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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 离婚再婚(婚姻法关于再婚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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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6-20 14:5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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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赤峰律师编辑整理,多位从业12年以上的律师,也非常认可此文的回答,大家可以参考一下,如有不妥欢迎指正。

文章目录:

#二婚

45岁二婚的我离婚了,又要女儿没了爸爸,我掉进了深渊。

45岁二婚的我又要离婚了。因为没有孩子,常年被家暴的我,委曲求全的和前夫过了五年。我的隐忍并没有换来他的改变,最后我毫不犹豫的选择了离婚。跟他分开的两年后我离开了老家,去广西打工。在打工的工厂里,我认识了现在的二婚老公,已经40多岁的我忍受着高龄产妇的各种痛苦。试管做了六次,剖腹产为他生下了女儿,几乎搭上了我半条命。但是她重男轻女的思想,在我生了女儿之后,坚持要和我离婚。她哭了,我却笑了。当初我不顾父母的反对,依然相信爱情的我,执意愿嫁给他。结婚后,他就完全变了。婚前所有的海誓山盟,全部都烟消云散,每天稍有不顺就会和我吵架,还三天两头的不着家,对自己的孩子也不闻不问。

#二婚

现在女儿都两岁了,她从来没有抱过,她连奶粉都不会冲,就像这个孩子和她一点关系都没有似的。跟她结婚生孩子以后,我就在家做起了全职保姆。

#二婚

我坐月子的第20天,我俩就因为钱的问题大打一架。老婆婆直接跑到我的家里来,对我大喊大叫。他说他的儿子,一个人养活一家太累了。等孩子过了30天,让我马上把孩子送回云南,让我的娘家去带,让我的妈妈去看,让我们出去赚钱。说我在家里呆着吃闲饭。当时我觉得心寒,月子期间没有人伸手帮过我,管过我,我自己做饭,自己带孩子,导致伤口到现在都没有恢复好,还会时不时的流血。没有人心疼我,还逼着我去赚钱。你们不心疼我,我自己要心疼我自己呀。我就不理他们,我只管休养身体。接下来的几个月,老公对我是越来越不耐烦了,从来都不会正眼看着我。在产后我没有收入的时候,他从来不会给我钱花。我几乎每天都是含着眼泪睡觉,早晨起来枕头经常是湿的。在孩子三个月的时候一次吵架,我去了娘家。三个月的时间他对我们娘俩不闻不问,好像我们在他的生命里从来没有存。后来我想一家人总要有一个服软的,我就主动回来了。我回家后发现家里已经好久没有人住了,他在哪里我都不知道,打电话也变成了空号。现在他是彻底的搬出去了,也不给我们生活费。也从来不会打电话问问,也不会关心孩子。

#二婚

在去年八月份的时候,我刷到了一个宝妈,带着孩子拍短视频创业,带着孩子直播,每场直播靠着自己的能力,摆脱了手心向上的日子。后来我也来到了快手,带着孩子拍起了短视频,记录我和孩子的日常生活。经过了两个月的努力,我有了自己的收入,在生活上我也有了动力。现在每个月我也有四位数的收入,我决心一定要做好短视频。就在昨天我做饭的时候,他打电话跟我提出了离婚,要我把做试管花掉的钱全部还给他。他说对我早就没有了感觉。女儿也不是他想要的,他要重新开始生活。他说他妈想要个孙子,我听他这么一说,我真的是彻底心寒了死心了。当初我不顾父母的反对远嫁给他,什么都没有,图他就图他对我好。曾经有过一次不幸婚姻的我,这一次我抱着满腔的热情,想和他好好的过日子。如今被他视为累赘和包袱这么久。我也想通了。我现在唯一能做的就是好好的带大我的孩子。做好我的短视频,我不会抱怨命运不会自暴自弃,我要加倍的努力,总有一天我要让他后悔。

