述,夫妻离婚分割共同财产,如果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服,可以向上级法院上诉,带上分割共同财产上诉状,里面写清要求重分的诉求,并提出一审判决有误,应当重新分割共同财产。法院受理后,经过审理会做出判决,这就是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