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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目录:企业家离婚往往比普通夫妻离婚面临更多的问题和风险,尤其在涉及到企业股权的分割问题时,不仅是双方各携多少分割的财产分手的问题,这背后还可能涉及到企业的股权结构发生变更,实际控制人易主,而这些变化又影响着企业的发展稳定,影响众多员工的劳动就业,甚至关系着企业的生死存亡,可谓是牵一发而动全身。如果处理不慎,很可能导致一连串的连锁不良反应。
我们将在本文讨论夫妻离婚时,一方或者双方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一方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夫妻”公司的股权如何分割的问题。
在展开讨论不同情形下股权如何分割的问题之前,我们首先要明确,不论是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还是“夫妻”公司,其前提是以夫妻共同财产投资。
前提:哪些情形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投资
根据《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第1063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以下简称“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26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如果夫妻一方以其个人婚前财产投资,那么公司的财产仍然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因该投资产生的收益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重点在于区分该收益属于“孳息、自然增值”还是“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如果投资行为产生于婚后,夫妻之间若无协议,则视为是夫妻共同财产投资。
关于如何区分该收益属于“孳息、自然增值”还是“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详见我们之前的文章“《民法典》实施后,哪些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点击前面题目可直接跳转查看),本文不再赘述。
我们接下来的讨论建立在公司股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投资的前提下:
一、夫妻双方均为公司股东,同时公司还有其他股东的情形
《公司法》第71条第1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此种情形最为简单,只要夫妻双方之间达成离婚协议或者通过诉讼确定分配方案,双方即可自行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无需经过公司其他股东同意。
二、夫妻仅一方为公司股东的情形
该种情形需要受到《公司法》及《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相关规定的双重限制。
《公司法》第71条第2-4款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73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且其他股东均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议材料,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我们对上述规定进行梳理,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形:
1.公司章程规定不允许股东配偶成为公司股东的。如公司章程中约定以下条款:“如因股东离婚析产,导致股权作为被分割财产,股东配偶不能成为公司股东。”实践中为了保证该章程条款的合法有效性,一般还会要求配偶出具声明。
此种情形下,夫妻双方在离婚时,该股东的配偶就不能成为公司股东,只能就股权所对应的财产性权益进行分割。
2.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且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该股东的配偶不能成为该公司股东,只能对转让出资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
3. 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且均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4.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5.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但也不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三、夫妻一方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情形
我国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目前对离婚时应如何处理一人公司财产并未有明确规定,但是《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75条规定了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在离婚时如何处置的情形,实践中我们可以参照适用。
也即对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而言,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关于公司的财产可以作如下处理:
1.一方主张经营公司的,对公司资产进行评估后,由取得公司资产所有权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2.双方均主张经营该公司的,可以进行股权变更登记,这也同时涉及到公司性质的改变,即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变为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如果不想改变公司性质,双方可在竞价的基础上,由取得公司资产所有权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3.双方均不愿意经营该公司的,可以按以下两种办法处理:一是对公司资产在评估的基础上进行拍卖,如拍卖成功,则对拍卖所得价值进行分割。如拍卖流拍,则进行解散清算程序;二是解散清算。如果一人公司无人经营,公司要进行解散清算,在清偿公司债务后,夫妻可对剩余财产进行分割。
四、公司股东仅为“夫妻”两人的情形
这种情形属于我们通常所称的“夫妻店”,财产分割可以采取以下几种处理方式:
1.离婚后如果夫妻双方都有经营能力,并且也都愿意继续共同经营的,可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有关处理夫妻财产的规定,直接将双方的股权比例进行分割。
2.夫妻双方都要求解散清算公司,在清偿公司债务后,夫妻可对剩余财产进行分割。
3.夫妻一方要求保留公司,另一方要求退出公司并获得相应补偿的。可以考虑通过将股权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方法来解决,既能使退出一方的补偿获得实现,又能使公司继续存续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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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原则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股权,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进行股权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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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定依据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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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情形
