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由三沙律师编辑整理,多位从业18年以上的律师,也非常认可此文的回答,大家可以参考一下,如有不妥欢迎指正。
文章目录:离婚时签订离婚协议书
把房屋赠与女儿
女儿成年后,却拖延办理房屋变更
……
房子到底该归谁?
往下看,民法典这样规定↓
未履行离婚协议
拖延办理房屋变更登记
陈某(男)与方某(女)于1990年登记结婚,并于1992年育有一女小佳(化名)。2004年1月,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书》并离婚,二人约定:陈某名下房屋归女儿小佳所有。
女儿小佳成年后多次催促父亲陈某完成对涉案房屋的变更登记,但陈某一直拖延未予办理。母亲方某遂向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陈某将房屋过户给小佳。陈某辩称:涉案房屋并未交付,赠与关系并未成立,其可行使任意撤销权,撤销对小佳的赠与。
法院:陈某需将房屋过户给女儿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首先,双方离婚时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达成一致意见而签订了离婚协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条规定:“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陈某并未在签订离婚协议后就财产分割问题提出变更或撤销的请求,且陈某举出的证据也不能证实签订离婚协议时存在欺诈或胁迫的情形。
其次,离婚协议是双方处理离婚、子女抚养、夫妻财产分割等问题的整体协议,且涉及人身关系,区别于单纯的财产协议,因此,双方均不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关于撤销赠与的规定要求撤销赠与。
综上,离婚协议是当事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双方均应依约履行。陈某主张撤销离婚协议中有关房屋赠与的条款,理据不足,不予支持。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陈某将其名下的房屋过户到小佳名下,房屋过户手续所产生的费用由小佳承担。陈某不服,提起上诉。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无欺诈、胁迫情形
财产分割协议不得撤销
离婚协议的签订以双方达成离婚意愿为基础,离婚协议除了对双方的财产分割进行约定外,还会涉及债务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协议中赠与条款与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其他财产的分割等内容互为前提,构成一个整体,是“一揽子”解决方案。
离婚协议虽然名为协议,属于合同的一种,但婚姻关系本身是一种身份关系,应优先适用婚姻的有关规定。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除非在订立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财产分割协议不得撤销。离婚时,男女双方协议将财产赠与子女是基于双方原有婚姻关系这一特殊身份关系为基础,财产分割可能考虑了保护、照顾无过错一方或者未成年子女利益等因素,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转自:“CCTV今日说法”“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
来源: 央视一套
易轶律师团队5期直播答疑文字实录(三)
2019年07月04日20点,北京家理律师事务所易轶律师团队任正良律师通过语音在微信读者群内开展了第4次直播答疑,回答了群友们提出的23个问题。为了让更多朋友获得有益参考,我们整理了文字版,因内容较多,我们将分五期进行推送,本次推送第三期,欢迎围观。
问题七:分居期间女方处处制造障碍,不让男方见孩子,孩子上幼儿园什么的也不通知男方,带孩子出国也不告诉男方。女方这种剥夺男方亲权的行为,在法院开庭时,法院能否将孩子判给男方?
答:首先关于抚养权会判给哪方,并不是说剥夺亲权等等这些行为能够影响的。法院判决抚养权一般来说就会考虑到最重要的一点,是孩子形成了稳定的生活环境。如果孩子一直跟随着女方生活,男方获得抚养权的可能性是比较低的。当然还有一些比较明显的条件,比如孩子两周岁以内,判给母亲的可能性是比较大的。10周岁以上就会考虑孩子的意见。在北京来说的话,8周岁以上也会考虑孩子的意见。如果说2到8周岁之间,可能考虑双方的综合条件,比如谁的经济条件更好,谁能给孩子更好的教育资源,父母能够帮忙照顾孩子,这些都是考虑条件。
相对于我刚才说的这些指标或者说条件来说,女方这种所谓的剥夺男方亲权的行为,在法官看来可能就没有那么重要。当然如果真的开庭的话,男方一定要把这种情况做一个说明,要告知法官女方这种不让男方进行接触,探视孩子的行为,以后会很大程度的影响探视或者抚养的这些权利。这个要进行一个说明,但是刚才我说的其他条件一定要重视,否则的话法官为了不改变孩子的生活情形生活状况,把孩子判给女方,可能性是非常大的,男方要从根本上改变这一现状,才能很更大程度更有可能的获得抚养权。
问题八:请问孩子的姓名一开始就没有经过女方的同意,男方擅自报了户口,离婚了,孩子也判给了女方,男方存在报复心理,不同意改姓怎么办?如果改不了,上学可以不用户口本姓名吗?如果孩子长大了,有意识要求改,可以吗?可以申请吗?
