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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房屋登记(婚后房屋登记在一方归谁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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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6-20 04:3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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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眉山律师编辑整理,多位从业7年以上的律师,也非常认可此文的回答,大家可以参考一下,如有不妥欢迎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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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小科普】——婚后房产是否能公证给一个人所有

【法律知识小科普】——婚后房产是否能公证给一个人所有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的婚姻观念也逐渐发生了变化。在婚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问题成为了一个普遍存在的难题。特别是在购房时,夫妻双方往往会互相担心,担心出现争议后无法公正处理。

这时,婚后房产公证就成为了一种重要的法律手段。本文将从婚后房产公证的基本概念、适用条件、实际操作、法律效力与风险防范等方面进行分析与解读,为读者提供相关的知识和参考。

一、婚后房产公证的基本概念

【法律知识小科普】——婚后房产是否能公证给一个人所有

公证是指国家公证机关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法律行为或事实进行的证明活动。公证具有法定的证明效力和司法效力,是一种强制性的法律手段。婚后房产公证是指夫妻在婚后将房产进行公证,明确房产的所有权归属以及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份额。

婚后房产公证的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可以明确房产归属:通过公证可以明确房产的所有权归属,即将房产的产权证书进行公证,避免出现争议时无法确定房产归属的问题。

可以明确共同财产份额:夫妻在婚后共同购买的房产,其产权属于夫妻共同所有。通过公证可以明确夫妻双方对房产的财产权益份额,避免出现争议时无法确定双方财产份额的问题。

【法律知识小科普】——婚后房产是否能公证给一个人所有

具有司法效力:公证机关对公证书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认证,具有司法效力。在处理涉及公证内容的争议时,公证书具有重要的证明作用。

二、婚后房产公证的实际操作

婚后房产公证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签订公证书的注意事项:夫妻双方需要准备相关的房产证明材料,并在公证机关的指导下填写公证书。

公证书的保存与备案:公证机关将签订的公证书进行备案,并且在公证书上加盖公章和公证日期,夫妻双方需保存好公证书。

公证书的变更与撤销:公证书的内容如果发生变化,可以向公证机关申请变更公证书。如果公证书中存在错误或者存在违法行为,可以向公证机关申请撤销公证书。

【法律知识小科普】——婚后房产是否能公证给一个人所有

三、婚后房产公证的法律效力与风险防范

婚后房产公证的法律效力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公证书的证明力与司法效力:公证书具有法律证明力和司法效力,可以在涉及公证内容的争议中起到重要的证明作用。

公证书的风险与应对策略:公证书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是公证机关予以认证的,但是仍然存在风险,例如公证书的内容不准确、公证机关的工作人员存在违法行为等情况。为了防范这些风险,夫妻双方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选择信誉好的公证机关:夫妻双方在选择公证机关时,应该选择信誉好、经验丰富的公证机关,确保公证书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法律知识小科普】——婚后房产是否能公证给一个人所有

注意核对公证书的内容:夫妻双方签订公证书时需要认真核对公证书的内容,确保公证书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及时申请变更与撤销:如果公证书的内容发生变化,夫妻双方需要及时向公证机关申请变更公证书。如果公证书中存在错误或者存在违法行为,需要及时向公证机关申请撤销公证书。

保管好公证书:夫妻双方需要妥善保管好公证书,防止公证书的遗失或者被盗用。

四、案例分析与解读

小王和小李结婚后购买了一套房产,小王作为购房人,全款购买了房子,但房屋登记在小王和小李夫妻两人名下。

之后,小李向小王提出离婚,要求分割房产。在离婚协议签署前,小王选择进行了婚后房产公证,公证结果显示房产属于小王个人所有。小李不服,起诉至法院,要求将房产分割,认为公证书不具有法律效力。

【法律知识小科普】——婚后房产是否能公证给一个人所有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婚后房产公证书具有法律效力,可以作为离婚财产分割的参考依据。但在具体判断房产归属时,需要综合考虑公证书、购房发票和房屋登记证等多方面的证据。

在本案中,虽然公证书显示房产属于小王个人所有,但考虑到夫妻双方共同居住、维护房屋、分摊生活费用等事实,法院最终判决将房产分割一半给小李。

这个案例表明,婚后房产公证虽然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但不是绝对的,需要考虑其他证据和实际情况。

