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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岸金融(两岸金融合作发展研究英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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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7-17 12:1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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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16年)

内容摘要:两岸金融交流与合作是两岸交往中的重要内容,对两岸经济合作与两岸关系和平发展有重要意义,也关乎台湾与大陆的经济发展。30年来两岸经济关系与金融合作日益密切。在当前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潮流背景下,两岸经济交流与合作的发展形势对深化两岸金融合作提出了更高要求,未来进一步推动两岸金融合作的方向与重点主要是拓展分支机构、扩大业务开放、推动合作创新、联通资本市场、加强金融监管等。长期而言,两岸应借鉴欧盟、东盟等国际金融合作整合经验,创造出适合两岸经济发展的金融合作与整合的新模式。


关键词:两岸金融 台湾 30年


Abstract: The cross-strait financial exchanges and cooperation is an important content in the exchanges, and it has important significance for the peaceful development of cross-strait relations and economic cooperation, but also for Taiwan and the mainland's economic development.In recent 30 years, cross-strait economic relations and financial corporation have become increasingly close. In the current trend of the regional economic integration background, the development situation of cross-strait economic exchanges and cooperation put forward higher requirements to deepen cross-strait financial cooperation to further promote cross-strait financial cooperation and the future direction of the focus is mainly on the expansion of branches, expanding opening up, promoting cooperation and innovation, linking capital market, strengthening financial supervision, and so on. In the long term, the two sides should learn from the EU, ASEAN and other International financial cooperation and integration experience, to create a suitable financial cooperation and integration of the new model for cross-strait economic development.


Key words: cross-strait financial Taiwan 30 years


两岸金融合作30年的回顾与展望

正文


两岸金融交流与合作是两岸交往中的重要内容,对两岸经济合作与两岸关系和平发展有重要意义,也关乎台湾与大陆的经济发展。30年来两岸经济关系日益密切,两岸金融交流与合作的领域也不断扩大,层次与水平逐步提升,对促进两岸经济关系及两岸各自的经济发展作出重要贡献。在当前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潮流背景下,两岸经济交流与合作的发展形势对深化两岸金融合作提出了更高要求,需要明确未来进一步推动两岸金融合作的方向与重点。

一、30年来两岸金融交流与合作的成果与现状

30年前的1986年,台湾当局还没有开放岛内民众赴大陆探亲,不允许台湾民众与大陆进行贸易投资往来,两岸金融往来更是完全禁止,两岸间不能汇款,不能货币兑换,不能投融资。当前两岸金融往来的形势已经发生巨大变化,这些通过两岸各界人士的共同努力一步步取得的成果和进展来之不易。综观之,主要体现在以下四方面:

(一)两岸货币兑换与清算获得制度化安排

30年前两岸是无法进行货币兑换的。随着1987年后两岸民众交往的日益密切,新台币在大陆沿海一些地方得以局部使用与流通,台商之间时常以新台币作为支付手段。有鉴于此,1988年中国银行厦门分行、福州分行与马江支行开始开办新台币兑入业务,对新台币的汇率主要是银行内部按美元标准折算。对于新台币的兑出业务,则直到2004年1月1日开始国家外汇管理局才批准中国银行指定分支机构在福州、泉州、漳州、莆田、厦门等福建沿海5地市在一定范围内办理。由于不对外挂牌,不公开宣传,兑换价格内部厘定,利率不浮动,此项试点业务远远不能满足两岸投资贸易的汇兑需求。2005年,福建省公布实施《福建省对台湾地区旅游外汇管理暂行办法》,并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同意福建省旅行社在与台湾地区旅行社之间开展业务往来中,可以自行兑换货币与进行人民币结算等业务。