(1)夫妻共同股权
1) 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或购买取得的股权
2) 婚后因继承或赠与而取得的股权
(注:如为夫妻一方所赠,没特别说明,则一般为夫妻共同财产)
3) 夫妻约定一方名下婚前取得股权为共同所有
(2)夫妻一方的个人股权
1) 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股权。
2) 夫妻约定归各自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的股权。
3) 夫妻一方用婚前个人财产婚后出资或购买取得的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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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涉及其他股东的夫妻共同股权
不涉及其他股东的夫妻共同股权包括如下3种情形:
(1)夫妻公司,也叫夫妻二人公司,即仅由夫妻二人作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2)一人公司,是指公司的出资全部属于单一股东的公司。我国《公司法》允许自然人或法人单独出资设立一人公司。
(3)夫妻以各自名义持有的有限公司股权,且该公司还有其他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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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涉及其他股东的夫妻共同股权的分割
A、 一方诉请分割股权
( 1 )双方就各自股权比例协商一致:
按约定处理。(诉请 / 诉讼中的协商)
( 2 )双方就各自股权比例未协商一致:
原则上各自一半,如双方愿竞价,则出价高者得股权,出价低者得现金 (涉及控制权溢价,有利于生产经营原则)
B、一方诉请给付相当于特定股权价值的价款
( 1 )双方就争议股权价值协商一致:
按约定处理。(诉请 / 诉讼中的协商)
( 2 )双方就争议股权价值未协商一致:
释明诉请变更为分割股权,如果坚持不变诉请,则裁定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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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某、谢某1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7)皖01民终7263号,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谢某1上诉请求:庄某名下安徽望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股权由庄某与谢某1各分得一半。
本院认定事实:2014年7月21日,庄某注册成立了一人公司安徽望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庄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成立的安徽望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为夫妻共同财产,两人各享有公司50%股权。
判决如下:庄某与谢某1各享有安徽望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50%的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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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与蒙某离婚纠纷一审判决书
案号:(2013)深福法民一初字第2860号,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名下有深圳市星艺嘉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原告登记99.09%股权,被告登记0.91%股权,成立日期2009年3月5日,被告主张分割股权。
本院认为: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但没有办理离婚手续,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约束力。按照照顾女方的原则,本院酌定原、被告按照4.5:5.5的原则进行分割。原、被告名下深圳市星艺嘉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原、被告均为公司的仅有两名股东之一,而股权分割给一人所有,将会导致一人公司,故按照股权进行分割,原告占45%股权,被告占55%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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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与秦某离婚纠纷二审判决书
案号:(2014)镇民终字第1097号,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查明,2007年3月7日,吴某、秦某出资设立甄瑞公司,注册资本51万元,其中约定吴某出资20.4万元,占股份40%,秦某出资30.6万元,占股份60%,该公司由秦某负责经营。
本院认为,关于夫妻共同财产问题,甄瑞公司中双方持有的股权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结合公司法的规定及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酌定由秦某享有该公司股权比例为51%,吴某享有股权比例为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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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与牛某1离婚纠纷案
案号:(2016)豫17民终2041号,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认为,杭州顺邦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为牛某1、胡某共同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股东为夫妻二人,各持百分之五十的股权,故对于该“夫妻公司”法院认为利用“折价补偿”(“折价补偿”即夫妻一方退回股权给另一方,另一方按公司财产的一半补偿给一方)的方式更为合理。由于此时实际股东仅为牛某1一人,故牛某1必须到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法院调取的杭州顺邦电器设备有限公司资产负债表记载截至2015年12月31日,该公司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合计461317.14元,一审法院据此认定该公司股份已具备分配条件,并依据该资产负债表对双方股份折价后进行分配并无不当。
法院认为该公司由牛某1继续经营管理较为适宜并无不当,胡某名下的杭州顺邦电器设备有限公司的股份应归牛某1所有,牛某1应向胡某支付股权转让款230658.57元。
本文部分内容参考《婚姻家事疑难案件全流程代理实战攻略》,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孙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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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D
前段时间“庆渝年”事件闹得沸沸扬扬,关于公司的分割最后的结果大家也不断地在关注着,作为普通人,我们很难去想象一场婚姻背后会牵着多大的利益,几千万?甚至上亿?
或许对我们来说是遥远的数字,所以在我们震撼之余,可能也只是以旁观者的心态,认为股权纠纷问题不会发生在普通家庭身上。
但其实不是的,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夫妻财产不仅在数量上有了质的飞跃,而且在种类上也更加多样化。离婚纠纷中引起纠纷的不再只是围绕存款和房产,现在还有股权、基金等,由于这些的财产价值一般由市场因素调整,交易时间、财产维护等往往需要付出较多的劳务与管理,这也给夫妻财产分割提出新问题。
而这些对于普通的家庭更要注重防范,,因为一旦法律风险发生了,对很多家庭来说直接就是灾难。
接下来这个离婚案件,前前后后就经历了4场官司!