因此,在进行婚后房产公证时,需要考虑到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愿和实际情况,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公证机构对于夫妻双方的财产权益保护具有重要作用,但公证结果并不是绝对的,仍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综合考虑。

五、公证制度的适用与局限

婚后房产公证作为一种法律手段,虽然具有一定的优势,但也存在一些局限性。

【法律知识小科普】——婚后房产是否能公证给一个人所有

适用性:婚后房产公证适用于夫妻共同所有的房产,能够明确房产归属和财产份额。然而,对于夫妻双方个人名下的房产,婚后房产公证并不适用,需要通过其他方式进行处理。

局限性:婚后房产公证的法律效力主要体现在证明和司法方面,但并不能完全消除纠纷的可能性。例如,如果公证书的内容存在错误或者公证机关的工作人员存在违法行为,公证书的有效性可能会受到质疑。此外,婚后房产公证并不能阻止双方通过诉讼等方式进行财产纠纷的解决,仍然需要依靠司法机关的裁决。

因此,婚后房产公证作为一种法律手段,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障夫妻双方的权益,预防和解决婚后财产纠纷。然而,夫妻双方在选择公证机关时需要谨慎,同时也需要了解公证制度的局限性,并在必要时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意见和协助,以更好地保护自身权益。

【法律知识小科普】——婚后房产是否能公证给一个人所有

六、结论

婚后房产公证作为一种重要的法律手段,对夫妻双方的财产权益具有重要意义。通过公证可以明确房产归属和财产份额,具备法律证据效力和司法效力。同时,在涉及离婚或继承等情况下,公证可以起到保障权益的作用,避免争议和纠纷的发生。

在婚姻关系中,夫妻双方应当充分了解和认识财产的归属和保障自身的权益。在婚后,可以考虑进行房产公证,明确双方的财产权益,避免因后续事件而产生不必要的纠纷和矛盾。

同时,在进行房产公证前,应当充分了解法律规定和公证机构的程序,避免因不当操作而导致的后果。


#律师来帮忙#

婚后买房登记在孩子名下有哪些风险?房子在离婚时怎么分?

结婚买房,这是大多数人都会遇到的事儿。那结婚后买房,房子到底应该登记在自己名下还是孩子名下?怎么规避登记在孩子名下的风险?登记在孩子名下后可以分吗?想必很多人都有这样的困惑,也面临着选择。今天我就来用一个案例给您好好讲讲房子这些事儿。

婚后买房登记在孩子名下有哪些风险?房子在离婚时怎么分?

北京离婚律师张亚敏-婚后买房登记在孩子名下

一、婚后买房登记在孩子名下,离婚时可以分吗?

婚后买房登记在孩子名下,离婚的时候能分吗?现在很多夫妻因为避税、买房资格限制等种种原因,将房子登记在孩子名下。现在要离婚了,这房子到底是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可以分吗?

律师告诉您,不一定!

那有些人就疑惑了,为什么不一定?房子是我们出钱买的,贷款是我们还的,房子就应该是夫妻共同财产,那按照法律规定就可以分这套房子!

您说得有道理,但法院判案是要综合案件所有情况和证据来判断的。如果各种证据都显示当初您夫妻二人是把房子送给了孩子,那法院就会认定为赠与。也就是说房子就是孩子的,一旦涉及第三人利益,法院就不会在离婚案件中处理该房产。

今天我就用一个案例来给您讲讲实践中法院是怎么认定的。

婚后买房登记在孩子名下有哪些风险?房子在离婚时怎么分?