答:首先这个不是一个法律问题,因为像姓名这种更多是一种户籍政策,是公安部这边的规定。根据这些规定来说,只有父母双方一起同意给孩子改姓,姓氏才能改。而且这种改的范围并不是无条件的,一般来说都得是母亲的姓或者父亲的姓,或者说在特殊情况下跟随隔代亲属的姓,这是可以的。所以说男方如果不同意改姓,这个姓氏是没有办法改的。
至于说如果改不了上学可否用其他名字,这个看当地的这边教育系统的回复。因为我们也是说不好的,这并不是一个法律问题。
至于孩子长大了,他是否可以申请改姓或者改名,这个也是一个政策的问题。据这边规定,据公安部的这边规定来说,如果说孩子想改名改姓,原则上来说,也是需要在父母的同意下,而且本人一定要有充足的理由,要表达改姓名的意愿,而且本人一定要承诺改名,自己承担改名后引起的民事法律责任。这个还必须得向公安系统这边审批,是比较麻烦的一件事情。
问题九:协议离婚已经过了一年,当时约定孩子满18岁后,他爸名下的房子过到孩子名下。到时候男方不过户或交易了怎么办?
答:这个问题可能这位朋友描述的不是很清楚。我的理解就是说协议离婚的时候约定,等孩子18岁的时候,把这个房子过户到孩子名下,如果说男方这块不给孩子过户了,能怎么办?应该是这个意思。
因为离婚协议它在民政局办理之后,一般来说是不能够反悔的,而且已经过了一年以上,这个协议几乎是不太可能被推翻的,协议的每个条款对于男女双方都是具有比较强的约束力的。如果说离婚协议中约定了房子给了孩子,但是等到18岁的时候男方不同意过户的话,女方是可以去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离婚后财产纠纷。表示说当时离婚协议约定了给孩子,但是这块他现在不配合过户可以去起诉。一般来说离婚协议中约定了,那么法官支持的可能性也是比较大的,直接去立案起诉即可,不用担心。
问题十:我是协议离婚的,协议离婚上写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我一个家庭主妇哪有什么财产?现在可不可以重新分配财产?我当时不知道,老公一年工资都二三十万,还有现在离婚了,女方没有房子住,生活困难,可不可以要求男方经济补偿呢?
答:如果已经协议离婚,意思是说在民政局办理了协议离婚手续的话,一般来说这个离婚协议是不能够推翻的。当然如果说是在一年以内具有欺诈胁迫的情形的话,是可以去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这个离婚协议的。所以说这个问题首先就要确定的是是否已经满了一年,如果满了一年以上,那么就是撤销不了的。如果没有满一年,那么女方这块一定要去搜集自己被欺诈胁迫的证据。通常这种证据非常难以搜集,如果你只是单纯地跟法官说,嗯自己不知道男方挣了这么多钱,这种事实没有什么有形的证据,这些都是难以举证的。
至于女方说离婚之后没有房子住,生活困难,可不可以要求男方经济补偿?原则上来说是在离婚诉讼之中,如果女方这块生活困难,没有房子,在法律上,没有房子住就属于生活困难。如果说那个时候他主张经济补偿是有可能获得支持的,现在双方已经离了婚了,办理的协议离婚,这时候再主张经济补偿,法官支持的可能性比较小。但是因为嗯双方面临的这种特殊情况,建议女方是可以尝试着去起诉,有可能法官这块也会支持。
问题十一:离婚针对房屋赔偿,如果要求一次性赔偿,对方却拿不出来。我不愿意分期怎么办?我不可能让对方一点点分期赔偿的。
答:嗯是这样,如果说你们双方协议离婚的话,你们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怎么约定都是可以的。如果说起诉离婚的话,对方同意离婚,就你们双方的财产进行一个分配。如果你们双方走调解程序的话,对方可能会要求分期赔偿。这块您要是不同意分期的话,那么调解就是不成的。如果最后是走了判决,就是法官出一纸判决书,判决你们双方离婚,就你们的财产进行了一个判决的话,一般来说这个赔偿都是生效之日15天内支付,如果对方支付不了的话,您就去申请强制执行,这是没有什么问题的。
所以接上一个问题,如果您这一方不同意对方分期赔偿的话,那么就不要调解,也不用进行协商,就让法官去依法判决,最后如果说房子判给了对方这边,那么一般来说15天或者说最多一个月对方就得支付您这个钱。当然同理,如果判给了您,您就支付对方钱。但是判决的风险就在于你不能保证这个房子最后是判给你的,也有可能是判给对方的。这个风险一定要给您做一个相应提示,其他的利弊关系就需要您自己斟酌考虑。
问题十二:因家庭暴力受虐待,起诉离婚,但因对方不到庭法庭判下来是因为家庭琐事,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感情未破裂,判定不离,我很奇怪我明明起诉的是家暴,然后也提供了证据证明语音录音,还有一些图片,为什么判定下来是因为家庭生活琐事,没有提供任何证据,难道法律是好玩的吗?明明起诉的是家暴,提供了证据,法院难道没有看过我的那些证据证明与材料就随便胡乱判决下来的吗?就这么随意的敷衍人吗?即使判决不离,起码也说证据不足,或者说对方没有到庭,因为一些其他原因,难道法院法官没有看过我的任何资料与材料随便判决的吗?
