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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假 档案 2次(婚假分两次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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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6-20 14:3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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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目录:

浙江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条例全文

(2022年9月29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招聘与录用

第三章 职责与规范

第四章 权利与保障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以下简称辅警)管理,保障辅警依法履行职责,维护辅警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辅警的招聘、使用、权利保障和相关管理监督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辅警,是指纳入核定的用人额度管理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为公安机关警务活动提供辅助支持的非人民警察身份人员。

治安联防、护村护校、治安志愿、交通志愿等组织中从事社会群防群治工作的人员,以及公安机关从事保卫、保洁、膳食等后勤服务工作的人员,不属于辅警。

第四条 辅警按照职责分为勤务辅警和文职辅警。

勤务辅警负责协助公安机关执法岗位人民警察从事执法执勤和其他勤务活动;文职辅警负责协助公安机关非执法岗位人民警察从事行政管理、技术支持和警务保障等工作。

第五条 辅警管理应当遵循依法规范、权责明晰、合理保障、严格监督的原则。

辅警协助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受法律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支持和配合辅警依法履行职责。辅警履行职责产生的法律后果由所在公安机关承担。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辅警队伍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强化监督检查,将辅警工资福利、社会保障、教育训练、服装装备和日常办公等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保障辅警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七条 公安机关负责辅警的招聘、使用、管理和监督等工作。

机构编制、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退役军人事务等部门按照规定职责做好辅警相关工作。

第二章 招聘与录用

第八条 辅警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行用人额度管理制度,严格控制辅警规模。

辅警的用人额度应当按照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有人口、社会治安状况、辖区面积以及已有人民警察配备等情况综合确定。

第九条 公安机关应当会同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核定的辅警用人额度内,编制当年辅警用人计划并共同组织实施。

招聘特殊岗位的辅警,公安机关可以根据用人计划单独组织实施。

公安机关派出机构、直属机构、内设机构不得自行组织招聘辅警。

第十条 招聘辅警应当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统一招聘标准和程序,严格选拔聘用,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 招聘辅警应当经过发布招聘公告、报名、考试(笔试和面试)、体能测评、体检、政治考核、公示和订立劳动合同等程序。

发布招聘公告,应当载明招聘的岗位、人数、报名条件、需要提交的材料等内容。

第十二条 应聘辅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

(四)年满十八周岁并且一般在四十周岁以下;

(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六)具有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身体条件、心理素质和工作能力;

(七)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下列人员应聘辅警的,其学历可以放宽至高中(中专),并可以优先录取:

(一)烈士遗属,因公牺牲的军人、人民警察、辅警的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二)退役军人;

(三)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转退的救援人员;

(四)见义勇为人员;

(五)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四条 招聘下列特殊岗位的辅警,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其学历可以放宽至高中(中专),并可以适当简化招聘程序:

(一)需要大型客车、船舶驾驶等资质的;

(二)需要排爆搜救、擒拿格斗、警犬训导等专业特长的;

(三)其他特殊岗位的辅警。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招聘为辅警:

(一)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涉嫌犯罪尚未结案的;

(二)因吸毒、赌博、卖淫嫖娼、故意伤害、寻衅滋事等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被开除公职的;

(四)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五)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应当与拟聘用的辅警签订劳动合同,依法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本条例施行前采取劳务派遣方式使用的辅警,经公安机关审查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聘用辅警的劳动合同示范文本,由省公安机关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制定。

第十七条 辅警聘用后,因个人原因需要跨县域调动的,应当经双方公安机关协商一致,并报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同意;因工作原因需要跨县域交流使用的,应当征得辅警本人同意。

第三章 职责与规范

第十八条 辅警岗位应当按照倾斜基层、动态调整、分类使用的原则确定。

辅警应当按照本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工作职责,不得超越权限开展工作。

第十九条 勤务辅警根据公安机关的安排或者人民警察的指挥,可以协助从事下列工作:

(一)治安巡逻、值守、安全巡查;

(二)维护大型公共活动秩序;

(三)疏导交通,劝阻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采集交通违法信息,指导事故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轻微交通事故;

(四)社会治安防范、交通安全、禁毒、反诈骗等宣传教育;

(五)流动人口信息采集、登记等服务;

(六)接受、处理群众求助,依法化解矛盾纠纷;

(七)国家规定可以协助从事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条 勤务辅警在人民警察带领下可以协助从事下列工作:

(一)维护案(事)件现场秩序,保护案(事)件现场;

(二)处置突发性、群体性事件;

(三)治安检查以及对人员聚集场所进行安全检查;

(四)盘查、堵控、监控违法犯罪嫌疑人,看守所、拘留所等公安监管场所的管理勤务;

(五)对行为举止失控的醉酒人员、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障碍患者采取临时性保护措施;

(六)对有吸毒违法行为记录人员的日常管理,检查易制毒化学品企业,公开查缉毒品;

