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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男方威胁是否可以起诉(离婚后男方威胁是否可以起诉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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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6-20 15:4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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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吴忠律师编辑整理,多位从业6年以上的律师,也非常认可此文的回答,大家可以参考一下,如有不妥欢迎指正。

文章目录:

男子屡次言语恐吓威胁妻子 法院判离 孩子跟妈妈

男子屡次言语恐吓威胁妻子 法院判离 孩子跟妈妈

“我会让你跟儿子一起去死!”夫妻俩感情不合分居后,妻子张女士多次遭到丈夫陆某的恐吓、威胁,忍无可忍向法院起诉离婚。

张女士称,其与陆某一年多前便因感情不合分居,儿子小勤(化名)也随自己生活。此后,陆某一直骚扰、恐吓、威胁她。哪怕在起诉离婚后,陆某还扬言“你不撤案大家都别想活在这个世界上”“我死都不会放过你”等等,严重扰乱她的正常生活,夫妻感情所剩无几。

对此,陆某当庭承认其确实言语过激。但表示自己是情绪失控,才出言不当,实际上从未有过家暴或过激行为。同时,对于抚养权问题,陆某认为自己收入、居住条件都比张女士更适合抚养孩子。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桥头法庭经审理认为,被告陆某在处理婚姻矛盾时表现出极不成熟不理智的一面,多次以极其恶劣的言语威胁恐吓张女士,言语间还涉及张女士及儿子小勤的人身安全。基于此,法院认定两人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判决准予离婚,小勤归张女士直接抚养,陆某每月支付1000元抚养费。

希望双方能理性看待婚姻关系的聚散,珍惜婚姻存续期间的爱与温情,共同呵护孩子成长,不因婚姻关系的解除而反目成仇,更不能有任何威胁恐吓的言行。”案件宣判后,法官批评教育了陆某。

同时,法官还向双方当事人表示,已将此案相关情况通报当地妇联、公安等部门,若陆某再出现此类言行,张女士可以向妇联求助或报警,也可以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

【法官说法】语言暴力也是家暴!注意收集证据

《反家庭暴力法》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因此,语言暴力也是家庭暴力的一种,会让受害者在精神和心理上留下严重阴影。

法官提醒,在遭受语言威胁、恐吓等家庭暴力时,要注意及时收集、保存证据,如聊天记录、照片、诊断证明、对方出具的保证书、悔过书等。除了向妇联、居委会、公安机关等相关部门求助,还可以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如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请求法院判令禁止对方再施暴、骚扰等。

被家暴了怎么办?起诉离婚对方继续打我怎么办?

被家暴了怎么办?起诉离婚对方继续打我怎么办?

家暴按照《反家庭暴力法》的规定,是指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根据定义,夫妻之间的暴力行为可以被称之为家暴,夫妻一方对子女实施的暴力行为也属于家暴。

在秦嘉泽北京婚姻家事律师团队的后台私信中,有被家暴丈夫或妻子的求助,也有一直被家暴子女的求助。

本文主要简述遇到家暴后受害者可以采取哪些行动保护自己。

一、第一时间报警或向居委会、妇联反映情况

对于家暴,最好的行动就是报警,同时向居委会、妇联反映情况。按照一般情形,派出所、居委会、妇联需要就此与施暴方沟通、劝解,记录笔录并进行调解。

这些方式可以帮助受害者与施暴方建议起有效的沟通而不是争吵,确认双方之间是否还有回环的余地。更重要的是,相关记录也可以作为有效证据使用。

被家暴了怎么办?起诉离婚对方继续打我怎么办?

需要提醒的是,受害者要“珍惜”维权的机会。因为家暴前期的报警,各大组织还能正常的处理问题,如果受害者一方面积极报警、反映情况,而另一方面不采取离婚、分居的行为,仅仅是和施暴方继续争吵,此种情形持续时间越久,这种途径解决问题的效果就越有限。

二、拍照、就医、申请鉴定等保留好证据。

虽然报案后派出所会留存全部证据,但是原始数据在自己手中最为稳妥。

三、《最高人民法院、全国妇联、教育部等关于加强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贯彻实施的意见》明确表明会用多种方式来保护人身安全。

被家暴了怎么办?起诉离婚对方继续打我怎么办?