而在岛内,台湾当局1991年虽然承认人民币为有价证券,确立了人民币的合法性,但规定不能在台湾岛内流通,也不能作为支付手段,更不能自由兑换。2003年8月,台湾当局开放岛内银行OBU办理以美元交割的人民币无本金交割远期外汇(NDF, Non-deliverable Forwards)与无本金交割汇率期权(NDO, Non-deliverable Option)业务,这是台湾当局首次开设人民币相关业务,适用对象仅限于OBU客户,即境外法人。2004年5月,台湾当局同意台资银行的香港分行从事人民币业务。年底,台湾当局在金门、马祖地区以“试点定额”方式进行新台币与人民币的小额兑换,仅供大陆游客兑换旅费,台湾民众暂不适用。2005年10月,台湾当局开放金门、马祖地区金融机构试办新台币与人民币兑换业务,凡符合“小三通”入出境规定的金马民众、台湾本岛民众或大陆旅客,均可向在金马地区许可的金融机构或委托办理的行业,兑换新台币与人民币,每次以2万元人民币为上限。在金门、马祖的试点经验基础上,2008年台湾当局开放人民币在本岛的兑换业务。6月12日,台湾“立法院”三读通过“两岸人民关系条例”中的第38条和第92条修正案,为开放人民币兑换提供了“法源”依据。此次开放的具体规定是,人民币兑换每次以2万元人民币为限。初期只开放一般个人,身份和兑换用途不限。台湾“中央银行”另公布14家金融单位、约1240家分行可供申请兑换人民币业务,另外还有15家百货公司与46家旅馆可购买人民币。[1]

台湾当局开放人民币在台双向兑换后,两岸民众的货币需求虽然得到部分满足,但因两岸尚未建立货币清算机制,各银行进口的人民币现钞几乎都靠香港汇丰和美国银行专案进口,货源并不是很充足,不能完全保证人民币供应量。从通汇角度看,由于人民币和新台币未建立清算机制,后端的汇款及清算作业仍须取道外商银行,借用美元清算。大陆对新台币的管理与外汇不同,仅将其视为表外记货币,不公开挂牌兑换,价格缺乏弹性,也需寻求改进办法。2010年两岸利用香港平台开办台湾人民币现钞的清算业务。2012年8月31日,两岸货币管理机构签署了《海峡两岸货币清算合作备忘录》,两岸货币清算的基本框架得以建立。台湾选定了台湾银行上海分行为台湾在大陆地区的货币清算行,大陆则选定中国银行台北分行为大陆在台湾的人民币清算行。2013年1月25日,中国人民银行与中国银行台北分行签署“人民币业务清算协议”。30日中国银行台北分行与台湾有关银行在台北共同举办有关人民币业务的法规及清算说明会。2013年2月6日,台湾银行将2500万元新台币新钞运抵上海,这是史上首次无需经第三地银行而“直航登陆”的合法新台币现钞。4月2日,台湾银行上海分行柜台正式开启现钞兑换,大陆居民持身份证可以无需预约随到随兑,每人每天的上限是6万元新台币。大陆新台币的双向兑换和银联卡在台湾的使用范围也进一步扩展,为两岸同胞货币兑换和大陆居民在台湾消费提供了更多的便利。[2]

(二)两岸金融机构互设分支机构和开展业务

不同经济体之间的汇兑、融资、结算、投资都涉及到金融机构的互设问题。两岸金融往来初期双方都未向对方开放金融机构的设立。2001年为应对两岸先后加入世贸组织(WTO),两岸均出台开放台湾金融机构在大陆设立代表处并开办相关业务的政策,但此后相当长时期内没有实质性进展。

银行机构的开放。2001年6月,台湾“财政部”修正《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金融业务往来许可办法》,正式开放台湾银行赴大陆设立代表处。2006年11月台湾当局通过“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第36条条文修正草案”,解除台湾银行业与相关金融机构投资大陆限制,规定经“金管会”许可,台湾金融机构可以与大陆地区事业单位直接业务往来。2010年3月16日和2011年8月31日台湾当局两次出台“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金融业务往来及投资许可管理办法”修正草案,放宽台资银行进入大陆市场的主体、经营形态和金融业务范围。中国大陆加入WTO时,承诺在金融领域对外开放,对台湾金融机构基本上比照外资金融机构依法对其进行管理。外资金融机构进入大陆受到2002年2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的规范。2010年两岸签署的ECFA早收清单中,大陆承诺台湾金融机构:台湾地区银行在大陆设办事处满一年可升分行;分行满1年且获利可经营台商人民币业务;分行满2年且获利可经营人民币业务。截至2013年8月,大陆批准了台湾银行机构在大陆11家设分行、1家设子行,同时大陆也有4家银行获准在台湾设代表处,其中3家设立了分行。此后少有进展。台湾当局长期以来对大陆金融机构进入岛内态度谨慎,只批准了大陆地区的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建设银行设立台北分行,后来批准深圳招商银行设立台北办事处,但对符合条件且已获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浦东发展银行、工商银行香港子公司(工行亚银)、福建兴业银行等3家银行提出赴台设立办事处的申请一直未批准。[3]

