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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晋金融(中晋金融第一批返还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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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7-17 20:5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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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晋资本案,是2016年发生的一起大案,截至案发,“中晋系”多家公司累计向2.5万名投资者非法吸收存款近399亿元。截至案发时,未兑付金额达52亿元,涉及投资者1.28万余名。

集资诈骗罪是非法集资犯罪中最严重的罪名,要求行为人使用了诈骗的方法,非法骗取占有他人财产。通俗而言就是骗钱,而且是骗很多人的钱。如e租宝案主犯丁宁就是被认定集资诈骗等罪,被判处无期徒刑,更著名的还有震惊全国的吴英案,被定集资诈骗罪,判处死缓。

非法集资大案研究:中晋资本为什么会被定集资诈骗罪?

美女炫富引发崩盘血案

据说中晋系案发,是由下面这位美女在朋友圈高调炫富引发的。但实际情况是上海警方公布中晋系被查后一小时,图片中该女子的朋友圈被扒~

非法集资大案研究:中晋资本为什么会被定集资诈骗罪?

非法集资大案研究:中晋资本为什么会被定集资诈骗罪?

在该名自称中晋女员工的朋友圈中,除了晒豪车、炫旅游的奢华之外,还极尽吹嘘之能事,夸大、虚构中晋的项目和回报率。

中晋系还请了“九球天后”潘晓婷出任公司品牌代言人。

非法集资大案研究:中晋资本为什么会被定集资诈骗罪?

基本案情:

中晋系集资诈骗案就是典型性的披着私募的外衣,却行着非法集资诈骗犯罪的典型案例。

2012年7月起,以徐勤为实际控制人的“中晋系”公司先后在上海及外省市投资注册50余家子公司,并控制100余家有限合伙企业。

根据中晋官网披露的一则“中晋一期基金50亿完成募集”公告显示,普通消费者几乎看不出任何不合规的地方:

“截止至2016年4月1日,中晋一期基金共募集资金52.6亿元人民币,超计划筹资2.6亿元。通过合伙制股权基金模式,中晋一期,以非公开的方式向具有风险识别与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募集,募集资金主要投资于非上市公司可转债,之后通过被投资项目资产证券化实现在二级市场退出,为投资人实现投资目的。”从公告的“以非公开的方式向具有风险识别与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募集”,乍一看,中晋的募资合规合法,但实际上,法庭最后认定揭开了真相:

所谓的“私募基金”,为何被判定集资诈骗?

根据相关法规,满足非法性(无吸储合法资格)、公开性、对象不特定性(社会性),利诱性(保本付息)四个条件,即可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如果通过欺骗手段,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后非法占有公众存款,则可能构成集资诈骗罪。

主体不合法:使用互联网、宣讲会等公开手段宣传:中晋控制人虽然已向监管备案了“中晋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但却又通过互联网公开募资和宣传,可谓是私募基金的“公募化”。

宣传公开化:中晋系鼓励销售经理通过网站、朋友圈、宣讲会吸引投资,属于典型的公开手段集资。

针对不特定对象:合规的私募业务规定投资起点是100万元,中晋实际上5万元、10万元都可以投资。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限定为50人,为了不受该规定的限制,可以向更多社会公众募集资金,徐勤成立了220余个有限合伙企业。

保本付息承诺:根据《私募基金管理办法》,在合同中不可承诺具体收益,因此,中晋系的投资者都会签订4份协议,并且得到基金经理的口头承诺。“没有回报承诺,肯定没有人投资”,为了吸引投资,中晋控制人给手下的销售员12%的年化率承诺,而其手下的销售经理为了冲业绩,会给用户更高的保本付息承诺。

虚构项目:中晋系所谓的投资项目,多半是虚构或自己成立的,相关业绩都是通过自我交易完成,而如果虚构交易对手,那么自融就成为可能。据公诉方指控,中晋系通过母公司给关联公司买单的方式,为关联公司增加营业额。以徐勤控制的国太控股名下的羽泰信息为例,为了增加羽泰信息的营业额,其让下属找到可以合作的第三方公司,通过购买羽泰开发的软件的方式,提高营业额。第三方公司支付100万元购买羽泰信息开发的软件。随后,国太集团会支付110万元再购买这家第三方公司的产品,作为第三方公司赚了10万,羽泰信息增加了100万的营业额。整个过程中,软件的开发成本为0元,利润为100万。徐勤还希望借此方式推动子公司上市,但未成功。

非法占有集资款:

集资诈骗罪案件中,侦查机关有一项重要的工作,就是举证证明被告人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的目的。而资金用途就是比较有力的证据,比如明明没有任何还款能力,依然许诺高息还款引诱投资、吸引资金后卷款潜逃,或者集资后挥霍,或用于违法犯罪领域,如赌博、贩毒、购买枪支等等,都会被认定被告人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从而构成集资诈骗罪。这也是为何集资诈骗罪的处罚要远远严重于非吸的原因。

中晋系的资金用途很大程度可以反映其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从而决定其是否构成集资诈骗罪还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除了将大量资金用于支付员工佣金,还为了虚增业务收入,额外支付贸易补贴及奖励;同时其个人挥霍近5亿元,包括购买豪车1.48亿余元、豪宅3亿余元、游艇1390万、包机豪华旅游2300万余元;购买香港上市公司股权2.5亿余元,这几支股票均为“仙股”。上述费用支出均来源于投资者的巨额投资资金,因此法院认定其具有与非法占有目的,构成集资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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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3年07月31日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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