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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目录:基本案情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与他人同居生子,后起诉要求离婚。近日,江苏常熟法院审结一起离婚纠纷案件,判决准予双方离婚,男方还应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原告姚辰与被告贺昕于1999年经人介绍相识,2002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儿子姚小文。因生活琐事及原告姚辰与他人同居生子等原因双方发生矛盾。2020年5月,原告再次向法院提起离婚之诉,请求判决双方离婚。
原告姚辰称,其与被告在长达十年时间里无任何和好迹象,并且自己已经将登记在其名下的财产全部赠与了被告,已满足了被告的要求。被告贺昕辩称,因原告婚外生育子女,要求给予被告精神损失赔偿金20万元。
审理中,原、被告均同意婚生子姚小文由原告抚养;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每月1800元至孩子18周岁,被告也表示同意;双方均表示对孩子的探望时间和方式由双方自行协商,尊重儿子的意见,无需法院处理。原被告双方一致确认无各自婚前财产,也无婚后共同债权债务。关于婚后共同财产,被告提交了两份不动产权证。原告认为,上述两套房产原系原、被告及姚小文共同所有,原告为补偿被告和达到离婚目的,已经把上述两套房屋中原告所持有的份额自愿转让给了被告,上述行为是原、被告按照双方婚内协议对共同财产进行的处分,不再要求在本案中处理,被告对此表示认可。
经审理查明,原告姚辰与案外人乔某于2013年非婚生育一子,原告陈述其与乔某同居,但不是以夫妻名义的长期同居。
被告要求原告支付精神损害赔偿20万元的主张是否应当支持?法院认为,本案中,原告在与被告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婚外异性发生不正当关系并生育子女,其行为违背了夫妻之间互相忠实的义务,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和被告的个人感情,显然在导致其与被告夫妻感情破裂问题上存在主要过错,给被告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损害,被告作为无过错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法院应予支持。鉴于原告已将涉案两套房屋中其所持有的份额转让给了被告,在共同财产的分割上向被告作了倾斜,被告要求原告支付其精神损害赔偿20万元金额过高,酌定原告支付被告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判决作出后,原、被告双方均未提出上诉,原告在判决生效后履行完毕。(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法官说法
依据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与婚外异性存在不正当关系的,应认定该一方在导致夫妻感情破裂问题上存在过错,无过错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过错方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来源:常熟市人民法院
来源: 江苏高院
怀孕的时间
小红小蓝结婚后,经过几年,感情破裂,双方协议离婚。在《离婚协议》中,双方明确约定,婚后购买的小轿车,归女方所有,双方没有其他财产需要分割,双方互不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和补偿。
小红小蓝离婚后不久,小蓝发现小红生下一子。通过推算时间,小蓝确定小红是在与自己离婚前怀孕。更能确定的是,小红所生的孩子,和自己没有血缘关系。这就说明,小红在与自己的婚姻存续期间,出轨他人。
于是,小蓝向法院起诉,主张小红因婚内出轨,应向自己赔偿精神损失费。
问题来了
在上述情况下,出现了一个新问题,小红和小蓝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双方互相不主张精神损害赔偿,而小蓝又向法院提起诉讼,小蓝是否违约?法院会支持小蓝的主张吗?
法院认为,小蓝主张小红在与自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怀孕与他人生子,小红没有相反证据能够推翻,法院对小蓝这一主张予以采信。虽然小红与小蓝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了双方互不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和补偿,但两人离婚时,小蓝对小红在婚内与他人怀孕并在离婚后生子,并不知情。最终法院判决,小红向小蓝支付精神损失费3万元。
律师说法
本案中,最后决定小蓝能够获得精神损害赔偿的因素,有如下几点:
第一,小红在与小蓝的婚姻存续期间,存在过错。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其他重大过错包括通奸、卖淫、嫖娼、赌博、吸毒等。在本案中,小红在婚内与他人发生性行为,违背了夫妻忠诚的义务,确实在婚内存在过错。
第二,小蓝在与小红签订《离婚协议》时,小蓝对小红的行为并不知情。所以虽然《离婚协议》中约定互相不能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但小蓝离婚后,知悉小红在婚内出轨,仍有权向小红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如果小蓝在《离婚协议》签订时,明知小红在婚内存在过错,仍然同意不向对方主张精神损害赔偿,那么离婚后,小蓝再向法院起诉,最终也会被法院驳回诉讼请求。
近日,“丈夫出轨生子妻子离婚获赔15万”的案例登上微博热搜。南都记者了解到,该案源于北京高院公布的“2022年北京市依法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典型案例”。该案中,妻子婚后生育两孩并全职在家抚养子女,却遭遇丈夫出轨生子,法院判决丈夫支付妻子精神损害赔偿金10万元,离婚经济补偿5万元。