#二婚

当初他们嫌弃的那个女人,也可以不依赖任何人,过上自己想过的日子,没有男人的日子一样可以活得很精彩。没有爸爸的女儿,我一样可以把她抚养长大成人,成为优秀的人。屏幕前的姐妹们,感谢你们在百忙之中看到我这个短视频,你们可以给我们母女两个一个免费的爱心和关注吗?你们一个小小的支持,对我们来说就是莫大的帮助。谢谢你们了,我会将把每一个人的鼓励铭记在心,时刻努力

#二婚

“新规”已发布:离婚后不管房产证上有没有名字,房子都这样处理

“房产证没有女方的名字那就不是真爱”相信这个言论很多男同胞们都有所耳闻,房产证到底该不该加女方的名字?一时之间这个问题也是令很多准备步入婚姻的男同胞们焦头烂额。

“新规”已发布:离婚后不管房产证上有没有名字,房子都这样处理

一旦婚姻破裂,那就不得不面对财产分割,毕竟是父母出资给自己买的婚房,所以很多男同胞就会犹豫到底加不加女方的名字。如今,2023年又出新规定,针对这个问题有了很好的应对方法。

一、 房产问题成为离婚焦点

我国的离婚率不断攀升,由最初的58.1万对增长到437.4万对,离婚数量增长到6.53倍。离婚的夫妻越来越多,那么房产就成了离婚时的必争之地。

在这个房价不断飙升的时代,普通打工族想要自己买房何其之难,所以一般都是父母出资付首付,夫妻两人婚后共同还房贷。很多准备步入婚姻的小夫妻,就会因为房产证上写谁的名字而吵得不可开交。

“新规”已发布:离婚后不管房产证上有没有名字,房子都这样处理

有一对情侣,已经同居三年,结婚前夕却因为房产证加名字的事吵得天翻地覆,最终两人的婚礼也被迫取消。俗话说宁拆十座庙,不拆一桩婚,可女方很介意房产证上面没有自己的名字,觉得这样的话自己就很亏,执意要加自己的名字。

男方觉得都要结婚了,自然就是一家人不必分得那么清,就这样在房产证的问题方面争吵不断,最终这对情侣也没能结婚。像这样的事例还有很多,那么婚前买房到底该不该加女方的名字呢?婚房是属于父母的赠予还是两人的共同财产呢?

二、 原《婚姻法》给出了解释

在原《婚姻法》中,父母出资为子女婚后买房,如果房本上只登记其子女的名字,那么就是父母对子女的一种赠予,与另一方无关。所以这就造成了离婚时房产分割引出的一系列矛盾,有许多夫妻就因为房产问题最终变成了有着血海深仇的敌人。

三、 “新规”颁布解决了这一问题

为了解决离婚时房产分割的问题,新《婚姻法》将这部分做出了调整:“父母为子女购房后,无论付全款还是付部分款项,无论登记在一方的名下还是共同登记,都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

“新规”已发布:离婚后不管房产证上有没有名字,房子都这样处理

这样一来就很好的解决了离婚时房产如何分配的问题,也避免了很多情侣因为房产而取消婚礼。可以说是在原婚姻法的基础上修改的更精进了,很大程度上方便了婚姻中双方所顾虑的财产分配问题。

新规定颁布后,父母出资买房时还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 婚前一方父母全款买房,只登记到其子女名下,那么就归该子女一人所有。

2. 婚前一方父母支付房子首付,登记到其父母名下,夫妻两人还贷,面对这样的情况,房子属于支付首付方的婚前财产。值得注意的是对于房产增值部分,离婚时是还贷双方共同所有。

3. 婚前双方父母共同出资的房产,属于婚后夫妻共同所有。

所以显而易见,无论房产证上有没有另一半的名字,在离婚后对方都有机会平分房产。所以婚前购房时,最高与双方父母进行沟通,明确是否是赠予,如果是赠予,那么究竟赠予给谁?