(七)出入境管理服务;

(八)国家规定可以协助从事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一条 文职辅警可以协助从事下列公安机关非执法岗位相关工作:

(一)文书助理、档案管理、接线查询、窗口服务、证件办理、信息采集与录入等行政管理工作;

(二)心理咨询、医疗、翻译、计算机网络维护、软件研发、通讯保障、现场勘查、检验鉴定等技术支持工作;

(三)警用装备(不含武器和警械)的保管和维护保养等警务保障工作;

(四)国家规定可以协助从事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二条 辅警不得从事下列工作:

(一)政治安全保卫、技术侦察、反邪教、反恐怖工作;

(二)办理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

(三)刑事案件的调查取证和行政处罚案件立案后的调查取证;

(四)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五)执行刑事强制措施;

(六)审核案件、出具鉴定报告;

(七)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八)保管武器和警械;

(九)法律、法规规定只能由人民警察从事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三条 辅警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忠于职守、服从命令、文明履职,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组织或者参加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二)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

(三)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或者公民个人信息;

(四)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

(五)利用工作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不当利益;

(六)工作态度蛮横、行为粗暴、故意刁难;

(七)从事或者参与同履行职责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八)其他违法违规或者超越权限的行为。

第四章 权利与保障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状况,参照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等状况,合理确定辅警工资福利、社会保障的平均额度,并及时予以调整。

第二十五条 公安机关应当会同同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根据辅警的岗位职责和层级、工作年限等情况,结合其岗位专业性、危险性、劳动强度等因素,制定本地辅警工资标准,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第二十六条 公安机关应当为辅警依法办理职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并按照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七条 辅警依法享有参加工会和国家、省规定的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产假、护理假等休息休假权利。

公安机关应当每年组织辅警参加健康体检,并建立健康档案。

公安机关应当为具有岗位危险性的辅警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二十八条 辅警因工负伤救治期间的医疗、交通、护理等相关费用,可以由辅警所在公安机关先行垫付。

辅警因工负伤、死亡或者患职业病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等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辅警因协助执行任务遭受伤害或者参与抢险救灾、救人等牺牲的,其遗属可以参照未列入行政编制的人民警察的抚恤优待规定执行,抚恤费由所在单位按照规定发放。

辅警牺牲被评定为烈士的,其遗属按照《烈士褒扬条例》的规定享受相关抚恤优待。

第二十九条 事业单位可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安排一定数量的岗位面向优秀辅警公开招聘。

公安机关面向特别优秀辅警招录人民警察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对在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或者有突出贡献的辅警,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褒扬和奖励。

广播、电视、报刊、新媒体等应当加强对辅警先进人物和突出事迹的宣传。

第三十一条 辅警因依法履行职责受到投诉、举报的,公安机关应当查明事实,及时处理。投诉、举报不实的,公安机关应当通过适当形式在一定范围内澄清事实,消除影响;被错误追究责任的,应当及时纠正。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因辅警依法履行职责,对辅警或者其近亲属实施滋扰、恐吓、威胁、诬告、陷害、侵犯隐私等不法侵害行为。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二条 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谁用人、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明确辅警管理工作机构,严格落实管理责任,加强对下级公安机关辅警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第三十三条 公安机关对辅警实行层级化管理,具体评定程序和考核晋升等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辅警行为规范、考勤考核、奖励激励等管理制度,运用数字化等手段加强对辅警的日常管理和监督,优化工作流程,提高辅警履职能力和工作效率,合理使用辅警。省公安机关应当加强监督和指导。

第三十四条 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辅警岗前和在职培训制度、日常训练制度,有针对性地对辅警开展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和专业技能培训,提高辅警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水平。

第三十五条 公安机关应当对辅警的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工作绩效、培训训练等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辅警层级化管理、奖惩、续聘、解聘的主要依据。

第三十六条 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为辅警配发工作证件、制式服装和标识。辅警离职时,应当及时交回配发的工作证件、制式服装和标识。

辅警履行职责期间,应当按照规定穿着制式服装、佩戴标识,必要时出示工作证件表明身份。非履行职责期间,辅警不得穿着制式服装、佩戴标识。

第三十七条 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工作需要,为辅警配备必要的执勤装备和安全防护装备,但不得配备武器和警械。

遇有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紧急情况,在人民警察指挥或者带领下,辅警可以协助使用约束性警械。

辅警在协助从事与现场执法有关的辅助性工作过程中,应当佩戴执法记录仪,并全程录音录像;在协助从事巡逻、检查、堵控等工作期间,在人民警察指挥或者带领下,可以驾驶与其驾驶资质相符的警用车辆、船舶等交通工具,可以操控警用机器人、无人机等智能设备。

第三十八条 辅警应当执行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决定和命令。对违反法律、法规的指令,辅警有权拒绝执行,并同时向上级机关报告。