关于家暴案件,目前最有效的救济途径,是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2022年最高法颁布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司法解释》,就申请人身保护令问题做出了一定的细化规定。

人身保护令,是法院出具的勒令家暴一方不得对另一方实施暴力行为、威胁、辱骂、跟踪、骚扰等行为,如果法院出具人身保护令后仍然实施这些行为,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拘留、逮捕等司法措施。

司法解释明确了“家庭暴力”的诸多具体情形,除传统的明确的行为暴力外还有很多行为也可纳入家暴范围,比如冻饿、侮辱,以及诽谤、威胁、跟踪等等。秦嘉泽北京婚姻家事律师团队工作过程中,常常见到男方在朋友圈、家庭群聊中造谣生事,也常常见到男方威胁女方“你敢离婚我就弄死你”。按照现有规定,这些情况都可以申请人身保护令。

被家暴了怎么办?起诉离婚对方继续打我怎么办?

同时,司法解释还明确了十种能够认定“家暴”的证据,其中就悔过书、未成年子女提供的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证言都以法律形式明确规定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对于家暴,《民法典》对被家暴一方最大的保护是你可以依据此条申请人身保护令、起诉离婚,切断和对方的联系,保护自身的人身安全。其次,基于家暴有可能影响子女抚养权和财产分割,被家暴一方可以要求对方少分财产,并支付经济补偿。

协商过程中有过激言语,可以认定胁迫撤销离婚协议吗?

协商过程中有过激言语,可以认定胁迫撤销离婚协议吗?

裁判要旨

双方在数月时间内就离婚财产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沟通及讨论,协商过程中男方有陈述过一些过激言语,但结合双方沟通的语音内容、语气、回应内容等并没有体现女方存在受男方威胁而作出违反其真实意思表示达成协议的情况,相反女方积极推进协议的达成,在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主动邀约男方落实离婚协议的签署,协议的内容也没有背离女方协商时的意思表示,现有证据不能认定女方系在受胁迫的情况下签署离婚协议。

诉讼请求

女方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

1、依法撤销女方、男方双方《离婚协议书》中的财产分割协议;

2、一审诉讼费由男方承担。

一审查明

女方、男方于2019年8月12日在民政局登记离婚。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约定:……二、财产:1、房屋:男女双方共同拥有的房产,X,X,X;三处房产及未还清贷款归男方所有及偿还,离婚后女方无条件配合男方房产更改姓名过户及变卖,所有房屋家电及家具归男方;2、公司、商铺,X公司股权及商铺X档、仓库全部归女方所有,公司业务产生的婚内应收货款及应付货款归女方所有及负责。男方无条件配合女方变更及转让男方持有公司10%的股份。3、离婚补偿,女方自离婚日起第一年每月5日前付男方30000元,自离婚日起第二年女方每月5日前付男方20000元至男方60岁退休为止,无任何条件拖延、推迟,如逾期每日赔偿百分之一滞纳金。公司为男方买社保买够15年,不受任何因素影响。女方满60周岁变更法人代表为儿子。……;等。女方以《离婚协议书》涉及财产分割部分在男方一再威胁下签订为由,遂提起撤销诉讼。

另查,据女方与男方在2019年1月2日至2019年8月12日期间的聊天记录显示:女方与男方共同经营五金生意作为收入来源。女方从2019年2月23日起提出离婚,并与男方协商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权债务承担等问题,由女方起草协议书。男方承认对女方有家暴,多次希望挽回完整的家庭,女方不同意。期间男方在2019年6月14日、7月1日期间有陈述过一些威胁的言语。2019年7月27日,女方明确要求公司归男方所有。2019年8月11日女方与男方约定明天下午2点半到汕尾城区民政局婚姻登记中心办理离婚手续。

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女方与男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国家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一审法院认定该协议有效,双方均应按该协议的内容切实履行。现女方与男方一按协议约定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实际分割。

