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由保定律师编辑整理,多位从业23年以上的律师,也非常认可此文的回答,大家可以参考一下,如有不妥欢迎指正。
文章目录:夫妻婚前共同出资买房,然而,丈夫却在婚内出轨。那么,问题来了,离婚时共同共有的房产,是否还需要按出资比例分割? 记者今日获悉,广州白云法院就审结了一起因夫妻一方出轨引发离婚争房产案件。
关女士(化名)和陈先生(化名)自行相识相恋,婚前,关女士父母出资50万元、陈先生父母出资100万元为他们购买的婚房支付了首付款,婚房登记在关女士和陈先生两人名下。
婚后,小两口的生活甜甜蜜蜜。但自从孩子小雪(化名)呱呱坠地,关女士将生活重心转移到小雪身上,而陈先生为了给家庭创造更好的物质条件,经常出差、早出晚归,夫妻交流日渐减少,感情出现变化,并持续恶化。关女士觉得陈先生对家庭漠不关心,两人争吵不断。
2018年,关女士无意间发现陈先生婚内出轨,双方矛盾进一步加剧,感情彻底破裂。关女士将陈先生告上法庭,要求判令两人离婚;孩子小雪由关女士携带抚养,陈先生每月需支付小雪的抚养费;夫妻共同共有房屋市场价值为540万元,作为无过错方,关女士请求依法多分夫妻共同财产。
最终,白云法院一审判决:准予关女士与陈先生离婚;小雪由关女士携带抚养,陈先生每月向小雪支付抚养费至小雪年满十八周岁时止;登记在双方名下的房产归陈先生所有,陈先生向关女士支付房产折价款324万元。
陈先生不服,提起上诉。广州市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院指出,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共同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本案中,陈先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婚外异性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违反了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忠实的义务,严重影响了双方的感情,导致夫妻感情破裂。陈先生的过错是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法院予以严肃批评。关女士要求离婚,陈先生表示同意,法院依法予以准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基于对子女、女方的保护以及陈先生的过错,法院酌定在夫妻共同共有房产分割时按照关女士分得60%、陈先生分得40%的比例予以处理。庭审中,双方均确认共同共有房屋市场价值为540万元,因此,陈先生应向关女士支付房屋折价款324万元。
虽然关女士和陈先生婚前购房款出资比例不同,但根据本案证据显示,此前陈先生及其父母是同意房产按照“五五分”,购房合同中也明确约定了共同共有,且房产登记为共同共有,故该房产属于双方共同共有。
本案在判决分割夫妻共同共有的房产时,法院没有依据实际购房款出资比例进行分割,而是在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基础上,结合公平原则进行裁判,保障弱势方的合法权益,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司法审判,更有利于帮助公民树立正确的价值取向和社会评价准则,形成良好的社会生态。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章程广州日报·新花城编辑:李慧婷
目前司法实践一般将婚前以个人名义购买的房屋产权的归属分为以下几种情形分别处理:
1.婚前以个人名义购买,并且已经支付全额房款,则该房产在婚后仍属于个人财产。
2.婚前以个人名义购买并且有按揭贷款,婚后共同还贷或以自己存款还贷,该房产婚后还贷部分和房屋升值部分属共有财产。婚前所偿还银行部分的按揭款及计息属于婚前个人财产。
3.婚后以个人名义购买,在没有约定属于一方财产的情况下,该房屋属夫妻共有财产。
现如今,男方与女方结婚“门当户对”的观念越来越弱了,两个人只要相亲相爱便可以结婚生子。此时就会产生一个问题,一方或许比较有钱,另一方或许就没那么有钱,婚前和婚后的财产怎么评判呢?