辅警应当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遇到或者发现重大情况时,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报告,不得以任何理由瞒报、漏报。

第三十九条 辅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一)是案(事)件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案(事)件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案(事)件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

前款规定的回避,由使用辅警的公安机关相关负责人决定。

第四十条 辅警履行职责应当依法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辅警的违纪违法行为有权进行检举、控告或者投诉。

受理检举、控告或者投诉的机关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检举人、控告人或者投诉人。

第四十一条 辅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聘用条件的;

(二)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严重违反公安机关工作纪律的;

(四)严重失职或者徇私舞弊的;

(五)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三条 辅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侵犯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其损害的,由所在公安机关按照国家规定予以赔偿。

公安机关赔偿后,对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辅警,应当责令其依法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费用并依法给予处分或者处理。

第四十四条 公安机关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辅警招聘、使用、权利保障和相关管理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辅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严重违纪违法,指挥或者带领辅警履行职责的人民警察存在管理失职失责的,应当予以追责问责。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司法行政部门按照规定招聘的司法辅助人员的待遇保障参照本条例执行;其招聘使用、职责规范和管理监督等,由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和省司法行政部门参照本条例确定的原则规定。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下调法定婚龄”争议10年:法理、情理如何断?

当前,我国《民法典》规定的法定婚龄是“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这一规定始见于1980年颁布的《婚姻法》,也是那个年代“计划生育”政策的法律映射。

近10年来,伴随着老龄化加速、生育率下跌及晚婚晚育趋势日益明显,多位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学学者不断提出“降低法定婚龄”的建议。然而,民调似乎并不“买账”,有网友调侃道,“下调了也没人生”,“该建议是提倡光明正大地啃老吗?”

该话题首次成为舆论焦点是在2012年。当年,全国人大代表黄细花曾在全国两会期间提出“将法定婚龄降至男女均为18周岁”的建议,引发了社会广泛热议。2017年,她再次将这项建议带上两会,不想又冲上舆论浪尖。

其后,2019年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二审稿审议时,“是否应降低男女法定婚龄”这一立法议题成为网络热议的焦点。事实上,次年颁布的《民法典》并未对法定婚龄做出调整,不过近三年来,依然有法学学者接连发文呼吁“下调法定婚龄”。

那么,这个问题为何在10年中被反复提及?近日,多位主流学者及倡导者与澎湃新闻深入交流了他们的观点。除低生育的现实外,“国际最高法定婚龄之一”“与成年年龄冲突”等理由被多位法学学者提及。

究其根源,一切还要从我国颁布的第一部《婚姻法》说起。

“下调法定婚龄”争议10年:法理、情理如何断?

2022年2月14日,太原,新人在民政局领证。 中新社记者 武俊杰 资料图

“法定婚龄”是如何写进法律的?

一切要从我国颁布的第一部《婚姻法》说起。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先后颁布了两部婚姻法,第一部是1950年颁布的《婚姻法》,第二部是1980年颁布的《婚姻法》。1950年《婚姻法》第四条规定:“男二十岁,女十八岁,始得结婚”,这是我国首次明确法定婚龄。1950年《婚姻法》同时确立了婚姻登记制度。

“下调法定婚龄”争议10年:法理、情理如何断?

1950年,中央人民政府关于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命令。图片来自《中国档案报》

“男20岁,女18岁,这是指男女结婚不得早于这个年龄,是法律对申请结婚登记男女的最低年龄限制,当时它的目的是为了防止早婚,防止形成‘童婚’。”近日,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社会法室主任、研究员、性别与法律研究中心主任薛宁兰在接受澎湃新闻采访时表示。

1950年《婚姻法》颁布以前,招童养媳、包办婚姻、买卖妇女、纳妾多妻等现象广泛存在,这部《婚姻法》废除了封建婚姻制度,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新型婚姻制度,曾被外国学者赞誉为新中国“恢复女性人权的宣言”。

到1980年《婚姻法》,男女结婚年龄分别提高了两岁,其第六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那时的社会背景发生变化,新中国成立后的30多年,我国人口迅速增长。1980年《婚姻法》将男女法定婚龄分别提高两岁,是受到我国人口过快增长这一社会因素的制约,以此推动计划生育国策的贯彻落实。”薛宁兰介绍道。

我国社会长久以来都是“普婚普育”,婚姻往往是生育的前奏。在1980年《婚姻法》中,“婚”与“育”都有倡导性表述——其第六条还规定,“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下调法定婚龄”争议10年:法理、情理如何断?

自我国实施计划生育政策以来,计生标语口号开始出现在很多农村。图片来自《中国日报》新浪微博

“上世纪60年代到80年代这20年期间,我国净增人口3亿两千多万,远远超过社会承载能力,通过晚婚晚育来控制生育,这也是一个必然选择。”近日,广东财经大学法学院院长鲁晓明在接受澎湃新闻采访时表示。

那么,什么才算“晚婚晚育”?

