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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婚后财产纠纷(婚后财产纠纷诉讼时效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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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6-20 10:5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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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安阳律师编辑整理,多位从业19年以上的律师,也非常认可此文的回答,大家可以参考一下,如有不妥欢迎指正。

文章目录:

离婚冷静期,新增财产怎么分?

  结婚是人生大事,同他人缔结法律上的婚姻关系,意味着一个人社会身份的转变。同样,离婚也是人生大事,离婚后,个人生活的方方面面都将因为婚姻关系的变化而受到影响。为避免“头脑发热式”离婚,我国民法典将离婚冷静期计入离婚登记程序。那么,离婚冷静期内新增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吗?


离婚冷静期与夫妻共同财产的计算

密切相关


  根据民法典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为离婚冷静期,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离婚冷静期制度的设立,给了感情出现危机的夫妻们一段“缓冲期”,避免因一时冲动而追悔莫及。除了为冲动的夫妻“降温”,离婚冷静期制度还与夫妻共同财产的计算密切相关,离婚冷静期双方还没有正式离婚,在法律意义上依然是夫妻关系,很多人正是因为小看甚至忽视这短短三十天,而产生不必要的财产纠纷,怨偶再添新“仇”。那么,在离婚冷静期,如若夫妻一方增添新的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呢?


离婚冷静期,新增财产怎么分?


现实案例:

离婚冷静期内母亲突然去世

妻子要求分割遗产获支持


  2021年,丈夫张某与妻子王某因感情破裂协议离婚并签署《自愿离婚协议书》,因女儿随王某生活,二人约定张某自愿向王某支付100万元的抚育补偿款。二人离婚后,张某迟迟未向王某支付该款项,王某遂向法院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本来是一件普通的离婚后财产纠纷案,却因为离婚冷静期,而出现了令人意想不到的情况。


  庭审过程中,王某从张某的陈述中意外得知,张某母亲在两人离婚冷静期内去世,并遗留有一套房产,张某与其他继承人办理了遗产公证,并将上述房屋出卖。这子女抚育补偿款还没分清楚,又凭空多出了一套房子,夫妻共同财产果真是“剪不断,理还乱”。


  王某认为,张母去世发生在离婚冷静期内,当时原、被告仍处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此张某继承的房屋份额应属于张某和王某的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分割张某出卖房屋取得的售房款。


  对于前妻的诉讼请求,张某认为毫无道理,他认为,一方面二人已经分居十余年,其间王某从未看望过婆婆,其作为儿媳没有尽到赡养义务,而张某平时尽到了较多赡养义务,所以张母在临终前立有遗嘱,分给张某较多遗产份额。另一方面,二人离婚时,王某明知其没有能力支付100万元的补偿款,需要继承张母遗产后才有能力支付,因此王某事实上已经同意以售房款来支付补偿款,不应当再要求分割售房款。


  二人为此各执一词,争辩不休,那么,离婚冷静期内张某继承的房屋份额,到底属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张母去世时张某与王某仍处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张母的自书遗嘱中并未明确写明张某继承取得的房产份额属于张某个人所有或者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虽然根据双方的离婚协议,张某自愿支付王某100万元补偿款,但《自愿离婚协议书》中并未提到张某从张母处继承取得的房产份额应当如何分割,亦未明确约定售房所得款项是张某基于继承取得房产而给予王某的补偿款。


  法院认为,张某陈述,王某明知100万元补偿款只能通过出售继承房屋进行支付,但补偿款如何支付与补偿款本身的性质并非同一概念,张某变卖继承房产按份额所分得的售房款属于一项新增的、并未进行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与此前约定的补偿款无关。因此,张某继承的房产份额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归张某与王某共有,王某有权主张分割张某变卖房产按继承份额分得的售房款。


  对张某所述王某未尽到对婆婆的赡养义务而无权分得售房款的主张,法院认为,因王某要求分割售房款是基于无明确约定情况下,婚姻存续期间继承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并非基于王某直接继承张母的遗产所得,故该项抗辩意见,法院不予采信。最终法院判决张某支付王某所继承取得的房屋售房款218万余元。


离婚冷静期与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

并没有必然的联系



  法官表示,离婚冷静期内,新增的财产并不能一概认定属于或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应该以是否符合法定条件为准,也就是说,离婚冷静期制度与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并没有必然的联系。


  我国的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对于夫妻共同财产有着明确的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法官表示,具体到上述案例,如若张母在自书遗嘱中明确该房屋相关份额属于张某个人财产,则王某就无权就上述房屋份额进行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主张。此外,如若张某与王某在《自愿离婚协议书》中对离婚冷静期内取得的财产归属问题进行明确约定,也可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观察思考

