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浙江省地方金融条例》(下称“《条例》”),包括总则、地方金融组织监督管理、金融风险防范与处置、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法律责任以及附则六个章节共52条,将于今年8月1日起施行。
这是我省采取地方立法形式,进一步规范地方金融活动的法制化举措。那么,此版《条例》具有哪些特色?对台州的地方金融发展有何意义?对此,记者采访了台州市金融稳定发展中心工作人员郭艳。
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民间借贷实行备案制
《条例》明确,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和其他地方各类交易场所、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授权省人民政府监督管理的其他地方金融组织从事相关金融业务,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金融监督管理规定,取得相应行政许可或者办理备案。民间融资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省有关规定向设区的市地方金融工作部门备案。
对于民间借贷,《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民间借贷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当存在单笔借款金额或者向同一出借人累计借款金额达到300万元以上;借款本息余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累计向30人以上特定对象借款的情形时,出借人有权督促借款人履行前款规定的备案义务,也可以自愿履行。
同时第四十四条规定,民间融资服务企业、民间借贷的借款人不履行备案义务,或者提供虚假备案材料的,由设区的市地方金融工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规定予以处罚。
对民间借贷相关情形进行备案,有什么好处?郭艳告诉记者,江浙地区向来是中国民营经济比较发达的区域,台州的民间金融借贷活动也比较活跃。以往各个部门出台的相关规章制度约束性不强,而《条例》以立法的形式,使民间借贷有章可循。
“备案制度将大额、多数人借款纳入政府行政管理范畴,是对规范引导民间融资行为的良好探索,同时可以排除非法集资等犯罪行为的‘非法性’要件。过去,金融监管部门往往是在问题爆发后开始介入,监管制度将风险掌控环节前移,对于防范化解民间金融风险、维护民间融资市场秩序、促进地方民间金融不断规范具有重要意义。”郭艳说。
引导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台州经验获推广
记者注意到,《条例》强调了“引导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并将其单独列为一章。
近年来,我省在推动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工作中探索形成了许多好的经验做法,台州实践也一再获得认可和推广。如台州市通过建立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为小微企业融资提供担保,并通过发挥信用信息平台功能,帮助金融机构有效甄别企业信用状况,鼓励金融机构对信用良好的企业给予融资优惠和便利,多措并举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条例》对上述做法进行了提炼和吸收,第三十六条作出相应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建立和完善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融资担保的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立健全风险补偿和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的资本持续补充机制,鼓励融资担保公司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合作和担保责任风险分担机制。
第四十条规定: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动金融信用环境建设,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将市场主体相关信用信息纳入省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鼓励金融机构对其认定的信用状况良好的市场主体在贷款授信、费率利率、还款方式等方面给予优惠或者便利。
“台州小微金融改革的重要成果之一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为全省乃至全国信用体系建设探索了一条全新的道路。在全国率先成立的信保基金,破局了小企业担保难、互保烦难题,是我市在探索银担风险分担机制、完善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的有力实践。”郭艳说,接下去,我市将继续发挥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改革创新试验区作用,积极落实《条例》内容,引导金融更好服务实体经济。
(原标题:《8月1日起施行,引导金融服务实体经济 <浙江省地方金融条例> 提炼和吸收了哪些台州经验?》,原作者:颜 静。编辑:张丹萍。)
事业单位之间可以互相借款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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