“晚婚晚育就是倡导晚结婚、晚生育。一方面,通过规定很高的法定婚龄控制早婚早育;另一方面,即便是达到法定婚龄也不建议结婚,而是倡导再推迟一段时间以后才结婚。具体来说,晚婚就是在法定婚龄的基础上再推迟3年以上,也就是男满25岁、女满23岁才结婚。”鲁晓明介绍。

2001年颁布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则对“晚婚晚育”做了更详细的规定,明确了其奖励政策。该法第十八条规定,“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其第二十五条规定,“公民晚婚晚育,可以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对于上述规定,中国人大网发布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释义》曾解释道,第十八条中规定的“晚婚”是指超过法定(根据《婚姻法》的规定男22周岁、女20周岁)3年以上初婚,即男25周岁、女23周岁结婚为晚婚;“晚育”是通常指已婚育龄夫妻达到晚婚年龄后初次生育子女,即妇女24周岁生育子女为晚育。

第十八条的释义同时指出,提倡晚育,也要考虑科学育儿,不是越晚越好,育龄妇女无特殊情况最好将生育时间安排在30岁前为宜。

“下调法定婚龄”争议10年:法理、情理如何断?

2022年2月14日,银川,领证后的新人拍照记录幸福瞬间。当日,不少准新人选择到民政局登记结婚。 中新社记者 于晶 资料图

“晚婚晚育”是怎么被法律删除的?

事实上,我国初婚年龄正在逼近30岁关口。

根据《中国人口普查年鉴-2020》,2020年,中国人平均初婚年龄为28.67岁,其中,男性平均初婚年龄为29.38岁,女性为27.95岁。

而在个别地区,初婚年龄已迈过30岁关口。如据安徽省民政厅数据显示,2021年安徽省初婚平均年龄分别为男31.89岁,女30.73岁。

2010年时,中国人平均初婚年龄为24.89岁,而到2020年,中国人平均初婚年龄涨到了28.67岁,10年间,推迟了近4岁。同时,女性生育意愿持续走低,2021年国家卫健委调查显示,育龄妇女平均打算生育子女数为1.64个,低于2017年的1.76个和2019年的1.73个,作为生育主体的“90后”、“00后”仅为1.54个和1.48个。

究其原因,2022年1月,国家卫健委人口家庭司副司长杨金瑞曾在发布会上表示,“当前,‘90后’、‘00后’作为新的婚育主体,绝大部分成长和工作在城镇,受教育年限更长,面临的就业竞争压力更大,婚育推迟现象十分突出。婚姻推迟增加了女性终身不婚的可能性,进一步抑制了生育水平。”

值得注意的是,在“晚婚晚育”已成现实的今天,这个倡导性的表述已在相关法律法规中删除,取而代之的是“适龄生育、优生优育”。

“《民法典》删掉了‘晚婚晚育’,这反映了老龄少子化时代的客观需要,为‘适时婚育’这样一个新理念打开了方便之门。”鲁晓明表示。

我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当日起,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等9部法律同时被废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第一千零四十七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这与之前《婚姻法》第六条的规定相同,但第六条中“晚婚晚育应予鼓励”的规定已经被删除。

同样,《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也在修正中将“晚婚晚育”抹去。2015年新修正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已经没有了2001年刚颁布时“鼓励公民晚婚晚育”及“晚婚晚育”相关奖励的规定;到2021年修正后,《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又新增了“国家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的规定。

在这个过程中,我国的生育政策也由“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条件的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逐渐放宽——2013年底“单独二孩”放开;2021年5月放开“三孩”。

正是在2021年全国两会期间,身为全国政协委员的鲁晓明向大会提出了“降低法定婚龄”的建议。

他提出,我国的法定婚龄为男满22岁、女满20岁,这是“晚婚晚育”理念的制度化,是控制人口增长的手段,其立基于上世纪80年代人口急遽膨胀、人口增长远超社会承载能力的现实国情,而当前我国生育率持续下降,人口老龄化加剧,社会现实已经发生了变化。

由此,他建议修改《民法典》一千零四十七条的规定,将法定婚龄规定为"结婚年龄,不得早于18周岁"。

“因为,按照婚姻自由的原则,成年人是否结婚应由其自己决定,法律没有必要干预。法律之所以限制刚成年的人结婚,是人口膨胀情况下控制生育的手段。既然人口增长不再是社会问题,那这种限制就没有必要。”鲁晓明表示。

“从比较法来看,国际上采用20周岁以上法定婚龄的国家没有几个,而要求男女均满20周岁的,只有我国。”鲁晓明介绍,一般国家的法定婚龄在男满18岁、女满16岁的水平。

他曾撰文介绍,从比较法的做法来看,在女满16周岁而具结婚意愿的情况下,通常建立特许制度,赋予父母、监护人、监护监督机构或法院补足其行为能力之权利。如《日本民法典》第737条规定:“(一)未成年的子女结婚,应经其父母同意。(二)父母一方不同意时,有他方同意即可。父母一方不明、死亡或不能表示其意思时,亦同。”

“下调法定婚龄”争议10年:法理、情理如何断?