  离婚冷静期内要审慎处理财产。婚姻是人身和财产关系的结合,选择离婚必然会导致人身和财产关系发生变化,离婚冷静期作为一个特殊的“缓冲期”,一方面,在离婚冷静期内,双方还未正式办理离婚登记,在法律意义上还是夫妻关系;另一方面,进入离婚冷静期后双方对离婚的后果有着明确的预期,该冷静期有别于日常婚姻存续期。


  如何处理好离婚冷静期内的财产争议?西城区法院少年家事审判庭法官程乐建议,首先,夫妻双方在离婚冷静期的三十日内审慎处置财产,对可能涉及分割的财产既不能盲目购置,也不能私自进行处置,特别是关于购置、处置房屋、小型汽车等大件的不动产和动产。若发现一方有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另一方应搜集好相关证据,第一时间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根据法律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其次,在订立《离婚协议书》时,在夫妻财产约定相关协议中,明确约定离婚冷静期内取得财产和负担债务的相关问题,协议内容必须出于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能违反法律,也不能违背公序良俗,一旦签字即生效,双方都应该严肃对待、谨慎签署,随意的约定可能会导致协议效力的瑕疵,随意签署可能会损害自身合法权益。必要时,可以对协议进行公证,真正避免日后不必要的纠纷,做到“一别两宽,不生恩怨”。


  最后,婚姻作为组成家庭的重要方式,使得社会能够持续运转,也使得每个独立的个体有可能在最小单位的组织中找到精神温暖。离婚冷静期并不妨碍离婚自由,其设置是为夫妻的矛盾进行缓冲,避免冲动轻率离婚。同时,离婚冷静期通过提高离婚成本,来促使夫妻冷静思考夫妻关系,提高对家庭和社会的责任感。在离婚冷静期内,对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安排、儿女照顾,特别是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要进行充分沟通协商,真正做到好聚好散。


来源:人民法院报

离婚冷静期内一方借款购买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

离婚冷静期内一方借款购买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

前两年,《民法典》为了防止夫妻双方草率、冲动离婚,给予离婚当事人30天的冷静期;即在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的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撤回离婚登记申请。那么,在离婚冷静期内,一方向他人借款购买的财产,究竟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一方的个人财产呢?

【基本案情】

王某女与邱某男因感情破裂,于2021年7月21日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交离婚登记申请,之后进入为期三十天的离婚冷静期。

2021年8月30日,办理离婚登记,并签署离婚协议,协议约定王某女放弃婚内一切财产,净身出户。

之后,邱某男向法院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要求将王某女于离婚冷静期内购买的小汽车认定为夫妻婚内财产,并判归邱某男所有。

王某女辩称,该车系其于离婚冷静期内购置,购车款是向朋友借的,应认定为系王某女个人财产。

离婚冷静期内一方借款购买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


【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认为,案涉车辆系王某女于2021年7月29日购买,此时双方还未正式登记离婚,所取得的财产仍系婚内共同财产,依照双方离婚协议约定,应由邱某男所有。该院遂判决该车辆归邱某男所有。王某女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王某女的购车资金不是来自婚姻存续期间的家庭收入,购车目的不是为家庭所需而是自用,其向案外人借款购车事实清楚,该车应认定为是王某女的个人财产而非其与邱某男的婚内共同财产,购车所借11万元债务应认定为王某女个人债务而非婚内共同债务。中院遂改判案涉车辆归王某女所有。

法院经过一审二审认为,案涉车辆系王某女于2021年7月29日购买,此时双方虽还未正式登记离婚,但王某女的购车资金不是来自婚姻存续期间的家庭收入,购车目的也不是为家庭所需而是自用。

另查明,王某女购车款确是向朋友借的,最终,二审法院认定该车是王某女的个人财产而不是其与邱某男的婚内共同财产,购车所借11万元债务应认定为王某女个人债务而非婚内共同债务,涉车辆归王某女所有。

【专家分析】

离婚冷静期对于婚姻关系的存续或终结具有特殊意义。一方面,在离婚冷静期内,双方还未正式办理离婚登记,在法律意义上,双方还是夫妻关系;另一方面,双方进入离婚冷静期时,均已对可能离婚的后果有着明确的预期,该冷静期有别于双方日常婚姻存续期。

因此,对于离婚冷静期内所取得的财产,是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应当结合离婚冷静期的特殊性予以认定。

如财产系用家庭共有资金购买,当然应认定为夫妻婚内共同财产,如财产系一方对外借款购买,则应认定为该方个人财产,由此所形成的债务亦应认定为该方个人债务。

【法律依据】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第十三期--离婚房产分割

一、婚前一方买房,婚后共同还贷

房屋补偿计算公式:房屋补偿款=夫妻共同支付款项(包括本息)/(房屋购买价+全部应付利息)*房屋评估现价值(或夫妻认可的房屋价值)*50%

法律依据: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法律风险:

1.房屋虽然是婚前购买,但是短时间内结婚,是否有婚意的购房行为,是否可以认定是夫妻共同财产

2.房屋性质的不同会导致不同的计算方式,从而影响房产分割的结果不同

备注:房屋的计算公式要向法院提供

二、婚前一方支付首付款,婚后己方父母还贷

影响法院裁判因素:

1.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和双方名下的结果不同

2.转款方式不同风险不一样,父母直接转入贷款账户,或者父母转给子女后由子女进行还款

法律风险:父母的出资性质,赠与或借贷?