答:这是一个司法审判的问题,因为我没有看到任何的案卷材料,所以我也不能说直接给您下判断说这个公平或者不公平,这不好意思请您理解。一般来说像是我们提出了一些证据,都会经过举证质证辩论的这些环节。所以说如果您提出了一些证据,但是对方没有质证,或者说在判决书中或者说笔录中并没有体现说您提交的这些证据的话,那么这是一种严重的程序违法问题。您是可以去找这个法官,或者说提起上诉要求纠正,要求纠正这种违法行为。
因为现阶段我们没有看到任何的案件材料,所以说法官的审判是否有瑕疵,程序是否有问题,我没有办法给您做一个判断。而且相对于家暴来说,它并不是严格意义上来说有一个法定标准,比如说打了几次算家暴,比如说打的多重或者怎样的才算家庭暴力,这个没有一个特别严苛的标准。因为如果直接到了重伤这块,可能就是刑事责任了。所以如果说法官他酌定说是家庭生活琐事,严格意义上来说,也很难说这个判决是错误的。当然还得结合您提交了什么证据,我们才能判断到底他是有错,或者说能否上诉,能否改判,这我们才有一些依据。您可以联系我们律所,有专人会给您看这些材料。
男方在离婚协议中自愿放弃房产,归女方所有,协议生效后又反悔,请求法院撤销,法院会怎么判?近日,临沭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
李某国与陈某香于2007年11月登记结婚。婚后因感情不和,于2021年9月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离婚登记申请,一个月离婚冷静期届满,双方签署离婚协议书,约定一套自建楼房归女方所有,男方自愿放弃,婚姻存续期间无债权债务。2022年7月,李某国向临沭法院提起诉讼,主张案涉楼房系婚前所建,属于个人婚前财产,是其在离婚时赠予陈某香的,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将楼房确定归其所有。
临沭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国与陈某香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在双方办理了离婚手续后已经生效,协议系双方基于离婚这一前提,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及债权债务处理等事项进行的整体处置。李某国系在经过离婚冷静期后,到婚姻登记机关签署离婚协议书,与陈某香办理离婚手续,其应当认识并接受该行为对其产生的法律约束力。李某国签署离婚协议书时,自愿放弃案涉楼房归陈某香所有,且无证据证实双方进行财产处理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另外,以离婚为目的而达成的财产处理协议,多伴有感情因素及补偿性质,是双方对利益衡平的考量,亦不能理解为一般民事合同行为中的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故对李某国要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将楼房确定归其所有的主张,不予支持,遂依法判决驳回李某国的诉讼请求。
后李某国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离婚协议是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而达成的协议,双方签订书面离婚协议是协议离婚的法定要件。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依法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恪守诚信原则如约履行自己的承诺。本案中,李某国与陈某香自愿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无欺诈、胁迫等情形存在,合法有效,非经双方协商一致,不得擅自变更或撤销。法官提醒,协议离婚切莫感情用事,分割财产务必慎重思量。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六十九条:当事人达成的以协议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调解离婚为条件的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如果双方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和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
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登记离婚后当事人因履行上述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七十条: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受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通讯员 邢磊
离婚调解机制:通过第三方调解达成离婚协议的可能性
【本文标题和网址,转载请注明来源】民政协议离婚后反悔财产分割(民政局协议离婚后反悔的补救措施) http://www.gdmzwhlytsq.com/hyxw/36100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