北京离婚律师张亚敏-婚后买房登记在孩子名下

徐某与谭某原系夫妻,两人1989年2月11日生女儿小徐。2003年7月10日,徐某为购买朝阳区某房屋交涉案房屋房款2454108元。2004年6月6日,徐某以小徐的名义和开发商签了购房合同,徐某在合同上签名“小徐”,房屋登记在小徐名下。徐某一直保管房产证,后因办抵押把房产证原件交给了银行。2015年,小徐从银行取走了房产证徐某还出资购买了另外四套房,将其中两套房的全部产权和两套房99%的产权登记在小徐名下。

2005年11月15日,徐某和谭某在民政局协议离婚,两人签订的离婚协议部分内容如下:1.凡属男女方个人使用的物品,包括衣物,家具用品及车辆均归个人所有,目前已分割完毕,双方无争议。2.目前凡属男方名下的一切资产(包括房产)归男方所有;凡属女方名下的一切资产(包括房产)归女方所有,目前已分割完毕,双方无争议。

后徐某得知小徐将朝阳区的房子擅自出卖,于是徐某将小徐起诉到法院,要求小徐给付卖房款。

诉讼中,徐某、谭某均认可除登记在小徐名下的房屋外,双方名下均有在婚后购买的其他房产。

那徐某最后到底能不能拿到钱呢?

婚后买房登记在孩子名下有哪些风险?房子在离婚时怎么分?

北京离婚律师张亚敏-婚后买房登记在孩子名下

徐某能否拿到钱取决于两个问题:第一,徐某和谭某的行为构不构成赠与;第二,如果不构成赠与,在房子出售后徐某还可以要回房子吗?

要认定徐某和谭某构不构成赠与,要综合全案的情况来判断。虽然法律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但实际生活中,夫妻双方共同出资购房后,可能基于各种因素的考虑而将房屋的产权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因此不能简单地完全按照登记情况将房屋认定为未成年子女的财产,而应审查夫妻双方在购买房屋时的真实意思表示也就是说,在上述案件中,徐某和谭某出资购房后,虽然房子登记在徐某名下,但不能直接依据这一登记就认定房子是徐某的。法院应当审查在购房时,小徐和谭某的真实意思表示,并结合相关证据判断房子的归属。

婚后买房登记在孩子名下有哪些风险?房子在离婚时怎么分?

北京离婚律师张亚敏-婚后买房登记在孩子名下

那到底怎么认定徐某和谭某购房时的真实意思表示并判断房子的归属呢?

法院认为,首先,关于徐某出资购买涉案房屋并登记在小徐名下的行为是否构成“赠与”一节,法律规定:“赠与人明确表示将赠与物赠与未成年人个人的,应当认定该赠与物为未成年人的个人财产”。因合同法上的赠与系双方法律行为,需赠与人赠与的意思表示真实、自由,且受赠人应发出接受赠与的意思表示而本案中,徐某以小徐的名义签合同买房时小徐是未成年人,其民事行为需由父母代理,此时小徐父母可代小徐接受第三人赠与。如扩大解释将徐某的行为认定构成赠与,赠与人与受赠人皆为小徐的父母,从而在自己与自己之间发生民事法律行为,该行为不可能发生合同法上的效力,也不属于法律规定的认定成赠与情形。故徐某购房时将涉案房屋登记在小徐名下的行为与小徐之间不成立赠与。

其次,现没有证据显示徐某、谭某在小徐成年后,有将涉案房屋赠与给小徐的共同意思表示,且徐某一直未将涉案房屋的实际控制权交付于小徐,该房屋的使用和收益均由徐某掌握。如认为是赠与行为,徐某、谭某不会做出此种处置安排。徐某、谭某自始至终并未形成将涉案房屋赠与给小徐的合意,结合涉案房屋的购房款及相关费用均由徐某支付,购房手续由徐某完成,徐某一直控制涉案房屋,长期保管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并将婚后利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多套房屋产权均登记在小徐名下等情形,可认定本案涉案房屋的真正权利人并非小徐,而应为小徐父母即徐某、谭某的共同财产。

婚后买房登记在孩子名下有哪些风险?房子在离婚时怎么分?

北京离婚律师张亚敏-婚后买房登记在孩子名下

在认定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后,徐某就应享有房产一半的份额。现在房子已经出售,法院应如何判决呢?

法院认为,从离婚协议内容可见,徐某明知涉案房屋登记在小徐名下,但离婚时仅处理了登记在徐某、谭某各自名下的不动产,并未对涉案房屋的权属进行分割,法院认定徐某仅享有该房屋50%的份额。故小徐将涉案房屋出售给案外人的行为,侵犯了徐某的财产权益,小徐应赔偿徐某因此遭受的损失现徐某因小徐已将涉案房屋出售,要求小徐向其支付1217.5万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也就是说,由于房子已经出售,徐某是可以要求小徐支付其享有房屋份额所对应的售房款的。

婚后买房登记在孩子名下有哪些风险?房子在离婚时怎么分?