值得一提的是,民法典“离婚损害赔偿”新规扩大了对婚姻中无过错方权益的保护范围,该案也是适用新规作出的判决。有律师对此表示,该案倡导了夫妻互相忠诚的社会价值观,从经济上对过错方施以惩戒,对无过错方予以补偿。
丈夫出轨生子,法院判其支付妻子十万精神损害赔偿
典型案例显示,张某(男)与孙某(女)于2012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一子,子女出生后主要由孙某抚养照顾。2018年11月双方分居,分居后子女随孙某生活。2020年10月,张某起诉离婚,孙某同意离婚。双方就子女抚养、探视及财产分割达成一致意见。
但孙某认为张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案外异性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并生育子女,且未对婚生子女尽到抚养照顾义务,要求张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20万元,离婚经济补偿24万元。
案件审理中,张某承认与案外异性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并生育子女,张某和孙某均同意离婚。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应当准予离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孙某连续生育并曾全职在家抚养照顾两子女,分居后又单方抚养两子女,在抚育子女方面负担了较多义务。张某与案外异性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且生育子女,对夫妻感情的破裂存在重大过错,给孙某造成了严重精神损害。因此,对孙某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诉请,应当予以支持。
法院从保护无过错方和妇女权益的角度出发,综合双方的结婚时间、生活状况、经济条件等具体情况,判决张某支付孙某精神损害赔偿金10万元,离婚经济补偿5万元。一审判决后,双方服判息诉。
民法典新规扩大离婚损害赔偿范围
南都记者了解到,因“婚内出轨”导致离婚的诉讼已非个案,但在此前的诉讼中,无过错一方却难以得到离婚损害赔偿。
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夫妻一方有过错致使婚姻家庭关系破裂,有过错的一方对无过错的一方所遭受的损失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广东省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游植龙告诉南都记者,此前,婚姻法仅规定了四种当事人在离婚时主张损害赔偿的事由,即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但并未将其他“婚内出轨”行为纳入,因此由于适用类型过于局限,离婚损害赔偿未能充分发挥作用。
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则扩大了当事人在离婚时主张损害赔偿的事由,新增“有其他重大过错”的适用条件,以此来救济无过错方,也扩大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范围。
民法典实施之后,各地法院纷纷适用新规审理了因婚内出轨申请损害赔偿的案件。
2021年12月17日,徐州沛县法院发布消息称,民法典出台后,沛县法院审理了当地首例因婚内出轨获得赔偿的案例。该案中,王刚违背夫妻忠诚义务,长期婚内出轨,对李丽造成了较大的精神伤害,法院最终判决王刚赔偿李丽损害赔偿3万元。
今年3月15日,江西铜鼓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案件显示,刘先生和王女士系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王女士出轨导致夫妻二人感情出现裂痕。法院认为,王女士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行为对刘先生造成了一定的心理伤害,其理应承担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双方离婚,酌定王女士赔偿刘先生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
意义:从经济上对过错方施以惩戒
并非伴侣有出轨行为的所有无过错方都可以获得离婚损害赔偿。游植龙告诉南都记者,是否可以获得损害赔偿要视出轨的情节而定,即需要达到“重大过错”的程度,如与第三人有私生子等都属于上述范围。
“出轨行为必须和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等严重程度大致相当,对配偶的伤害达到一定程度才可以申请离婚损害赔偿。”游植龙也提到,通常而言,如“一夜情”等出轨程度较轻,很难被法院视为“重大过错”。
至于精神损害赔偿金的具体数额,游植龙称,法院一般会根据过错程度、夫妻的经济状况、过错方的支付能力以及惩戒效果等因素综合考虑。
如婚姻中遭遇伴侣出轨,无过错方申请离婚损害赔偿时需要向法院提供哪些证据?
游植龙告诉南都记者,提交的证据种类以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民事证据类型为准,如当事人承认出轨的保证书、悔过书、承诺书等书面证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或者微信聊天记录、短信等电子证据,或者证人证言、与私生子的亲子鉴定证明等,只要能证明配偶存在出轨行为的证据都可以提交。
在游植龙看来,民法典扩大离婚损害赔偿的事由,突破了原有的制度局限,北京高院公布的“丈夫出轨生子妻子离婚获赔15万”典型案例,倡导了夫妻互相忠诚的社会价值观,从经济上对过错方施以惩戒,对无过错方予以补偿,体现了正确的价值导向。
采写:南都记者 刘嫚 发自北京
婚姻法离婚无过错方赔偿,离婚无过错方赔偿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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