证券机构的开放。2000年9月,台湾“财政部”修正《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证券及期货业务往来许可办法》,正式开放台湾证券业赴大陆设立办事处。2004年,台湾当局“陆委会”通过决议,开放净值70亿元新台币以上的证券商赴大陆开设子公司。2005年2月,经修正的《两岸证券期货业务往来许可办法及证券商管理规则》生效,意味着台湾券商赴大陆投资名正言顺。3月台湾“经济部”修正《在大陆地区从事投资或技术合作服务业经营项目》,将证券业由“禁止类”改列“一般类”。长期以来,大陆对台湾证券机构比照外资证券公司管理。由于不允许外资证券公司在大陆设立独资公司,所以台资与外资进入证券领域受到2002年7月1日起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的规范。不过2013年6月签署的《海峡两岸服务贸易协议》(尚未生效)对开放两岸特别是台资证券公司有较大放宽。例如,允许台资金融机构以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方式投资大陆资本市场;允许符合条件的台资金融机构按照大陆有关规定在大陆设立合资基金管理公司,台资持股比例可达50%以上;允许符合设立外资参股证券公司条件的台资金融机构按照大陆有关规定在上海市、福建省、深圳市各设立1家两岸合资的全牌照证券公司,台资合并持股比例最高可达51%,大陆股东不限于证券公司;允许符合设立外资参股证券公司条件的台资金融机构按照大陆有关规定在大陆批准的“在金融改革方面先行先试”的若干改革试验区内,各新设1家两岸合资全牌照证券公司,大陆股东不限于证券公司,台资合并持股比例不超过49%,且取消大陆单一股东须持股49%的限制;在大陆批准的“在金融改革方面先行先试”的若干改革试验区内,允许台资证券公司在合资证券投资咨询公司中的持股比例达50%以上;等等。大陆迄今批准15家台资证券公司在大陆设立25个办事处,3家两岸合资的基金管理公司。

保险机构的开放。2000年底,台湾当局开放台湾保险业赴大陆设立办事处。2002年8月,台湾“经济部”修正《在大陆地区从事投资或技术合作服务业经营项目》,正式开放台湾保险业赴大陆设立分公司或子公司。2003年10月,台湾“立法院”对《两岸关系条例》进行第8次修正,对于两岸交流放弃先前“原则禁止、例外许可”的规范架构,调整为“原则许可、例外禁止”。台资及外资保险公司进入大陆受到2002年2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的规范。台湾国泰人寿、新光人寿、台湾国泰世纪产物保险及台湾人寿等4家台湾保险公司在大陆筹建合资公司。根据大陆的外资保险业管理条例中所谓的“五三二条款”,即外资保险公司,不论产险或寿险,都要同时符合3个条件才能申请在大陆设立子公司:(1)母公司资产规模至少50亿美元;(2)要在原地区经营保险公司超过30年;(3)要在大陆设立办事处超过2年。台湾最大的产险公司富邦产险资产规模都不到20亿美元,因此台湾保险公司只能以合资模式在大陆经营业务。《海峡两岸服务贸易协议》对台资保险公司的承诺是,积极支持符合资格的台湾保险业者经营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对台湾保险业者提出的申请,将根据有关规定积极考虑,并提供便利。大陆迄今批准11家保险公司在大陆设立了15家办事处、1家台湾保险经纪人公司与4家保险合资公司。

(三)两岸金融市场不同程度地向对方开放

投资大陆的台商主要有债权融资和股权融资两大类融资渠道,对应大陆相继开放的间接金融市场和直接金融市场。台商的债权融资方式资金来源主要有四个渠道:地下金融、外资银行、台资银行OBU(境外金融中心)、大陆银行。2002年台湾当局允许岛内银行OBU及海外分支机构直接与大陆银行及其海外分支机构进行直接金融业务往来后,OBU成为台商寻求的融资渠道之一。早期台商运用大陆银行融资多是在大陆通过大陆亲戚人头办理公司登记,向大陆国有商业银行申请融资。大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包括信用担保、互助担保和商业担保等三种具体模式。为协助大陆台商解决融资难问题,大陆方面早在20世纪90年代初,就曾安排台资企业固定资产专项配套资金,为台资企业解决30多亿元人民币的资金需求。2005年、2006年,大陆的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华夏银行纷纷为台商提供专项融资额度。2009年大陆的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国家开发银行等大型银行联合提供给台商1300亿元的新增贷款,以协助中小企业渡过金融危机。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ECFA)签署后台资银行在大陆也逐步可以进行人民币贷款。