2022年2月14日,太原,新人在民政局排队领证。 中新社记者 武俊杰 资料图

晚婚晚育背后的人口结构风险

“当时我是想让大家了解到‘晚婚晚育’并非一成不变,而是要随时代调整的,但没想到会引发这么大的争议。”鲁晓明说。

“18岁就可以结婚,那是要提高离婚率,增加单亲家庭的节奏?”

“不赞成降低法定婚龄,十八九岁当父母可能思想上还没有准备好,不利于提高育儿水平和人口质量。”

“结婚了,很多家庭就会生小孩,20岁左右的大多数人都不具备抚养小孩的能力,再降低,请问小孩抚养问题,如何解决。”

“18岁结婚然后生娃变成三个娃。”

……

当鲁晓明的提案在媒体上公开后,众多网友投掷出质疑之声。对此,鲁晓明在接受澎湃新闻采访时表示,反对声不少,可能是这个建议让年轻人很有压力、感到焦虑,“还会让人有被催婚的感觉”,所以他对反对声也能理解。

不过,鲁晓明重申,他的建议是从事实出发,“按照是非曲直”去提的。

今年3月,鲁晓明在《政治与法律》期刊上发表了《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视角下的法定婚龄调整》一文,详细阐述了他建议降低法定婚龄的理由。

“当前,我国学界关于婚育制度的研究聚焦于人口生育制度,而很少注意到法定婚龄对于人口结构的影响”,鲁晓明在该文中写道。他在文中提出,应修改法定婚龄制度,降低允许结婚年龄,通过变革婚育制度刺激生育,以改变失衡的人口结构。

鲁晓明在文中阐述道,“社会老龄化,意味着越来越多的人口退出劳动者序列,转而进入受赡养者行列”,他引用了这样一组数据,“到2050年,我国65岁以上的老年人口将达到3.64 亿,人口抚养比上升至50.15%。届时,将出现两个在职人员抚养一个老人的严峻局面。”

他认为,反映晚婚晚育政策的现行法定婚龄,对于成年人婚育实施了过于严格的限制,对恶化我国人口结构的风险不容忽视。

“造成生育率低的原因十分复杂,人口政策、城市化、教育水平、生育成本等多种原因均可能导致生育意愿降低。但相对于其他国家生育率的逐步下降,晚婚晚育政策显然是我国生育率快速降低的重要因素。”鲁晓明进一步阐述道。

早在10年前,2012年时,作为全国人大代表的黄细花就曾在全国两会期间提过“将法定婚龄降至男女均为18周岁”的建议。

“最初我关注到婚龄问题,是因为关注人口问题。”近日,惠州市委常委、宣传部部长黄细花在接受澎湃新闻采访时表示。

“我是学生态学的,生态讲究平衡,不平衡就要出结构问题,人口也是一样。一对夫妻至少要生两个孩子来传承,考虑到有些人不育、不结婚,那么一个家庭至少要生2个多孩子才能实现人口结构平衡”,黄细花如此分析道。可是她也观察到,我国生育率早已低于该水平,并且还在持续走低。

人口学界将总和生育率2.1作为世代更替水平,一旦达到世代更替水平,出生和死亡将逐渐趋于均衡。事实上,从1992年起,我国总和生育率开始低于2.1,至今已有30年。

“下调法定婚龄”争议10年:法理、情理如何断?

2010~2020年我国总和生育率变动趋势。图中数据根据第六次和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的分年龄数据采用回推移算方法估计得到。图片来自《中国人口长期发展目标研究——基于增强经济实力的认识》(《人口研究》2022年7月)。

今年8月,国家卫健委党组在《求是》杂志上发文称,近年来(我国)总和生育率降到1.3以下,低生育率成为影响我国人口均衡发展的最主要风险。该文还预判,“十四五”期间,我国人口将进入负增长阶段。

“上世纪80年代我国提高法定婚龄,这是当时特定社会环境下、由计划生育政策引起的,那么现在社会条件发生变化了,政策鼓励生育了,为什么不让法定婚龄回归到原本呢?”薛宁兰说。

“自主生育是人口学界很早就提出的生育政策调整建议,那么民事法律环境也要随之转型。”在薛宁兰看来,降低法定婚龄不失为我国从限制夫妻生育转向鼓励夫妻自主生育的民事法律措施之一。