三、婚前一方支付全款,登记在对方名下

法院考虑相关因素:有无子女、婚龄长短、离婚原因、是否有过错、出资是否影响到出资方的生活

四、一方婚前全款买房,婚后增加对方的名字

1.婚后加名的情况,分割时需要考虑加名的原因、房屋原始出资人、婚龄长短、有无子女、离婚原因,有无过错等原因

2.夫妻共同共有是不是就是各占50%?

备注:设计诉讼方案时,应衡量婚前财产和共同财产但是贡献不一样主张多分这两个方案胜诉率的问题,诉讼方案的偏差会导致诉讼结果的不同

五、婚前共同出资,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

1.婚前同居财产混同的情形,一方出资购买房屋,房屋的性质是共有,可以按照共有房屋进行分割

2.同居期间,财产混同,个人的出资还贷行为性质上是共同还贷,不区分婚前和婚后

同居后没有结婚,房产分割的原则:

1.一般共有为原则

2.财产没有混同的情形下,虽然同居仍然是个人财产,各自出资按份共有。

备注:要证明同居关系;证明出资情况及平时生活消费的习惯

六、一方婚前借款买房,婚后共同偿还借款

法律规定: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参考意见》第二十八条:夫妻一方婚前对外借款支付全款购买房屋,房屋登记于付款方名下,婚后夫妻双方共同偿还借款,离婚分割财产时,可参考《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理。

七、一方婚前支付部分购房款,婚后分期支付购房款的

1.分期支付的款项系夫妻共同财产

2.分期支付的款项系个人婚前财产

3.分期支付的款项系借款

八、婚后一方父母支付首付款,父母还贷,房屋登记在己方子女名下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但是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除非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否则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九、婚后一方父母出全款,登记在对方名下

1.父母出资的性质:

①认为是债权;

②认为是对自己子女的赠与;

③虽然是对双方的赠与,但是是为了让他们长久共同生活的一种赠与,在短期婚龄就离婚的情况下,应当更多考虑出资方的利益,予以多分;

2.出资方子女在出资时书写借条的情形

3.出资方子女在离婚时补写借条的情形

4.夫妻双方共同写借条的情形

法律风险:

1.对于是否能够认定债务或对个人的赠与,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法院认定的可能性很低。最终平分财产的可能性非常大。

2.在仅满足父母支付全款这唯一条件时,不能认定为对己方子女的赠与,这是对法律适用的扩大性解释,此种诉讼策略最不可取。

十、尚未办理房产证的房屋

1.离婚案件中,双方婚内购买尚未取得房产证的房屋,法院不宜直接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一般会确定房屋暂时归属一方适用并释明需要等待取得房产证后,另行处理。

2.未取得房产证情形

①开发商原因未取得,回迁安置房尚未满足取得房产证条件--法院不会判决归属

②房产证已办理,因当事人原因尚未领取;房屋因办理贷款抵押,房产证在银行处保管---法院会判决房屋归属

备注:案件审理过程中,需要确认房屋是否已经具备办理房产证的条件,如果可以办理或已经具备办理房产证条件的,需要及时举证,避免房屋所有权无法在本案中处理,拖延案件进程。

十一、涉及第三人利益的房屋

1.离婚案件中,夫妻一方在婚内与他人共有的房屋,在未明确份额的情况下,法院一般不会直接判决房屋的所有权,需要当事人另案处理。

2.房屋与他人共有,涉及第三人利益的情形

①继承的房屋,涉及多个继承人

②家庭共同使用的宅基地,因为拆迁等原因取得的回迁安置房,未明晰房屋所有权

十二、离婚后财产分割

1.离婚时,未取得房产证或者房屋权属不明确的,房屋无法处理的,可以在房屋取得所有权或允许上市交易后,另行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

2.离婚时,涉及分割房屋所有权的,法院一般会考虑房屋居住使用现状以及照顾弱势一方的情形综合确定归属

3.法律依据

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财产未处理为由向法院起诉分割的,经过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夫妻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的界定

离婚冷静期对夫妻双方心理变化的影响

离婚冷静期对夫妻双方有何心理影响

离婚冷静期:调节夫妻双方心理问题

我婚前买的房子,算夫妻共同财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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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4年08月1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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