海峡两岸的资本市场相互开放也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大陆资本市场向台湾企业及投资者开放经历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从1990年到2003年,是台湾企业上市大陆B股阶段。大陆的两个证券交易所(简称“证交所”)上海证交所与深圳证交所于1990年12月先后营业,但不允许台、港、澳投资者参与。1992年,推出人民币特种股票(B股),在沪、深两市分别以美元和港元计价交易,允许台、港、澳投资者参与,以鼓励境外投资人投资大陆企业,该市场2001年后也对大陆民众开放投资。1993年,厦门灿坤成为第一家在大陆深市B股上市的台湾企业。2001年10月,当时的外经贸部和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上市公司涉及外商投资有关问题的若干意见》,允许合格的台湾企业在大陆证券市场上市。2002年11月,大陆出台《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境外投资公司、基金公司、保险公司、投资银行等,在等值5000万美元到8亿美元的人民币额度内,可直接投资大陆A股。与此同时,证监会、财政部和国家经贸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有关问题的通知》,允许上市公司台湾投资者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2003年浙江国祥制冷股份有限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正式挂牌上市,成为首家在大陆A股上市的台资企业。台湾投资者进入大陆资本市场主要有三种渠道:一是借人头开户方式进入大陆股市,二是在大陆设立公司以法人身份直接进入股市操作,三是以间接方式购买大陆境内基金。2006年9月大陆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取代原来的《暂行办法》后,QFII成为台商进入大陆股市的重要渠道。台湾同胞原本就可购买采用外币计价的大陆B股,2013年大陆开放在大陆生活、工作的台胞个人投资A股。

台湾证券交易所于1962年正式开业,2006年基本实现对外资投资岛内证券的全面开放。然而长期以来,台湾当局一直以安全为由严防大陆资金入岛,包括进入台湾资本市场。不但严格禁止大陆资金直接投资台湾股市,只允许含极小比例大陆资金的海外公司赴台投资,且要求QFII须提交不含大陆资金声明,还以各种规定严格限制台湾基金对大陆与港澳股市的投资规模。2008年以来,台湾当局一定程度开放岛内资本市场,松绑两岸资金往来,不过迄今为止成果仍然非常有限。现行规定下,陆资企业还是无法直接赴台第一上市,只有不在大陆注册的陆资企业才有可能赴台第二上市。目前台当局共核定了19家证券市场,在这些市场中,上市满6个月的企业可申请赴台第二上市(柜),发行台湾存托凭证(TDR)。

(四)两岸金融监管合作机制建立并加强

两岸于2009年4月签署并于6月生效了《海峡两岸金融合作协议》,2009年11月两岸签署了《海峡两岸银行业监督管理合作谅解备忘录》、《海峡两岸证券及期货监督管理合作谅解备忘录》和《海峡两岸保险业监督管理合作谅解备忘录》,标志着两岸金融监管机构将据此建立监管合作机制。2012年8月,两岸货币管理机构签署了《海峡两岸货币清算合作备忘录》。两岸金融监管合作机制、货币清算机制得以建立健全。大陆银监会与台湾金管会迄今共进行五次会议,大陆证监会与台湾金管会共举行三次会议,高层互访与磋商机制的进行使两岸金融监管合作的日常工作的联系不断得到加强。