从《婚姻法》到《民法典》的一次大讨论

在众多支持降低法定婚龄的推动者看来,民法典的编纂是一个绝佳契机。

2019年6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对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二审稿进行分组审议时,“是否应降低男女法定婚龄”这一立法议题一时成为关注焦点。

据《民主与法制》周刊2019年报道,其时,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中国法学会副会长张苏军建议大幅降低法定婚龄,将法定婚龄规定为男女均为18周岁。

张苏军指出“世界上许多国家早已将法定婚龄规定为18周岁左右”,专家学者认为“法定婚龄理应与成年相对等,有完全民事能力时,就有权选择结婚或者不结婚”。

该建议一石激起千层浪,那几日,法定婚龄成为网络热门话题。有媒体在微博发起该话题投票调查,结果显示,66.2万参与者中,14.2万人赞同将法定婚龄调至18岁,42.9万人表示不赞同,暂不表态的有9万人。

“网络一下就将这个话题‘炒’起来了,真是超出我们的预期。”薛宁兰称。

薛宁兰介绍,在民法典编撰期间,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成立了一个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起草的课题组,她作为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的副会长负责相关工作。“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是一个全国性的由大学、科研机构、法律实务界从事这方面教学、研究及司法实务的专家学者等组成的学术团体。大家都觉得我国法定婚龄规定太高,应当作出调整,但又有不少人觉得降至18周岁,是不是步子有点大,就有人提出降到20周岁。”

“不过,降低到多少岁合适?我一直在思考这个问题,这事儿不应该是拍脑门想出来的。”薛宁兰说。

2020年,薛宁兰在《东方法学》期刊上刊发了《社会转型中的婚姻家庭法制新面向》一文,详述了对降低法定婚龄的思考。文中,她主张未来将男女法定婚龄一并确立为18周岁,与成年年龄相等。

“从民法上来看,自然人18周岁即为成年,便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结婚是个民事行为,男女达到法定婚龄意味着他们具备了结婚的行为能力。为什么男女结婚行为能力开始的时间就要比男女成年年龄高呢?”薛宁兰说。

同济大学法学院多元解纷法治研究中心主任徐文海在接受澎湃新闻采访时表示,他观察到一些反对降低婚龄的声音是认为“18岁还不成熟”,“也有人提出可以增加到20岁,把它当做一个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来对待,但这里就有一个问题了,法律应不应当为了照顾那些做不到的人,而去限制那些已经做到的人呢?这就有种‘爹味’很重的感觉。”

徐文海也支持将法定婚龄设定为成年年龄,“降低法定婚龄,可以消除民法典总则编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龄规定与婚姻家庭编规定的差异,这有利于《民法典》内部协调一致”。

“18岁的人,连选举这么重要的、应当具有更完备的价值观和世界观的政治性权利都赋予他了,为什么在结婚这种个人问题上,不赋予他权利呢?”徐文海表示。

“很多人反对降低婚龄到18周岁,可能是他潜意识里认为,一到这个年龄就必须结婚,可这是一个误解。”薛宁兰解释道,“其实它是一个资格的赋予,是法律的一个底线。”

在徐文海看来,调整法定婚龄的第二个关键问题是,“为什么法定婚龄要男女有别?依据何在?”对此,数位专家观点一致,认为法定婚龄应男女同龄。

薛宁兰曾在文中介绍,《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执行机构——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指出:“一些国家规定了男女不同的最低结婚年龄。这种规定不正确地假定,妇女的心智发展速度与男子不同,或者她们结婚时的生理和心智发展无关紧要,这些规定应予废除。”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是联合国有关妇女人权保护的最重要最全面的法律文件,被称为“妇女权利宪章”,中国政府于1980年签署了该公约,成为最早的缔约国之一。

“这一解释的意义之一在于,自然人一旦成年且无论性别,一律平等具有缔结婚姻的资格,它代表着法定婚龄立法的国际潮流与发展方向。”薛宁兰表示。

婚龄的弹性

2019年10月21日,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三次审议,草案三审稿对法定婚龄暂不做修改,维持现行婚姻法规定的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

其时,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认为,现行法定婚龄的规定已为广大社会公众所熟知和认可,如果进行修改,属于婚姻制度的重大调整,宜在进行充分的调查研究和科学的分析评估后再定。

直至2020年5月《民法典》颁布,法定婚龄仍定格在男22周岁、女20周岁。

“《民法典》刚刚生效,短时间内也不太可能做较大改动。故如今下调法定婚龄并非适时可行。”徐文海在2021年发表的《<民法典>视阈下降低法定婚龄的可行性研究》一文中如此写道,但他同时提出,“政府应当厘清社会群众对法定婚龄下调的理解误区,明确降低法定婚龄只是起引导作用而非强制提早结婚,也可以向民众普及降低法定婚龄的社会效益,从而为下次改法调整法定婚龄做好铺垫。”

“下调法定婚龄”争议10年:法理、情理如何断?