“新规”已发布:离婚后不管房产证上有没有名字,房子都这样处理

最好沟通过后签订带有法律效力的协议,这样才能避免离婚时财产分割时给掏钱的一方造成的损失。

在“新规”的颁布后,相信很多准备步入婚姻的情侣将不会再因为房产分割问题而头疼不已,即便是将来走到离婚那步,房产分割也会做到公平合理,并且保障房产所有者的利益。

结语

时代在不断进步,青年人群的婚恋观也在随之发生改变,更加注重自己的财产权益有没有得到保障。虽然爱情的最终归宿就是婚姻,而婚姻也不应该凌驾在利益至上,但当自己遭遇不幸婚姻时,也要为自己争取权益,不可退一步海阔天空。

“新规”已发布:离婚后不管房产证上有没有名字,房子都这样处理

相信今后的法律还会不断完善和修订,让每个公民在婚前婚后的权益都得到法律的保障。那么对于《婚姻法》新规的出台,大家觉得是否合理?又有什么样的看法呢?欢迎大家在评论区留言互动。

生父离婚女儿选择和继母生活,继母是否可以继续抚养?法院判了

近日,甘肃天水,一起离婚纠纷引发热议,当父亲面临再次离婚,女儿却选择要求和继母一同生活。

据甘肃天水秦州区法院通报,2008年原、被告相识,2009年确定恋爱关系,2012年7月11日登记结婚并开始共同生活。原、被告均系再婚,被告与前妻育一女丁某,现年15周岁,在某中学初中三年级上学。原、被告登记结婚后与丁某共同生活,二人婚后未生育子女。双方婚初感情尚可,后因生活琐事致夫妻感情不睦。

2016年被告至非洲打工,2021年6月回国。被告在非洲打工期间,丁某由原告及原告父母抚养。被告回国后,原告拒绝与被告共同生活,双方自此开始分居。

2022年1月7日,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2022年1月19日法院作出民事判决,驳回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后双方继续分居至今,感情并未得到改善。后法院根据原、被告双方的婚后感情、有无和好的可能、能否继续共同生活等方面的情况,判决原、被告离婚。

审理中,法院征询了丁某的意见,丁某说到:“爷爷奶奶(原告的父母)、妈妈(指原告)对我很好,平时也是他们照顾我的生活。我和妈妈关系处理得很好,妈妈既像妈妈,又像朋友,如果爸爸妈妈离婚,我愿意随妈妈一起生活。”原告表示尊重孩子的意见。

生父离婚女儿选择和继母生活,继母是否可以继续抚养?法院判了

△图源网络 图文无关

【争议焦点】

原、被告离婚后,原告作为丁某的继母,是否可以继续抚养继子女丁某?

法院审理认为,《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

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四条规定:“生父与继母离婚或者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者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或者生母抚养。”本案中,被告与其前妻的未成年女儿丁某与原告共同生活将近10年,原告对丁某尽到了抚养教育的义务,双方已形成稳定的继父母与继子女的关系。审理中,法院征询了丁某意见,其表示与原告关系处理得很好,愿意随原告共同生活,原告亦表示尊重孩子意见,同意继续承担教育抚养丁某的义务,按照上述法律规定,丁某与原告之间的已形成的继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并不因继母与其生父离婚而自动消除,故法院在充分尊重孩子意愿情况下确定丁某继续由原告抚养。

【法官说法】

继父母与继子女已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不能自然终止,一方起诉要求解除这种权利义务关系的,人民法院应视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准许解除的调解或者判决。反之,如果继父母之间的婚姻关系解除,已经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仍愿意承担抚养、教育继子女的义务,法院可以根据未成年人利益保护最大化的原则裁量由继父母继续抚养继子女。

转自:潇湘晨报

来源: 石家庄普法


l离婚起诉状(l离婚起诉状范本)

婚姻法离婚房产增值部分,离婚时房产增值

根据婚姻法第十条,婚姻法第十条规定

婚姻法 共同共有 考虑出资,共同共有 出资比例

1/新婚姻法规定婚后用一方公积金买的房子算共同财产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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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3年09月07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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