两岸金融合作30年的回顾与展望

二、当前两岸金融发展目标的对接

两岸金融合作内容需要符合双方各自的金融发展目标。大陆2016年“十三五规划”中提出的大陆未来几年的金融发展目标有三大方向:一是丰富金融机构体系。健全商业性金融、开发性金融、政策性金融、合作性金融分工合理、相互补充的金融机构体系。构建多层次、广覆盖、有差异的银行机构体系,扩大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发展普惠金融和多业态中小微金融组织。规范发展互联网金融。稳妥推进金融机构开展综合经营。推动民间融资阳光化,规范小额贷款、融资担保机构等发展。提高金融机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二是健全金融市场体系。积极培育公开透明、健康发展的资本市场,提高直接融资比重,降低杠杆率。创造条件实施股票发行注册制,发展多层次股权融资市场,深化创业板、新三板改革,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建立健全转板机制和退出机制。完善债券发行注册制和债券市场基础设施,加快债券市场互联互通。健全利率、汇率市场决定机制,推动同业拆借、回购、票据、外汇、黄金等市场发展。积极稳妥推进期货等衍生品市场创新。加快发展保险再保险市场,探索建立保险资产交易机制。三是改革金融监管框架。加强金融宏观审慎管理制度建设,加强统筹协调,改革并完善适应现代金融市场发展的金融监管框架,明确监管职责和风险防范处置责任,构建货币政策与审慎管理相协调的金融管理体制。完善中央与地方金融管理体制。有效运用和发展金融风险管理工具,健全监测预警、压力测试、评估处置和市场稳定机制,防止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

早在1980年代,台湾就推动过以金融自由化、国际化和纪律化为内容的“三化”改革,取得明显成效。此后又陆续推动了三次金融改革,为台湾金融市场改革作出努力。2002年的一次金改内容是“二五八计划”,即在两年内将金融机构平均逾放比降至5%以下,平均资本充足率保持在8%以上(基层金融机构例外)。2004年的二次金改具体目标有四:提升3家金融控股公司市场占有率超过10%、公股银行减半为6家、金融控股公司减半为7家、至少一家金融控股公司到海外挂牌或引进外资。前两项限期2005年底前完成,后两项限期2006年底前完成。2008年的三次金改以不限时、不限量、不限对象为特点,配合赋税改革,推动金融机构整并,强化银行竞争力。重点是“亚太金融中心”计划,具体包括筹资、资产管理和金融服务三个子中心。在此基础上,台湾2013年制定的“金融服务业发展方向及计划”提出台湾金融发展有三个方向:一是国际化。努力与国际接轨的金融法制环境,通过国际交流与合作,协助金融业发展,鼓励金融机构发展多元化国际外币业务。二是特色化。台湾以高科技产业为主的制造业已成为全球供应链中的重要一环,台湾资本市场也是以提供高科技产业筹资服务为重点,因此台湾当局推动发展“高科技及创新事业筹资平台”,以带动相关产业发展,同时推动“发展具两岸特色之金融业务计划”,协助岛内金融机构充分发挥在两岸设有据点的特色,扩大台湾金融业的经营范畴,提升金融业竞争力。三是科技化。鼓励金融业利用信息通讯技术发展,创新经营模式,使金融服务体系更加方便与安全。2014年初台湾当局再次启动“金融自由化工程”,目标是以进一步扩大金融机构可办理的业务及商品为主要目标,通过相关法规的松绑和开放,扩大金融市场规模,提升金融业核心竞争力。一是再次启动“金融自由化工程”。目标是借大规模金融法规松绑,让金融业有更大发展空间。以“虚拟概念、全区开放、法规松绑、人财两留”为策略将金融业也纳入到示范区中,通过业务分级与差异化管理方式放宽金融机构业务范围,进行有计划、大规模金融法规松绑。[4]推动“数位化金融环境3.0版本”。实施“金融进口替代策略”。落实“双翼监理”理念,自由化与法制化并重。二是努力打造“人民币离岸中心”。台湾当局认为,两岸金融合作使资金融通渠道更加顺畅,不仅有助于台湾成为重要的人民币离岸市场,协助岛内产业与金融发展,也能对大陆人民币跨境使用及台商投资地区的经济发展有所帮助。政策包括:扩大人民币回流速度,发展“人民币离岸市场”;开放人民币业务,发展人民币多元商品等。三是扩大开放布局走向亚洲。除松绑法规外,台湾当局2014年11月13日通过“银行法”修正草案,通过放宽银行转投资上限计算方式,为银行注入4000亿元新台币的资金,协助岛内银行进行岛外并购,打好“亚洲杯”。台湾当局并从OBU(国际金融业务分行)、OSU(国际证券分公司)、OIU(国际保险业务分公司)三个方面建构“亚太理财中心”的平台,同时“金管会”还拟在平台机制建构完成后加强配套措施,包括消费者保护、防止洗钱等法规。[5]