新华书店昆明书城专门设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图书专柜。人民视觉 资料图

“我不觉得大家是真的抵触降低法定婚龄,他们反对的是不负责任的婚姻。其实这个可以通过婚姻家庭教育解决,帮助年轻人树立更好的婚姻家庭观,而不是一味提高婚龄。”徐文海说。

他同时指出,应认识到降低法定婚龄对增加人口的效果可能有限,“降低法定婚龄并不必然能改善初婚推迟和低生育率的现状,但起码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抵消因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对青年人晚婚或不婚、晚育或不育造成的影响,适当鼓励早婚,以改善我国人口结构。”

从历史上来看,虽然我国在不同时期都设置有或高或低的“婚龄”以发挥调控作用,但真正影响人们婚育选择的,仍然是一定经济发展水平下对美好生活的不同构想。

事实上,我国一直存在着“法定婚龄”和“政策婚龄”这两种形式,一份基于“五普”长表数据的研究展现了不同时期婚龄的约束效果。该研究题为《法定婚龄、政策婚龄下的民众初婚行为》,于2005年发表于北大核心期刊《中国人口科学》。

该文记载,1983年到1994年,男性低于法定婚龄结婚比重都在35%以上,不过20世纪80年代后期以来,早婚现象趋于减少,男女晚婚比重逐渐上升。

该文写道,90年代以来,农村青年男女婚姻行为中出现晚婚率大幅上升与低于法定婚龄比例明显下降但仍保持一定比重的状态并存,这是以前从来没有过的现象。作者认为,它是农村青年谋生方式从农业转向非农领域这种社会状态的反映。

据该文记载,在多个时期,虽然上有法定婚龄、政策婚龄达标才能登记结婚的政策,但多地也一直有只办婚礼不登记、涂改户口本年龄登记、直接同居等“早婚”对策。

黄细花就曾见到过这类事实“早婚”带来的后遗症。她在公号中撰文回忆为什么会在2012年两会提议降低法定婚龄至18岁,“是因为一位同学的女儿,在20岁时生了小孩无法上户口,因为没有结婚证”。

“因此我希望从法律层面上,赋予年轻人和婴幼儿更多的权益,更好地保护他们的切身利益。本意并非一部分朋友所理解的,让大家18岁都去结婚。”黄细花写道。

2012年、2017年,黄细花两度提出“将法定婚龄定为18周岁”的建议,每次都会引发广泛热议。事实上,从2010年起,围绕人口问题,黄细花已经提交了数十份人大代表建议,内容涉及取消独生子女政策、取消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取消“超生开除”、计划生育标语应淡出公共生活、将人口安全纳入国家安全议题、全面放开生育等等,“降低法定婚龄”只是其中的一项。

“小家大国,面对国家的人口社会现状,我们该珍惜我们的每一次选择,18岁,责任和义务并驾齐驱的年纪,政策不会强迫每一个人,理解才是繁荣的根本。”黄细花如此写道。

(澎湃新闻记者林平、刁凡超、李文姬对此文亦有贡献。)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各种假期怎么享?热点问题答复

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的决定》已于2021年11月26日公布(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五届〕第65号,官网地址http://www.bjrd.gov.cn)并实施,公告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法律效力北青-北京头条记者了解到,为及时回应市民和单位咨询,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市总工会特别邀请社会保障与劳动法专家金晓莲就执行《条例》的热点问题进行解答。

一、《条例》规定的假期种类及适用范围

《条例》规定了夫妻办理结婚登记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7日假期、女职工符合规定生育子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享受延长生育假六十日、男方享受15天陪产假、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子女满三周岁前,夫妻二人每年各五个工作日的育儿假、独生子女父母需要护理的,其子女每年有10个工作日的护理假。

《条例》中规定的各个假期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性质的单位,不仅包括中央和本市各级机关和公务员之间、事业单位和聘任聘用的工作人员之间,也包括用人单位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符合规定生育的情况。

二、女方的生育假期

1.构成:女方生育子女的假期分为三段,第一段为产假,就是《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规定的产假,包括女职工自然分娩的98天产假、难产增加的15天产假及生育多胞胎增加的产假;第二段为《条例》规定的延长生育假,2016年修订条例的时候增加了30日的延长生育假,此次修订是将由原来的30日增加到60日;第三段为《条例》规定的增加假期,这也是在2016年修订《条例》的时候就已经增加的假期,女方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再增加假期一至三个月这个假既可以是单位直接规定让女职工休假,也可以是单位与职工进行协商后休的假期。这里所说的天、日是指自然日。生育假期一般连续享受。

2.待遇:女方在第一段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医保基金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进行支付;如果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进行支付。女职工在第二段休延长生育假期间,已参加生育保险的,原有的30天的生育津贴,还是由医保基金按照生育津贴的标准支付。剩余30天延长生育假的生育津贴,在医保部门没有发布通知前,可以由各单位比照生育津贴给予待遇。其在女职工休第三段增加假期间,工资待遇可以和单位进行协商,建议单位支付的待遇不要低于本市最低工资的80%。