王志和丽华是一对结婚8年的夫妻,丈夫王志结婚后和两个朋友一起经营了一家公司,投资了十几万,占公司30%的股权。这家公司是以销售安装门窗、铝合金等业务的内资企业。
随着公司经营走上正轨之后,家里的经济状况也好起来了,可是夫妻之间却出现了不少的矛盾,王志工作很忙,在家的时间太少,而丽华只是一家公司的小职员,赚钱不多,但工作清闲,一来二去两人总是因此吵架。后来丽华还总觉得丈夫出轨。
最终两人之间产生了不可调和的矛盾,丽华执意离婚,并且还要求分割公司的股权,可是这场离婚纠纷就却因此引发了4场官司。
首先是离婚官司就打了两场。
我们都知道法院这边判决是否准许离婚,是根据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但是丽华虽然觉得他们感情破裂了,却并没有证据,包括她怀疑丈夫出轨,手上也没有足够的证据,所以法院最终没有支持女方的请求。
后来男方又起诉要求离婚,女方提出要求分割男方持有的30%股权,但财产分割涉及股权价值评估需要公司提供财务资料,男方的公司拒不配合,法院认为会拖延离婚纠纷的审理进程,建议双方先行调解离婚,两人另案再行分割股权。
最后第二场离婚官司以调解方式结束。
随后就是两场股权官司。
离婚官司结束之后,女方又以股权分割另外立案将前夫王志告上了法院,但是由于女方根本不知道公司的情况,男方这边又要求公司拒绝配合,所以公司断然拒绝提供财务资料,所以在公司不配合的情况下,无论是评估股权价值,还是确认丽华能分得15%的股权、成为公司新股东等都还是存在困难的。
最终法院直接调取了工商内档,但是因为男方参与经营的这家公司是个小企业,以现金收入为主,财务账目混乱,没有及时申报工商档案,税务记录也不明确,最终法院经调查后,女方可以分割到的股权现金价值十分有限。
而丽华这边其实是可以要求男方一次性支付60万元的补偿的,可男方只想给30万。再加上丽华这边最终没有要求现金补偿,而是想要分得15%的股权,成为新股东,而这对于没有经营经验,同时也和其他股东没有友情基础的丽华来说,更加不利。
而丽华在这场官司中只想拿到股权,官司最后持续了近五个月。
开庭过程中,法庭将委托第三方对王志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情况作出司法审计,以判断股权实际价值,但前夫王志及公司仍然拒绝提供资产负债表、利润表、财务账册等财务资料,无法得知净资产,无法确定股权价值。
法庭最后依职权调取了公司在工商、税务部门等留存的财务报表,但根据财务报表中的数字,公司处于连年亏损状态。
丽华认为公司隐匿真实账册,财务数字不真实,要求法庭责令公司出具真实的报表,以评估股权价值。因为公司仍拒不提供财务报表,法庭告知双方,要么在给其他股东履行必要通知程序后,将根据股东是否购买股权的结果,来判决是否由一人一半持有公司股权,要么按上年度末现有的财务数据分割股权价值。
但因公司后来有继续经营,该财务数据已不能全面反映出股权分割时的客观状况,法官觉得难以判决,在向另外两名股东做了询问笔录、查阅了公司章程后,法官努力调解,最终丽华和前夫王志达成调解,由丽华持有公司14%的股权。
看起来事情到这里也许就告一段落了,但是丽华开始了第四场官司。
虽然股权分割完毕,但是仍不能解决他们的根本问题,女方没有更好的选择,在接收股权以后,女方又以公司法解释四规定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未依法履行职责,导致公司未依法制作或者保存公司文件材料,给股东造成损失,股东依法请求负有相应责任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再行立案起诉。
因为之前有判决书确认女方的股东资格,法院判决公司应及时提供女方要求的相关材料,支持了女方的诉讼请求。
最终以法院判决结案,随后丽华以律师函名义告知公司及董事、高管,丽华将要求董事、高管人员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法条依据是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十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未依法履行职责,导致公司未依法制作或者保存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九十七条规定的公司文件材料,给股东造成损失,股东依法请求负有相应责任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该条中的文件材料实际上是指官司四中所判决的财务材料。律师函中指定要求在约定时间、地点协商,如果协商未果的,则向法院强制执行,并将向董事、高管另案提起损害赔偿之诉。
后来,男方及公司其他股东顶不住压力,与女方达成了调解。由前夫王志支付二十万元补偿款给丽华。
这一离婚股权分割案,但是最后却经历一场持久战,可以说最终结果对男女双方来说都是失败。男方参与经营的公司在经历这场离婚风波后已经陷入了资金困难,而女方支出巨额律师费,同时花费巨大的时间与精力,最终拿到手的财产也是杯水车薪。
可是如果最开始夫妻双方就签订了婚内财产协议呢?