女方要求撤销该协议有关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部分的约定,并提供了微信聊天记录、婚生女儿的证言予以证实,从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及证言反映,虽然男方在婚后的家庭生活过程中存在打骂过女方的事实,女方与男方在协商离婚过程中,男方也有陈述过一些威胁的语言,但在离婚后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双方经过长达五个多月的协商,在协商过程中女方所使用的方式、文字表达、语气、逻辑关系、反应、判断均没有体现女方存在受男方威胁而作出违反其真实意思表示达成协议的情况,故女方要求撤销《离婚协议书》中的财产分割协议依据不足,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女方的全部诉讼请求。

上诉意见

女方上诉事实和理由:

1.一审查明在协议离婚过程中,就共有财产如何分割的问题协商时,男方多次以杀害女方及其家庭成员相要挟,胁迫女方同意其提出的财产分割要求。女方完全被男方的这种暴力威胁震慑才被迫同意了其提出的分割要求,同意三套房产都归男方所有。一审认为女方在协商过程中的文字表达、语气、反应、判断均没有体现受男方威胁作出违反其真实意思表示达成协议的情况,是一种主观臆断。

2.男方除暴力威胁女方外,该离婚协议权利义务内容存在严重失衡,显失公正。从双方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来看,男方无数次强调要一个公平公正的离婚财产分割方案,但是实际上,从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书来看,女儿由女方携带抚养生活,原本家中的三处住宅价值千万的财产全部归男方。对女方而言,为了家庭基本生活,只是为儿子争取了一个无资产累积的小公司以及几个租赁回来的档口经营权,女方只是继续打理经营档口。疫情及全球经济大环境下,女方更是入不敷出,还要“赡养男方”,被迫每月支付男方2-3万元的离婚补偿,根本无能力支付。即使是离婚后,儿子虽然协议由男方携带抚养,但是实际上男方没有对其进行抚养照顾,而是由女方一人负担两个孩子的全部学习生活,衣食住行,原本离婚协议约定男方要负担的房贷,也未偿还,女方被迫承担该部分费用。由此可见,该离婚协议中的财产约定根本不公平,也不公正,造成女方离婚后负担沉重,生活困难。尤其是,原本女方一直要求分自己名下的房子离婚后和小孩居住,现三处房产均给了男方,女方带着女儿无一处稳定的居住之处,此种情形不仅对于女方十分不公平,而且也没有考虑到女儿的利益,属于显失公平的情形。因此,该离婚协议书中财产分割部分应当予以撤销。

3.女方长期处在家暴下,精神处于严重焦虑状态,已患有重度抑郁症,离婚财产约定并非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女方因受男方家庭暴力,患有严重的抑郁症,即使离婚后也是在长期服用降压等药物。离婚协议书实际上是在男方的长期折磨、暴力威胁下,女方精神意识处于不正常状态下签署,非其真实意思表示。

4.离婚协议书中的财产部分的离婚补偿明显存在无效情形,不符合法律规定,而且违背公序良俗。本案中,男方获得了绝大部分的家庭财产,不存在任何的损害,也就不存在每月获得2-3万元直至退休的离婚补偿的权利,而且,男方身为丈夫,却要求一个长期被其家暴的妻子在离婚时向其每月支付2-3万元的补偿,甚至到其退休,相当于女方离婚后还要养男方十几年,向其支付200多万,此种情形超出了一般的社会公众认知,违背一般的社会道德观念,有悖于公序良俗,而且也不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离婚损害赔偿条件。此外,该补偿表述为“离婚补偿”,也就是说女方必须同意支付该费用才能离婚,明显限制了女方一方的身份自由。因此,该部分应当认定为无效。

5.离婚协议书未考虑到两个未成年子女的教育成长,且严重损害了两个子女的利益,该离婚协议书约定了家庭中的全部三处房产都归男方,致使女方离婚后与女儿居无定所。女儿是准备留学美国,继续深造,儿子拿到了大学录取通知书,子女在学习和生活上将需要更多的经济帮助,且男方离婚后立即组建了新的家庭,一直以来怂恿儿子不读书,不愿意抚养照顾儿子,女方现承担全部的家庭负担,一人负担两个小孩,如果再履行该财产协议,连基本生活都难以保证,更别说为了两个子女提供良好的成长教育。