从双方的金融发展总体目标来看,都有两岸开展金融合作的需求和空间。大陆金融丰富金融机构体系、健全金融市场体系和改革金融监管框架的发展目标可以借鉴和利用台湾金融的发展经验与成果:一是台湾金融发展起步较早,阶段领先,其发展过程中的经验教训值得大陆参考借鉴。台湾金融业的4P(利率汇率价格PRICE、市场参与者PLAYER、据点PRESENCE、商品PRODUCT)均已开放,大陆金融业虽在这些方面已经取得很大进展,但开放度仍然有提高空间,且相关金融改革正在持续推进,参考台湾金融自由化过程中的经验教训可以减少大陆金融改革的失误。二是台湾金融业在某些领域具有独到的优势和特点,值得大陆金融业学习与合作。包括台湾的信贷服务理念、信用融资政策体系、多层次资本市场、农村金融、中小企业融资、金融人才培训、科技金融、金融异业竞合监管、人民币跨境使用等方面具有一定的先进性和优势,可以与大陆交流合作。三是台湾金融发展的某些目标与大陆金融发展目标合拍,可以利用这些交集双方合作共谋发展。例如建构台湾成为区域人民币离岸中心。健康循环的人民币离岸中心,不仅能满足双方金融需求,还可带动人民币国际化,并提升台湾证券市场的国际地位。台湾发展人民币离岸中心最主要的优势包括两岸实体贸易量大、台湾对大陆顺差及投资量大、民间交流往来密切、岛内民众对人民币接受度高、宝岛债市场具有较好的深度与广度。台湾发展人民币离岸中心对两岸金融业发展都有利。

从台湾金融发展的角度,大陆金融发展的形势与特点为台湾金融发展带来合作机遇:一是大陆快速发展的庞大市场可以帮助台湾金融解决效益低、风险高、规模小等长期困扰的问题。台湾由于银行多市场小,信贷供过于求,银行业间竞争激烈,利差小,利润薄,加之大量台湾企业外移,银行在岛内存贷比低,更降低了银行效益。台湾保险业也存在利差低的问题。大陆金融业成长空间大,台湾金融机构可以在大陆拓展空间。台湾产品结构高度集中于高科技产业,银行信贷也高度集中在这些产业和企业,公股银行尤其如此,致使台湾银行业信贷集中度在亚洲数一数二,加之消费金融方面信用卡泛滥冲高呆账比率,银行业信用风险因此升高。大陆各种金融市场都远比岛内广阔,信贷产业和企业更加多元,有助台湾金融机构降低风险。台湾的银行和资本市场受市场容量和开放程度的限制,始终无法达到足够大的有效规模,影响了金融机构功能的发挥和金融业务的发展创新,因此才有“二次金改”。大陆可提供足够大的市场规模。二是台湾金融业进入大陆市场具备有竞争力、可获利的自身优势。大陆各类银行的获利来源主要仍以企业金融业务为主,台湾的银行在消费金融业务方面起步较早,经验更丰富,大陆消费金融在开发和规范方面都尚待提高;大陆银行的企业金融业务基于风险等因素考虑多重视中大型企业,台湾的银行则因台湾经济一直是以中小企业为主的经济发展模式而对中小企业融资具有独特优势;大陆台商众多,很多台商更适应台资银行的贷款模式,使台资银行在这一客户群体比大陆银行拥有更强的吸引力。三是多种合作方式可以让台湾金融业及金融人才在大陆金融发展过程中合理定位,扮演角色,开拓市场。具体方式包括经验、人才、项目、业务等领域的合作。台湾高层次金融人才到大陆创业,加强两岸金融职业培训机构、研究机构的合作,共同进行金融产品和管理的创新研发。

