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会网站22日公布的上海银保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沪银保监罚决字〔2022〕98号、99号)显示,招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未按法律规定办理租赁物所有权转移登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和《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银保监会上海监管局对其责令改正并处罚款50万元。
此外,处罚单还显示,该公司有关负责人马辑女涉嫌对招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未按法律规定办理租赁物所有权转移登记的行为负直接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银保监会上海监管局对其警告。
同时,因未通过有效的内部控制措施发现并纠正个别员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上海农村商业银行静安支行也同样被上海银保监局罚款50万元并责令改正。
官网显示,2008年4月23日招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于上海正式开业,初始注册资本金20亿元。经三次增资,公司目前注册资本为120亿元,由招商银行全资持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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