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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以外生的小孩有继承权吗(婚姻以外生的小孩有继承权吗知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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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6-20 13:1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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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目录:

无效的婚姻关系中,当事人享有继承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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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权主体,也就是享有继承权、能行使继承权的主体。根据《继承法》的相关规定,继承权主体可以通过法律的直接规定明确,或者是合法有效的遗嘱指定,也可以通过被继承人与他人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指定。那么,无效的婚姻关系中,当事人享有继承权吗?

网友咨询:无效婚姻中的当事人有继承权吗?

无效的婚姻关系中,当事人享有继承权吗?

湖北天下律师事务所路志雄律师解答:

无效婚姻中的当事人不是合法的配偶,是没有继承权的。《婚姻法》十一条规定了无效婚姻的四种情形,分别是:1、重婚的;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3、婚前患有不应当结婚疾病,婚后一直未治愈的;4、没有达到法定婚龄的。如果经人民法院审理后宣告婚姻无效,那么这段婚姻彼此的配偶都是自始无效的,双方都不是彼此的配偶,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义务,自然也就没有法定继承权,无法继承对方的遗产。但是需要提醒大家的是,无效婚姻只能导致双方对另一方的遗产没有继承权,不利后果只发生在无效婚姻的双方之间。如果二人生育了子女,子女对父母的遗产依然是有继承权的,能够合法继承父母的遗产。

【法律依据】

根据《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路志雄律师解析:

所谓继承权主体,也就是享有继承权、能行使继承权的主体。根据《继承法》的相关规定,继承权主体可以通过法律的直接规定明确,或者是合法有效的遗嘱指定,也可以通过被继承人与他人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指定。具体为以下三类:

1、法定继承人。即指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或第一顺序继承人放弃继承继承权的,才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2、遗嘱指定的继承人。根据《继承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数人继承,也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继承。

3、遗赠扶养协议指定的继承人。《继承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公民可以与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集体所有制组织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此外,根据《继承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在遗产继承纠纷中,首先要确定的便是继承权主体,也即哪些人具有遗产继承资格。而遗产继承资格的确定,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应依法定遗嘱的方式来分割遗产。而依法定继承相关亲属关系的确定,则是依据《婚姻法》所规定的亲属关系间权利义务来明确是否具有继承资格的。

湖北天下律师事务所成立20多年来,聚积各行业人才,法律服务领域广泛。以专业化团队化的形式为客户提供全面的法律服务。以较好的社会评价社会效益为持续追求。

无效的婚姻关系中,当事人享有继承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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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外情生的孩子享有继承权

婚外情生的孩子在享有继承权方面,在中国法律中与婚内生的孩子没有显著的区别。在中国法律中,子女一般享有的权利和福利,包括继承权、抚养权和教育权等方面,与已婚子女并没有本质区别。因此,在面对婚外情生的子女继承问题时,法律要求对合法认可的婚外情子女依法给予同等的继承权利。

婚外情生的孩子享有继承权?

婚外情生的孩子享有继承权?

一、可以继承亲生服务器的财产

在中国的婚姻法和继承法中,明显规定了婚外情生的子女继承的权利和条件,以及继承权的问题。根据中国的《婚姻法》和《继承法》,婚外情生的孩子只要是合法认可的,就与婚内生的孩子一样享有继承权。在婚姻生活之外,如果父亲和母亲没有婚姻关系,出生的孩子是非婚生子女。但是,如果孩子在出生后被父亲认可,他们有权利分配父亲的遗产。

在处理继承问题时,中国法律将优先考虑直系血亲关系,即父母、子女和祖父母,而婚内外,生前与死后都有各自的规定。如果婚内、婚前或婚外出生的子女在相应的法定继承关系中,而且符合法定继承条件和继承比例的话,其继承权和继承份额就与婚内生的子女的继承权和继承份额相同。

二、不能继承法定丈夫的财产

婚外情生的孩子是不能够继承女方的法定丈夫的财产的。法定丈夫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享有夫妻共同财产的所有权,死亡后财产应按照法定继承顺序分配。由于婚外情生的孩子与法定丈夫的关系是非法的,因此他们不能继承法定丈夫的财产。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女方出轨和婚外情是以不正当手段进行的,例如诈骗、恶意隐瞒、胁迫等,那么情况将变得更加复杂。

三、父母是否可以通过公证、遗嘱等方式剥夺孩子的继承权?