北京离婚律师张亚敏-婚后买房登记在孩子名下

二、房子登记在孩子名下风险很多,律师不建议这么做

但作为律师,我不建议您将房子登记在孩子名下。因为将房子登记在孩子名下,要承担的风险远比收益大得多。为什么这么说呢?

(一)房子放在孩子名下就完全脱离您的控制了,孩子可以完全自由地处分房子

我们之前遇到过一个类似的事情,小李和小刘结婚两年,离婚的时候小刘竟然分走了小李房子的一半!这是怎么回事呢?小李的父母是大学教授,一辈子都住在学校分的房子里,好不容易攒了钱买了套房,登记在了小李名下,结果这儿子呢也是个耳根子软的,结婚之后小刘要求加自己名字,小李就答应了。结果不出两年,小刘就提出离婚,这房子就被分走了一半。可急的这老俩口,又没办法。法院判决书下来了,总不能不执行吧,一辈子的积蓄就这么出去了。

那有人说,我的孩子还未成年,目前没这个担心。这可不一定,孩子未成年时,您遇到的麻烦更多。

婚后买房登记在孩子名下有哪些风险?房子在离婚时怎么分?

北京离婚律师张亚敏-婚后买房登记在孩子名下

(二)如果夫妻离婚,可能会伤害到孩子

您要是离婚了这套房子怎么办?我们当然希望您婚姻美好,但万一呢?那这个房子被认定为了孩子的,那您到时候是为了孩子要孩子的抚养权,还是为了房子要孩子的抚养权呢?孩子虽小,但对父母的这种行为还是比较敏感的,不利于孩子日后的成长。那有人说,没关系,我们可以把自己的名字也加上去,这样就能按照份额分割房子了。可事情不是您想的那么简单的。

我们就遇到过一个真实的案子,当事人是一个全职太太,有一套房子就登记在她自己还有她两个儿子以及她的老公名下,结果离婚的时候,她的两个儿子和父亲站在一边主张自己的份额,要求分房子。这样一来她就只能得到房子的四分之一,而不是二分之一!这就是典型的父母和孩子抢房子,伤感情!孩子是不可控的,现在七八岁的孩子就会主张自己的权利了,所以还是不要冒这个风险。

婚后买房登记在孩子名下有哪些风险?房子在离婚时怎么分?

北京离婚律师张亚敏-婚后买房登记在孩子名下

(三)孩子突然去世,房子恐成遗产

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这事儿虽然不吉利,但万一您的孩子突然去世了,登记在您孩子名下的房子就成了他的遗产!他的配偶是可以分的!

我们就遇到过一个这样的咨询者,她的女儿小王和女婿小张在闹离婚,小张出轨了,小王要离婚。小王名下有一套房子,是婚前买的,本来和小张没有任何关系的。结果,这祸不单行,小王在一次去上班的路上发生了车祸去世了,老人十分悲伤而且愤怒!觉得自己女儿太命苦了,嫁了这么个人,最后还不得善终,而她的房子却还要成为遗产分给那个男人!小王没有孩子,所以她的继承人就是父母、小张!小张可以足足分到三分之一的遗产,那可是三百多万!就这么平白无故地给了小张,换做是任何人内心都接受不了。如果小夫妻感情好也就算了,可小张不仅对小王不好还出轨,都快离婚了。老人十分无法接受,但这就是法律规定,没法保证个案的公平!所以,房子更不能写在孩子名下了,法定继承是避无可避的!

婚后买房登记在孩子名下有哪些风险?房子在离婚时怎么分?