男方答辩称:

1、关于女方提出的补充意见和上诉理由不合理的。女方与男方最初的感情是非常好的,目前的矛盾主要是女方有婚外情。女方是长期在外工作的事业女性,男方是靠打工才慢慢成长的一个人,女方长期在外接触人比较多,当男方知道该事情后,心理非常生气,所以才会喝了酒之后发脾气,双方就为了这些事情争吵,男方认为这些是家庭里非常正常的事情,在一审的证据里面都能显示出来,女方也是承认的。女方提出男方文化不高,所以提出由女方来写离婚协议书,双方争论的过程都能通过微信聊天记录反映出来。离婚之后男方生存困难,女方一直拖延时间不过户房屋。女方精神状态非常正常,说活幽默风趣,在一审开庭的时候也是很正常的。

2、关于孩子教育问题,主要是儿子是非常调皮的孩子,成绩非常差,关于该问题,男方的意见就是在顺德上哪个学校都好,而女方的观点就是要求男方每个月给儿子5000元零花钱,男方认为这样是害了孩子,所以就不肯支付。女方认为将小孩送去香港读书,需要花费200万元,女方却让男方支付该费用。

二审判决

本院二审期间,上诉人女方提供了如下新的证据:1、病历及结果报告单,拟证明女方因长期处于家暴下精神状态不正常,已患有重度抑郁、严重焦虑症,离婚协议书是在其精神意识不正常状态下签署,非其真实意思表示。2、收据、学费单,拟证明男方在离婚后没有尽到抚养义务。3、农商银行账户明细,拟证明两个子女上学的高昂学费等费用及房屋的银行贷款现均由女方一人负担,已无力支付离婚补偿。

被上诉人男方质证如下:对证据1不予确认,是否抑郁症需要通过法医鉴定,在签署离婚协议的时候女方的精神状态是非常好的。对证据2不予确认,与本案没有关系,儿子的教育生活费男方也是一直在教育和支付,每个月的五千块和去香港读书的学费男方是没有能力支付的,并非是男方没有履行抚养职责。对证据3不予确认,与本案无关,每个月的房贷是都由男方支付,该事实在另案的一审开庭已经确认了。

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清楚、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是案涉离婚协议书中财产分割部分应否撤销。女方主张案涉离婚协议书财产分割部分应予撤销,理由是协议系在男方胁迫下签订且财产分割部分内容显失公平。女方与男方原系夫妻,女方提出与男方离婚,从2019年2月至8月长达半年的时间里,双方就离婚事宜进行了长期、连续不断的沟通,期间男方要求不予离婚,但女方未予同意。双方在数月时间内就离婚财产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沟通及讨论,财产分配的内容主要集中于房产以及公司的分配,双方针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多次协商并最终达成协议,协商过程中男方有陈述过一些过激言语,但结合双方沟通的语音内容、语气、回应内容等并没有体现女方存在受男方威胁而作出违反其真实意思表示达成协议的情况,相反女方积极推进协议的达成,在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主动邀约男方落实离婚协议的签署,协议的内容也没有背离女方协商时的意思表示,现有证据不能认定女方系在受胁迫的情况下签署离婚协议。

另关于女方主张案涉离婚协议书显失公平的问题,因离婚协议是包括双方婚姻关系、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在内的整体性协议,有别于一般的民事合同。通常而言作为离婚协议的提出方,在自身承受能力范围内作出一定的让步也属合理。本案双方婚姻关系存取期间取得的财产主要有案涉三套房屋以及以及双方共同经营的五金公司,该五金公司经营时间长达多年,公司客户稳定,经营利润较为丰厚,双方在微信聊天记录中陈述五金公司月利润高达数万元以上,而除了经营公司外双方并无其他工作,案涉公司的经营利润所得是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收入来源;双方在微信聊天时也均有主张将房产和公司进行区分,要么分得房子,要么分得公司,同时由分得公司的一方给予另外一方补偿。虽然案涉房屋价值较高,但是公司经营收入也是可观的,公司的价值也体现在能够稳定的获取经营利润之上,本案现有证据不能证明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内容明显不公。

综上所述,女方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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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3年08月09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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