两岸金融合作30年的回顾与展望

三、两岸金融合作的推动方向

两岸各种金融合作及开放的推动与进展有赖于两岸关系的发展,在当前台湾当局没有坚持“九二共识”、两会受权协商和联系机制暂时无法得以延续的情况下,两岸金融合作更多只能深化现有开放内容、实施单方面开放举措、并研究未来两岸恢复共同政治基础后的推动方案。从双方的金融发展总体目标来看,具有两岸开展金融合作的需求和空间。两岸金融合作的短期目标应聚焦在双方都有较强发展意愿的领域和项目,包括向对方市场拓展分支机构、扩大业务开放、推动合作创新、联通资本市场、加强金融监管等。长期而言,两岸应借鉴欧盟、东盟等国际金融合作整合经验,创造出适合两岸经济发展的金融合作与整合的新模式。未来几年,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两岸金融合作可以力争实现以下目标:

(一)积极开展金融业双向布局与深化合作

两岸服贸协议虽然暂未实施,但其内容却对两岸金融合作带来重要利基。未来排除政治干扰该协议生效后,根据其中相关开放条款,台湾金融机构可以具有比外资更优惠的条件进入大陆市场,大陆金融机构也可以参与台湾金融市场的竞争与成长,双方均应预做准备,积极布局。协议中大陆分别给予台湾的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服务业6项、8项和1项开放承诺,台湾则分别给予大陆金融机构4项、4项和1项的开放承诺。银行开放部分,大陆允许台资银行在当地申请设立异地支行,即可跨市设立支行,台资银行应抓住机会加速拓展据点。台湾放宽陆资银行赴台设立分支机构及参股投资的条件,有利于大陆金融机构赴台进行战略性的参股布局。通过交叉持股,双方在彼此的银行都有投资与股份,在业务上会有更多支援。两岸银行业股权投资合作,不仅是资金面的投资,实际业务方面,如金融商品设计、执行、业务推广、最佳实务案例分享、人才交流培训、客户共享等,都对两岸金融机构有实质益处。证券开放部分,大陆同意台资证券公司在上海、福建及深圳各新设一家合资的全牌照证券公司,台资券商最高持股可达51%;另外,大陆放宽台资证券机构投资大陆基金管理公司持股比例达50%以上。台资证券公司要求全照经营提了很多年,协议里获得的大量待遇都是超WTO待遇,台资证券公司可利用这些优于外资的条件迅速展开在大陆市场的经营布局。资本市场开放部分,两岸应创新思路互联互通。欧洲央行副行长比托尔·康斯坦西奥在谈及欧盟资本市场一体化的思路时提出,若市场参与者达到以下共同特征,则实现了完全一体化:一是共同遵守一套金融工具或服务规则;二是拥有获得金融工具或服务的完全平等机会;三是对市场积极参与者一视同仁。[6]两岸在资本市场合作方面的当前举措可以包括台湾方面对陆资取消歧视性政策和大陆商讨资本市场开放规则与提供共同开发金融商品的平台。

(二)加快建设人民币离岸中心和扩大人民币功能

建设台湾成为区域人民币离岸中心是台湾亚太金融中心计划中的重要内容,其中打造两岸各项金融平台、耕耘两岸对台湾金融业发展 “是必要的,也是重要的”。[7]一个健康循环的人民币离岸中心,不仅能满足双方金融需求、对投资人互利互惠,还可带动人民币国际化,并提升台湾证券市场的国际地位。台湾发展人民币离岸中心最主要的优势包括两岸实体贸易量大、台湾对大陆顺差及投资量大、民间交流往来密切、岛内民众对人民币接受度高、宝岛债市场具有较好的深度与广度。目前全球主要离岸人民币中心排名依次为香港、新加坡、伦敦和台湾。台湾与大陆建立人民币清算机制时间仅次于香港,早于其它经济体,人民币存款数量也高于新加坡与伦敦,但排名较为落后主要是因为台湾的人民币交易量和使用量不高,需要采取增强人民币动能和流量的政策。目前大陆的资本帐尚未完全开放,人民币还不能完全自由买卖。未来两岸可以考虑通过协议划定台湾自由经济示范区和上海自由贸易园区或福建自由贸易园区作为人民币可完全自由买卖的“两岸金融示范区”,确保区内拥有足够的人民币作为汇款、贸易汇兑、存放款需求使用。加上更多元、完善、宽松的人民币双向流通机制设计,有利于人民币成为区域货币的目标。同时两岸金融主管部门应进一步政策开放以顺畅双向人民币流通。大陆在服务贸易协议里承诺开放台湾金融业者以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方式投资中国大陆资本市场,部份解决了人民币资金去化不易。未来RQFII允许的投资金额若能进一步提高,人民币双向流通可望更加顺畅。同时,台湾若能进一步松绑陆资证券期货业来台设立办事处及放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的投资金额上限,对两岸平衡交流与健全人民币资金回流渠道也大有益处。作为台湾新当局第一项两岸金融开放措施,2016年9月1日台湾当局批准发布对大陆投资人及在台陆企投资基金及外币债券予以开放或增加额度一定程度上是积极的信号。[8]