北京离婚律师张亚敏-婚后买房登记在孩子名下

三、如果坚持将房子登记在孩子名下,如何规避风险

说了这么多,我们当然是建议您别把房子写在孩子名下了。但有些人认为就算有这么多隐藏风险,我还是坚持把房子写在孩子名下,那有没有什么避免风险的建议呢?建议当然是有的。

(一) 建议您和子女签一份协议

首先,针对上面的第一种情况,我们建议您和孩子签一份协议,写清楚这房子的产权其实是您自己的,这样,就算孩子把别人的名字加上了,再分割的时候也分割的时候您可以拿出协议主张房子的产权。但借名买房行为并不是每个地区都支持的。所以还有另外一个办法,您可以签共有协议,约定各自享有房子多少的份额,并约定如果要处分、抵押房子等,需要经过三分之二份额以上共有人的同意这样就算加了别人的名字,他们把房子给卖了,您也可以追回属于您的钱!

如果您的房子是全款买的,您还可以办理一个居住权登记,加了居住权的房子是卖不出去的,没有流通价值。还可以保障您老了之后有住的地方,万一孩子不孝顺,您也制衡他的手段。

婚后买房登记在孩子名下有哪些风险?房子在离婚时怎么分?

北京离婚律师张亚敏-婚后买房登记在孩子名下

(二)保留出资凭证等用于证明您购房的凭证

针对上面的第二种情况,如果您把房子写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的话,我们建议您留好买房时的出资凭证、购房合同等,然后将您自己的名字和孩子的名字登记在一起,您占大头,孩子占小头。以后法院在认定的时候,您可以出具购房合同、支付凭证、还款凭证等证明这房子实际上是您的。而孩子占小头,可以避免孩子主张房子的份额时,出现我们举的那个案例中的情况,孩子就分走了二分之一。

婚后买房登记在孩子名下有哪些风险?房子在离婚时怎么分?

北京离婚律师张亚敏-婚后买房登记在孩子名下

(三)提前准备好遗嘱

针对上面说的第三种情况,我们就只能建议您让孩子提前立遗嘱了,防患于未然。其实,人在活着的时候不会去想自己去世之后的事儿,但理智的做法是要未雨绸缪,为了避免突如其来的风险,要安排好自己的财产。因此,我们建议不仅仅是您的孩子,您自己也可以提前写好遗嘱,避免您遗产被您的兄弟姐妹给继承了!

这就是今天讲的全部内容,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评论、私信。关注我,一起学习法律知识!

婚前、婚后、父母出资买房情况下,房产归属一览表

结婚买房,在大多数人看来是豆浆配油条的固定搭配。结婚买房的方式有很多种,有婚前就买好的,有结婚后夫妻双方共同买的,还有父母出资买的……这些情形下,如何认定房产归属?离婚时,又怎样进行分割呢?


本文归纳总结了婚前、婚后和父母出资等不同买房情形下房产认定归属以及离婚时房产分割的6种情况,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01

婚前买房


出资情况

房屋产权登记

司法实践

一人出资

结婚前取得房屋产权,房屋登记在出资方名下,并还清个人贷款或全款买房

认定为出资方的个人财产


结婚前已还清全部贷款,但婚后取得房本,房屋登记在出资方名下

结婚前夫妻一方已支付房屋首付款,并向银行申请贷款,房屋登记在该方名下,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

认定为产权登记方的个人财产,夫妻二人共同支付的贷款及房屋相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属于共同财产;尚未偿还的贷款视为产权登记方的个人债务。

房屋登记在非出资方名下

通常是出资方不具备购房条件,以对方名义购房,若无特殊情况,会视为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按共同共有处理;如果有证据证明出资方明确表示归登记一方个人所有,按产权登记方个人财产处理。

双方出资

房屋落在夫妻二人名下

同居生活期间购房,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婚后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房屋登记在夫、妻一人名下

同居生活期间购房,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非同居生活期间购房,按照共同财产处理还是按照借款或赠与处理,视具体情况而定,法官综合考虑购房背景、出资数额等因素,以公平原则作出认定。

02

婚后买房


出资情况

房屋产权登记

司法实践


以夫妻一方婚前个人财产购房

房屋登记在出资方名下

房屋是出资方个人婚前财产在婚后的转化,应认定为个人财产;若出资方只支付了首付款,房款尚未偿还部分及房屋增值部分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房屋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或非出资方名下

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以夫妻共同财产购房

房屋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

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房屋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