其实离婚纠纷中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方式与财产类型有着密切的联系,公司股权作为一种特殊的财产形式,不仅具有财产性,而且具有人身属性,在离婚诉讼中会涉及是否能够分割,如何分割,往往还伴生股权确权、股权转让、股权质押纠纷等多个关联案件,所以接下来给大家讲讲离婚股权会涉及到的几个典型的问题。
1、一方婚前持有的股权
一般来说,夫妻一方因婚前投资形成的资产属于个人财产, 不会因结婚而转化为共同财产。
但是一方在婚前如果已经作为公司股东出资并在婚后实际参与了公司的经营,其股本金虽然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一方持有的股权在婚后产生了各种投资性收益,包括取得的红利、分得利润、资产增值溢价等很有可能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要予以分割。
2、一方在婚后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股权
投资活动本身属于经营类活动, 因此经营收益应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即使投资的本金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 因投资所取得的收益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要予以分割。
3、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或购买的股权,当公司股东只有夫妻两人或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时如何处理
双方无法协商一致的情况下,一方起诉要求分割股权的,因不涉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直接进行分割,原则上一人一半。
如果一方希望获得公司经营权,可以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解决,对另一方作出补偿,如补偿款无法协商一致,可通过竞价或评估方式予以分割。
至于双方设立夫妻公司时在工商部门登记的持股比例是否属于夫妻财产约定,离婚时能否据此分割股权的问题,基于夫妻关系的特殊性可能导致双方设立夫妻公司时在工商部门登记的持股比例具有很大的随意性,工商登记的持股比例仅可以参考,如果无其他证据佐证,该登记比例不属于夫妻财产约定,离婚时夫妻一方要求据此分割股权的,一般不予支持。
4、股份/票期权的分割
现在很多上市和非上市公司都对员工采取股权激励计划,股权/票期权其实是股权激励计划的一种形式,随着股权激励计划的普及,离婚时股权/票期权分割的纠纷也逐渐增多。
股权/票期权具有人身属性;行权附条件即只有达到约定条件后,比如服务年限、业绩考核、经营目标、股权/票溢价或升值等情况方能行权;即使达到行权条件但授权方基于各种原因不履行约定,导致权利无法实现的可能性等特性,决定了股权/票期权本身不是具有确定价值的可分割的财产性权益。但是即便如此,无论该股权/票期权是在婚前还是婚后取得的,一方在婚后为行权条件的实现投入的时间与精力,应视作是夫妻双方的贡献,离婚时应当予以分割。
对于离婚时还没有行权的股份/票,可在离婚时协议分割,即持有股权/票期权方给予另一方一定的经济补偿。但在双方无法达成一致,起诉至法院的情形下,有如下的处理方式:
(1)离婚时行权条件尚未成就的股权/票期权
通常法院不会做分割或者处理,而是告知当事人待行权后再进行分割。而离婚后对于不持有股权/票期权的一方而言就对方行权条件是否成就、何时行权都很难得知,因此举证难度较大。
(2)离婚时行权条件已经成就的股权/票期权
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股权/票期权的行权条件成就并且实际行权的,就婚后取得的这部分行权收益应视作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性收益,可以分割。不仅如此,只要是婚后行权条件成就的,即使持有方怠于行权或者故意等到离婚后才行权,对这部分在离婚前已经可以行权、且行权日价值可以锁定的股权/票价值,法院仍然支持可以分割。
其实生活中,夫妻共同经营公司的还是占少数,大多数还是男方经营公司,而女方选在做全职太太或者做些轻松的工作,有时候甚至连公司到底什么情况也不知道,离婚后却什么也分不到,所以为了防范离婚时在财产分割方面产生股权纠纷,可以选择签订婚前协议或者婚内财产协议,对公司股权及增值、分红等收益的归属作出明确约定并在协议中事先约定一方股权遭遇分割或转让时股权价值的计算方式和方法。
各投资人也可在出资协议中约定“配偶股权条款”,对该股东配偶的股权分配事先进行明确,并要求其配偶签字确认。
离婚是财产纠纷中,股权是一个非常复杂的情况,所以大家还有什么具体问题可以直接评论留言或私信我们咨询哦~
员工如何仲裁公司?员工如何仲裁公司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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