在中国继承法中,就算父母本人非常不满婚外情生的情况,也不能通过公证、遗嘱等方式剥夺孩子的继承权,否则可能会被继承人起诉并被法院认定继承无效。这是因为,在中国法律中,直系血亲与子女之间的继承权利被司法机构所严格保障。这也是防止歧视和不公平待遇的重要措施。

无论婚外情孩子的父母是否有财产和财产水平,基于血缘关系如何,子女有权利享受父母的遗产继承权。对于婚外情生的子女,由于其存在争议,有时处理起来可能会更加复杂。在这种情况下,需要充分权衡各方面的需求和利益,根据实际法律规定进行继承处理,并确保未成年人的利益得到最大化保护。

四、如何保障婚外情生的孩子的继承权?

为保障婚外情生的孩子合法的继承权利,我们需要采取一些措施来有效保障:

1.加强法律宣传和教育

法律意识和教育的提高是保证婚外情生孩子继承权的重要保障。大力宣传《婚姻法》和《继承法》等法律法规中关于婚外情子女继承权利的规定和保障,弘扬铁打的宝钟山金不换的家庭美德,同时提高社会对婚外情生的孩子的尊重和理解。

2.强化司法保障

针对婚外情子女的继承纠纷,需要加大司法保障力度。法院应加强对婚外情生孩子继承权的审查并保护其合法权益,坚决打击剥夺孩子继承权利的恶劣行为。

3.加强家庭教育

家庭教育的提高和改善是维护婚外情子女继承权的基础。家长应该加强教育孩子的道德和法律意识,让孩子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家庭观,在全面发展的过程中,顺利获得正常衣食住行的保障。

总的来说,婚外情生的孩子与婚内生的孩子一样,享有继承权。司法部门要加强婚外情生孩子继承权的保障力度,维护婚外情生孩子的合法权益,为构建和谐社会打造良好的基础。

【每天学习“民法典”】民法典第1061条【夫妻相互继承权】

【每天学习“民法典”】民法典第1061条【夫妻相互继承权】

【条文】
  第一千零六十一条 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夫妻相互之间享有遗产继承权的规定。配偶基于其特殊的身份关系,与基于血亲的父母、子女同作为第一顺位的法定继承人,可以相互继承对方的遗产。

  【条文理解】

  夫妻一方继承对方遗产的权利是夫妻之间基于配偶身份关系享有的财产利益,是婚姻效力即夫妻权利义务中不可缺少的内容。

  当代立法例大多承认配偶双方具有平等的继承地位,相互享有继承权。但在继承方式上,大体分为两种:(1)将配偶作为独立的法定继承人,且多为第一顺序。例如,英国法律将配偶列在法定继承顺序的首位;至于配偶应得遗产的份额,则根据被继承人有无子女、父母等血亲而有所不同。(2)不将配偶作为独立顺序法定继承人,而作为随从顺序继承人,有权与任何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共同参与继承,按法定比例分配遗产。例如,《德国民法典》第1931条规定,当配偶与第一顺序血亲亲属共同继承时,继承遗产的1/4;与第二顺序亲属或祖父母共同继承时,继承遗产的1/2;无第一、第二顺序亲属或祖父母时,继承遗产的全部。再如,《瑞士民法典》第462条规定,配偶与直系卑亲属共同继承时,继承遗产的1/2;与父母系继承人共同继承时,继承遗产的3/4;父母系亦无继承人时,继承全部遗产。我国古代社会,妇女地位低下,实行以男系亲为本位的宗祧继承,基本特征为:父传子继、嫡长先占、妇女无权。丧偶妇女只在“夫亡”“无子”“守志”三个条件具备时,才“合承夫份”,但对该财产也仅仅是代为管理而已。1930年的《中华民国民法》亲属编第1144条明确规定,配偶,有相互继承遗产之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50年的《婚姻法》以废除男尊女卑的封建主义婚姻制度为己任,明确了妇女的继承权。其中,第12条规定:夫妻有互相继承遗产的权利。1980年《婚姻法》承继了该规定精神,其中第18条第1款规定: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2001年修改《婚姻法》时,该款内容未作变动。本条亦承袭了《婚姻法》的规定,未作修改。《妇女权益保障法》进一步明确了妇女的平等继承权。《妇女权益保障法》第34条规定:“妇女享有的与男子平等的财产继承权受法律保护。在同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中,不得歧视妇女。丧偶妇女有权处分继承的财产,任何人不得干涉。”而且,根据《民法典》继承编中的第1157条规定,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再婚的,有权处分所继承的财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干涉。即夫妻之间的遗产继承权不因是否再婚受到影响。