房屋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

夫妻离婚时不能简单地完全按照登记情况将房屋认定为未成年子女的财产。法院重点审查夫妻双方在购买房屋时的真实意思表示。如果真实意思确实是将购买的房屋赠与未成年子女,离婚时应将该房屋认定为未成年子女的财产,由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暂时管理;如果真实意思并非将房屋赠与未成年子女,离婚时将该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03

父母出资买房


1. 婚前


出资情况

房屋登记

司法实践

一方父母全资出资

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

认定为产权登记方婚前个人财产

一方父母支付房屋首付款

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

由夫妻二人共同还贷,离婚时一般将房产判归产权登记方所有,由该方支付剩余贷款。对婚内夫妻双方共同还贷(包括本金与利息)及房屋增值部分,由产权登记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登记在另一方子女名下

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父母明确表示赠与登记方或夫妻双方或者有其他相反约定的除外。

登记在双方子女名下

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若双方约定了共有方式及各自份额,则按照双方约定享有房屋产权。若双方对共有方式未进行约定,视为等份共有。

双方父母均出资

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或双方名下

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父母的出资应认定为对各自子女的赠与。


2. 婚后


出资情况

房屋登记

司法实践

一方父母全资出资

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

认定为个人财产。《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登记在对方子女名下或双方子女名下

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父母出资部分视为对对方子女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一方父母部分出资(或支付首付款),夫妻双方共同还贷

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或双方子女名下

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父母出资部分视为对对方子女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双方父母均出资

登记在一方名下

一般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处理。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规定,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登记在双方名下

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04

离婚判决时对房产不予处理的情况


情形

司法实践

离婚时尚未取得不动产登记证书:夫妻一方婚前支付部分房款,婚后共同还贷,或一方用个人财产还贷,但房屋增值。


待办理完毕不动产登记证书后另行起诉

不动产登记证书有第三方


法院一般不会主动将第三方追加为第三人,而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采取如下措施:(1)对房屋部分的财产分割不予审理,由当事人另案起诉;(2)将案件中止审理,告知当事人另行提起析产之诉,后根据析产之诉的判决结果,分割夫妻共有部分。


05

房产分割的6种特殊情况


1. 小产权房分割


对于已被有权机关认定为违法建筑的小产权房,不予处理;但违法建筑已经行政程序合法化的,可以对其所有权归属作出处理。


对于虽未经行政准建,但长期存在且未受行政处罚的房屋,可以对其使用作出处理。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向当事人释明变更相关诉讼请求。在处理相关房屋的使用归属时,能分割的进行分割,不能分割的可采用协商、竞价、询价等方式进行,取得使用权的一方应向对方给予适当补偿。


在小产权房分割案件中,应在判决论理部分中明确,对该小产权房的处理不代表对其合法性的认定,不能以此对抗行政处罚、不能作为产权归属证明或拆迁依据等。


2. 公房承租权的分割


离婚案件中涉及公房承租权处理时,属于直管公房的,可在判决中明确承租权以及承租关系的变更。


属于自管公房的,夫妻只有一方在产权单位工作,一般应把承租权确定在在该产权单位工作的人名下,另一方获得补偿;但经产权单位同意的,可以确定由另一方承租或共同承租。


3. 经济适用房、两限房的分割


限售期内的经济适用房、两限房在离婚诉讼中可以酌情进行分割。


经济适用房、两限房由一方在婚前申请,以个人财产支付房屋价款,婚后取得房产证的,应认定为一方个人财产;婚后以夫妻双方名义申请,以夫妻共同财产支付房屋价款,离婚后取得房产证的,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4. 标准价购买公房的分割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以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而获得的“部分产权”,该“部分产权”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可以在综合考虑房产来源、工龄折算等因素,并征求原产权单位意见确定产权单位权利比例后,予以公平分割。


5. 约定服务条件房产的分割


夫妻一方在婚后通过与用人单位约定服务条件取得的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但离婚时服务条件尚未实现的一般应判归约定服务条件的一方。


6. 优惠购房权性质与折算


农村拆迁补偿中按所涉人口数取得的优惠购房权,即优惠购房指标,系基于特定身份获得的优惠安置利益,但并非优惠取得的物权本身。


离婚时优惠购房权价值折算可考虑优惠取得的房产性质、能否上市交易、能否取得产权证等因素,在不高于市场价格与优惠价格的差价范围之内予以确定。


婚前、婚后、父母出资买房情况下,房产归属一览表


父母为已婚子女购房,出资款性质如何认定?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父母为双方购房出资,如父母主张该出资为双方的共同借款,对出资款的性质该如何认定?