(三)两岸民间金融机构共同开展金融创新以顺应金融业务发展新趋势

金融支付方式正在加速变革,非金融机构积极参与银行业务。两岸金融业面对这些异业竞争,可以共同研究创新业务,两岸金融主管部门也应协调金融政策,应对金融业务及风险管理的新趋势与新挑战。顺应互联网金融发展大趋势,加快利用互联网思维改造传统的业务模式,共同推动跨境网银,跨境电子商务支付,供应链融资,互联网理财等领域的创新。在网络金融安全等方面加强合作,使互联网金融成为两岸合作的一个新领域。大陆市场经济总量和规模大,相对宽松的市场环境使得互联网金融发展迅速,台湾金融市场相对成熟,在金融普惠、微贷技术、担保体系建设等方面可供大陆学习和借鉴。两岸可以在加强IT系统建设、互联网智能技术以及风险防控技术等软硬件技术创新合作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化支付业务合作和跨境信贷等金融服务,取长补短,实现互利共赢。除业务创新和政策创新外,金融市场也应拓展创新。例如,台资银行可在大陆设立村镇银行,便利性提高,成本更为降低,营运据点可望深入内地,营业地理范围更加广阔,业务也可扩展至对台商在大陆的人民币存、放款、汇款、个人理财需求,无疑有助台资银行的成长扩张。同样,陆资银行经营境外理财业务,允许投资台湾金融商品,除了扩充人民币流向台湾的渠道,增加金融商品种类外,对台湾未来开发多元化的金融衍伸商品也大有助益。

(四)加强两岸金融监管合作以应对国际金融监管强化趋势

台湾对电子金融的管理较为重视和严格,大陆自2016年4月起国务院组织14个部委在全国范围内启动为期一年的互联网金融领域的专项整治,两岸金融监管均有强化趋势。巴塞尔协定3实施后,未来金融监管制度将更趋严谨,两岸在风险管理方面的合作需要进一步加强。两岸应在“九二共识”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两岸金融监管合作的协调机制,逐步统一两岸金融市场准入、金融作业标准和监管准则等,消除法律壁垒与技术障碍;建立高效的金融机构信息交流和共享机制,使两岸能高效履行对跨境金融机构的监管职责;建立两岸统一协调组织,履行沟通职能,统筹安排并规范双方的监管行为,降低“监管真空”和“监管摩擦”发生概率,保持监管合作机制的高效运转;扩大两岸人员相互交流,消除台湾企业与消费者因缺乏了解而对两岸金融监管合作产生的认知误差,减少金融监管合作的阻碍。




参考文献:

[1] 朱磊,《台湾产业与金融研究》,北京:九州出版社,2012年版,325-333页。

[2] 朱磊,《两岸金融合作新进展与前瞻》,《台湾研究》,2013年第3期,19-23页。

[3] 陈德铭,《中国金融开放与两岸金融合作》,2013-12-03,中国服务外包研究中心网站,http://coi.mofcom.gov.cn/article/zt_zgjrwbfh/lanmuone/201312/20131200410736.shtml

[4] 郑贞茂,《金融业纳入自由经济示范区》,[台]《台湾银行家》,2014年1月第49期,16-17页。

[5] 《大师谈愿景/金融开放打造亚太理财中心》,[台]《联合报》, 2014年9月16日。

[6] 比托尔·康斯坦西奥:《欧盟资本市场一体化影响》,《中国金融》, 2016年12期,24-25页。

[7] 《人民币国际化脚步正加快中》,[台]《台湾银行家》,2014年2月第50期,68-69页。

[8] 《大松绑/在台陆企可买基金》,[台]《经济日报》,2016年9月2日。

两岸金融合作30年的回顾与展望


海峡两岸金融(海峡两岸金融监管)

两岸金融(两岸金融合作发展研究英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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