  夫妻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也是继承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可以说,本条规定是《民法典》第1127条关于配偶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的依据。之所以将夫妻相互享有继承权规定在婚姻效力中,而不是明确规定在继承法律规范中,有其历史原因:《婚姻法》(1950年、1980年)制定在先,而《继承法》(1985年)制定在后。夫妻相互继承权是以配偶身份关系为基础的权利,在制定《继承法》之前,在《婚姻法》中设立规定是必然的。1985年的《继承法》,即根据《婚姻法》关于夫妻相互继承权的规定,将配偶列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考虑到夫妻相互遗产继承权,是配偶身份关系在民事财产法效力中仅次于夫妻共同财产权的重要内容,因此,虽将婚姻法和继承法统一编入《民法典》,但从各自制度体系相对独立完整的角度考虑,沿用该条仍有其必要。

  【审判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一、夫妻相互遗产继承权应当源于合法的婚姻关系

  夫妻相互遗产继承权是基于配偶身份关系,因此,该权利的主体是合法婚姻关系的配偶。只有婚约的男女之间、姘居的以及非婚同居的男女之间、已经离婚的男女之间不享有该项权利,但如果正在进行离婚诉讼期间,一方死亡的,由于尚未有生效判决解除双方之间的婚姻关系,故另一方仍享有配偶遗产的继承权。

  二、具体遗产分割比例和顺序

  夫妻相互遗产继承权的客体是夫妻一方的个人遗产,因此,夫妻相互继承遗产时,应先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确定死亡配偶遗产的范围,再确定配偶一方应当继承的遗产份额。对此,《民法典》继承编中的第1153条第1款规定,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三、夫妻一方因意外事故死亡获得的死亡赔偿金是否为遗产

  根据《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中的第1179条和第1181条的规定,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要求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可见,死亡赔偿金是基于死者死亡而对死者近亲属所支付的赔偿,而并非死者死亡时即已经存在并遗留的合法财产。获得死亡赔偿金的权利人是死者近亲属,而非死者本人。对于近亲属的范围,《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的第1045条明确规定,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基于死亡赔偿金的性质,死亡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可以作为第一顺位的请求权人请求侵权人予以赔偿。夫妻一方为死亡赔偿金的合法权利人之一,但并非基于继承死亡配偶的遗产所取得,而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

  四、夫妻共同居住的公租房在一方死亡后,可否继承

  公房承租是指公房所有人或管理人将国家所有或集体、企业、事业单位所有房屋交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法律行为。公房承租是在特定历史条件下出现的一种产物,是我国传统福利住房分配制度的体现。对于公有住房,承租人只有租赁权,不能作为遗产继承。例如,《北京市公有住宅租赁合同》中规定:租赁期限内,承租方外迁或死亡,承租方同一户籍共同居住两年以上又无其他住房的家庭成员愿意继续履行原合同,可以办理更名手续。因此,作为与其共同居住的配偶一方,符合条件的可以继续承租使用,但不能主张作为遗产继承。

  五、家庭承包方式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可以继承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分为家庭承包和其他方式的承包两类。家庭承包针对的是耕地、林地和草地,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其他方式承包针对的是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四荒”土地。家庭承包中,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主体为“农户”,其他方式的承包中,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主体,即承包方既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也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民法典》总则编中的自然人一章明确“农村承包经营户”为一类民事主体。《民法典》总则编中的第55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从事家庭承包经营的,为农村承包经营户。”可见,在家庭承包方式中,承包经营权的权利主体是农户,并不与农户内的家庭成员个人发生直接联系。而农户内的具体成员则因生、老、病、死存在变动。但按照“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政策,农户内的夫妻一方死亡的,不影响另一方和其他家庭成员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无发生继承的必要。当承包经营农户内的家庭成员全部死亡,该土地承包经营权因权利主体不存在而归于消灭。该块承包地应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后另行分配,不能由该农户家庭成员外的其他继承人继续承包经营。之所以作此理解,是由家庭承包方式“耕者有其田”的基本社会保障功能所决定的。因此,当夫或妻一方死亡时,配偶能够继续承包经营,是由家庭承包方式下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决定的,并不是基于夫妻双方之间的遗产继承权所获得。《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的第1087条第2款规定,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此种权益,应当包括一方继续承包经营的权利。当然,基于家庭承包经营已经获得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范畴,可以作为遗产相互继承。

  而对“四荒”土地采取的其他方式承包,则是以效率优先、兼顾公平为处理原则。《农村土地承包法》第54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该承包人死亡,其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对此,应作如下理解:首先,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并非是农户,而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权利主体是确定的;其次,由于“四荒”土地开发周期长,短期内很难获得收益,因此,在很多情况下,承包人死亡时可能并未产生具体的收益。但承包人在死亡之前所做的投入是有财产利益的,其对应的承包收益应属于遗产范畴,作为夫妻的另一方,有权继承。同时,考虑到此种长期继续性合同的特点甚至其中包含的情感利益,在承包期内,夫妻另一方也可以继续承包,以实现承包收益。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理解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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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3年08月09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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