1.具体案型

赵某和姚某于2010年结婚,2012年2月赵某父母转账100万元至赵某账户,后赵某用该100万元作为首付款购买了101室房屋,并登记在赵某和姚某夫妻两人名下。


多年后,赵某与姚某感情不和,赵某父母遂向法院起诉,主张上述100万元系借款,要求赵某和姚某共同偿还。


2.不同观点

观点A:无反证证明是赠与,即应认定为借贷。


主要理由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16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父母提供了打款凭证并主张成立借贷关系,已经尽到了初步的证明责任,法院应初步推定借贷关系的成立。如夫妻一方主张属于赠与,那么应当予以举证证明;如果无法证明系赠与,则借贷关系应成立



主要理由二:

父母没有义务为成年子女购买房屋,而且实践中父母往往花费平生积蓄给子女购房,碍于情面又不会把借款手续办理得十分完整。


故只要子女不能证明是赠与,应对父母的借款主张予以支持

观点B:没有充分证据认定为借贷,即应认定为赠与。


主要理由一: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16条之规定,不能简单适用于父母与子女之间。


上述规定是针对普通民事主体之间的钱款往来,而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同于普通民事主体关系,更具亲密性和伦理性,故不能在仅有转账凭证时,即初步推定借款关系的存在。


关于借款合意,父母一方需要充分举证



主要理由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29条第2款的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而《民法典》第1062条是关于夫妻受赠财产的规定,也即应视不同情况认定为对夫妻一方或者双方的赠与。



主要理由三:

从现实国情看,子女结婚时往往缺乏经济能力,难以独自负担买房费用,而父母基于对子女的亲情,往往自愿出资为子女购置房屋。大多数父母出资的目的是要解决或改善子女的居住条件,希望子女的生活更加幸福,而不是日后要回这笔出资,这也更符合父母出资时的真实意思表示。

3.倾向性意见

同意观点B,没有充分证据认定为借贷,即应认定为赠与。



主要理由一: 从主张借款的举证责任而言

父母主张其向子女一方的转账为借款,除转账凭证外,还应当提供较为充分的证据证明存在借款合意。对于子女一方抗辩款项系赠与时,不应课以过高的举证方面的义务。而且,考虑到父母子女之间人身关系的特殊性,及利益的关联性,若仅有己方子女认可有借贷的表示,不宜直接认定双方借贷关系成立,而应进一步查明另一方是否明知或认可借款情况。



主要理由二: 从既有法律规定而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29条第2款的规定,实际上已经较为明确,如果对购房款性质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即按照赠与进行认定和处理。因此,实践中如果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父母一方也无法充分举证证明存在借款合意的,即应认定为赠与。



主要理由三: 家庭内部及亲人之间的特殊身份关系,具有较强的亲密性和伦理性,不同于普通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

因此,对于父母与子女之间款项往来的性质,不能简单地以普通民事主体之间钱款往来的情形作类推。如果将家庭内部的行为完全用解决经济关系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将不利于维护家庭的稳定。


在当下社会,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的情况并不少见,在普通人的认知中,上述出资更多地体现为父母对于子女的资助或者帮助,而非借款关系。

因此,在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存在借款合意的情况下,认定赠与更符合当前社会大众的认知



主要理由四: 从利益平衡角度而言

不能因为夫妻感情不好以后,为挽回父母的购房出资,就以结果倒推来认定系借款而非赠与。在子女离婚过程中,父母的出资也是己方子女对购房贡献较大的考量因素,法院可在分割房产过程中,对出资较多的一方在份额上作适当倾斜,以此平衡当事人间的利益关系。


4.规范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九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 湖北观筑律师事务所


根据婚姻法第十条,婚姻法第十条规定

婚姻法 共同共有 考虑出资,共同共有 出资比例

1/新婚姻法规定婚后用一方公积金买的房子算共同财产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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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处知识,婚姻登记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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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3年08月10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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