现实中有两个比较极端的例子,第一个就是按照传统观念来说“你的就是我的,我的就是你的”,这样一种甜蜜的说法对于夫妻关系很有帮助,但事实却不是那么简单纯粹。
另外一个例子就是婚前买的一些东西,谁买的就是谁的财产?从某个角度来说道理是那么一个道理,但具体情况也需要具体分析,可能婚前买的东西其中一部分也属于共同财产。
今天,咱们就以房产为例子,来解读一下什么是婚前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
男子王某与女子邱某年初定下了婚约,但男子王某在婚前买了一套三居室的商品房,他听说结婚之后婚前买的房子也有妻子的一半,对于此事王某也是一知半解。
关于这个问题王某的担心是多余的,他婚前买的房子,结婚之后邱某无法分去一半的财产,“结婚后房子对方就有份”这样一种说法是错误的。
婚前财产结婚前属于谁的,结婚后依然属于谁,不会因为结婚的缘由导致财产转化为共同夫妻共同财产,这样的问题不仅发生在王某身上,社会上许多人对此都是不清不楚。
按照我国的《婚姻法》规定,其中第18 条、 第 19 条第 1 款清楚地写道: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第一个就是夫妻双方的婚前财产。
除此之外,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若是有约定对于共同财产、各自所有财产清晰的划分, 各自所有的财产部分也是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与婚前财产有一定的相似之处,当然若是没有书面约定就另当别论了。
由此可见,夫妻双方若是对一方婚前的财产没有做出相应的约定,那么婚前财产就只属于婚前的男方或者女方。同样的道理,即使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若是有书面约定婚后财产也可只属于一方。
针对王某的情况,他是在结婚前买的商品房,而且与女友邱某没有任何的书面约定,所以他的这一套房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属于王某个人的婚前财产,即使后期离婚了邱某也无权分得一半。
当然,夫妻婚前所买的房产也存在另一种情况,这一种情况比较特殊,因为它的财产分别涉及到婚前和婚后,所以婚前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则需要按照具体情况进行相应细分。
男方在婚前贷款买了一套期房并且在银行办理了按揭手续,这一套房子是婚前以男方的个人名义来买的,房子的贷款也是从男子工资卡里每个月定期扣除的。
后来,因为种种原因该男子和女子离婚了,结果却因为房子的归属问题发生了分歧。男子认为房产证写的是他的名字,而且是在结婚前买的,婚后的贷款也是由他来还的,与女方没有任何关系。
但是女子却认为房子虽然是婚前买的,但婚后却一直陪着男方一同还贷款,所以这个房子应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女方也应该分得一半的产权。
想要弄清楚这个问题,就需要把相关的细节搞清楚,也就是划分清楚哪一部分是“公”,哪一部分是“私”,私有的自然属于夫妻一方,共有的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上述提到男方是在婚前买的商品房,而且还是登记在男子的名下,婚后的房贷也是从丈夫的工资卡里扣的,乍一看都觉得房子是丈夫个人所有,但这其中还有一部分贷款是在结婚后还的,问题就没有那么简单了。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丈夫婚前所付的首付款应当归丈夫的婚前财产,婚后所还的贷款却属于他的个人债务,这一部分债务理应由个人资产来偿还。
然而,两人结婚之后却没有对财产进行“AA制”划分,也没有其它方面的房屋借款偿还约定,这就导致了丈夫的个人债务是用夫妻共同财产来偿还的。
换一句话来说,房屋的贷款虽然是从丈夫的工资卡里扣的,但这一部分资产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前提是没有其它书面约定),我国《婚姻法》对此有明确的规定。
等于是房屋的贷款有一部分是由妻子来偿还的,所以这一部分钱财需要丈夫归还给妻子。相比较来说,这一个问题比较好解决,各种因素和逻辑也比较清晰,最重要的是房屋的增值部分如何划分。
现如今房产增值的速度很快,可能几年前十几万买的房子,现如今价值高达几十万,仅仅是归还贷款的钱是肯定不合理的,对于这一点我国法律也有相应的规定。
妻子与丈夫一同偿还贷款的钱属于对房产的一种投资,房屋的增值部分从法律上来说是一种投资后的收益,这一部分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夫妻之间需均等分割。
关于夫妻之间的共同财产,《民法典》中也有相应的条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是这么解读的: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另外,夫妻关系在存续期间的财产,也即是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其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其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其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等,夫妻双方对于共同财产有共同的处理权。
与此同时,《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
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此两者皆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不受影响。
对于房产来说,我们可以简单理解为,在房产上若是夫妻婚姻存续期间双方没有共同债务,那么这套房产归一人所有,若是有共同债务则需要具体财产具体划分,亦可以理解为房产的部分财产是个人财产,另一部分则属于共同财产。
对此,你有什么不同的看法呢?
参考文献:《婚姻法》
我婚前买的房子,算夫妻共同财产吗?
【本文标题和网址,转载请注明来源】婚前购买 共有房产(婚前买房 共同共有) http://www.gdmzwhlytsq.com/hyxw/36115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