3.能否享受延长生育假:此次修改条例取消了2016年规定的生育奖励假,修改为延长生育假,假期也由30天延长到60天。条例的实施时间是2021年11月26日。因此,如果女职工在2021年11月24日24时之前已经休假结束,就不再补休增加的延长生育假。如果女职工休假结束时间在2021年11月25日0时之后的,就可以享受增加的生育假。

举个例子:

女职工A2021年11月24日生育假是最后一天,那么她应在11月25日回单位上班,不能享受增加的假期。如果是11月25日是休假的最后一天,她就可以享受增加的假期。

4.能否给男方:经双方单位同意,女方自愿减少延长生育假的,男方享受的陪产假可以增加相应天数。建议单位修改完善休假管理制度,可以通过双方单位开证明等方式实现夫妻双方之间调整假期分配。

三、男方陪产假

1.天数:15日,这里也是指自然日,且一般应连续享受。

2.待遇:男方休假期间,单位不得将其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工资不得降低。男职工休陪产假期间,视同出勤,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劳动报酬。

3.能否给女方:设立陪产假是为鼓励男方在妻子生育前后照顾妻子和新生儿为目的,因此这个假只能由男方休,男方不休的也不能转给女方。

四、育儿假

1.天数:条例中规定了育儿假,育儿假是那些符合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子女满三周岁前,每人每年享受五个工作日假期。育儿假可以连续享受,也可以分次享受。天数则是按照3岁以下子女数量累加,比如夫妻有两个3岁以下子女的,夫妻每人每年就可以各享受10个工作日育儿假;夫妻有三个3岁以下子女的,夫妻每人每年可以享受到15个工作日育儿假。

2.计算方式:育儿假是每年按照子女满周岁计算,不是按照自然年计算。如何计算满周岁,根据《民法典》的原则,我们通常理解是从孩子出生之后每年的生日就是满周岁的时间。子女满三周岁前每个周岁以内,夫妻每人每年都有5个工作日育儿假。育儿假当年未休的,一般不再延续至下一年。如子女2021年6月1日出生,夫妻在2021年6月1日至2022年5月31日期间每人享受5个工作日育儿假,在2022年6月1日至2023年5月31日期间每人享受5个工作日育儿假,在2023年6月1日至2024年5月31日期间每人享受5个工作日育儿假。

3.待遇:育儿假休假期间视同出勤,待遇由单位按本人出勤发放。

4.夫妻之间假期分配:夫妻双方若想调整育儿假假期的分配,应分别与各自的单位协商,并经单位同意,方可进行调整育儿假的假期分配,但夫妻双方享受的育儿假合计不超过十个工作日。建议单位修改完善休假管理制度,可以通过双方单位开证明等方式实现夫妻双方之间调整假期分配。

五、护理假

1.天数:独生子女父母需要护理的,独生子女每年累计不超过10个工作日,可以连续享受,也可以分次享受。每年是指自然年。

2.待遇:护理假休假期间视同出勤,待遇由单位按本人出勤发放。

3.夫妻之间能否调整假期分配:护理假由父母需要护理的独生子女本人享受,不能在夫妻之间调整假期分配。

4.需要护理怎么认定: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住院证明、相关部门的失能评估结果等均可作为单位认定的依据,具体由单位通过修改完善本单位休假管理制度来认定。

5.独生子女身份怎么认定:独生子女是指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即2015年12月31日之前)夫妻生育或合法收养的唯一存活子女,即没有同父同母、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或曾有兄弟姐妹但兄弟姐妹于2015年12月31日前均死亡。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离婚后,该子女经双方协议或法院判决由一方抚养并长期共同生活,抚养方未再生育但非抚养方再生育的,该子女申请护理抚养方的父(母)时,可以视为独生子女。继父(母)与继子女形成抚养教育关系且本人无亲生子女,继子女为独生子女的,该子女可以申请享受护理继父(母)假期。享受护理假时,不需要凭《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单位可以通过个人档案、履历表或承诺书等予以认定职工的独生子女身份。

六、关于工会或职工协商代表可以与单位协商假期待遇的具体落实方式

《条例》对法定婚假之外的假期、法定产假之外的生育假、陪产假、育儿假及护理假的天数、待遇有规定的,单位应执行相关规定,不能限缩职工的合法权益,条例的规定是单位执行假期的最低标准。

支持用人单位在天数、待遇、方式等假期执行方面采取更为灵活、更具弹性、更有利于职工平衡工作和家庭关系的方式,无需咨询或征求行政部门意见。

文/北青-北京头条记者 蒋若静

来源: 北京头条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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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3年08月26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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