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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目录:作者:陈鉴豪律师,广州王幼柏婚姻家事律师团队副主任
在房价高企的年代,越来越多的工薪阶层在城市里头已经买不起住宅商品房,他们只能回乡建设房屋,一旦他们闹至离婚的地步,宅基地房屋该如何分割呢?
我们先来假设几种情形:
情形一:甲某在婚前已经取得宅基地使用权证,其经报批后,在宅基地上建设有一栋三层房屋,之后甲某与乙某登记结婚,未料两人在婚后不久便闹至离婚的地步,宅基地房屋该如何分割?
情形二:甲某在婚前已经取得宅基地使用权证,其与乙某登记结婚后,经报批在宅基地上建设有一栋三层房屋,未料两人在婚后不久便闹至离婚的地步,宅基地房屋该如何分割?
情形三:甲某在婚前已经取得宅基地使用权证,其与乙某登记结婚后,经报批在宅基地上建设有一栋八层房屋(建设许可证仅允许建三层楼房),未料两人在婚后不久便闹至离婚的地步,宅基地房屋该如何分割?
情形四:甲某在婚前已经取得宅基地使用权证,其与乙某登记结婚后,自行在宅基地上建设有一栋三层房屋,未料两人在婚后不久便闹至离婚的地步,宅基地房屋该如何分割?
情形五:甲某没有取得宅基地使用权证,其与乙某登记结婚后,自行在宅基地上建设有一栋三层房屋,未料两人在婚后不久便闹至离婚的地步,宅基地房屋该如何分割?
情形六:甲某与乙某登记结婚后,取得宅基地使用权证,其经报批后在宅基地上建设有一栋三层房屋,未料两人在婚后不久便闹至离婚的地步,宅基地房屋该如何分割?
以上六种情形,是我们在经办离婚案件中经常遇到的,对于如何分割宅基地房屋,我们逐一来分析:
情形一是甲某在婚前取得宅基地使用权证,经合法报批后,婚前建设房屋,毫无疑问,该宅基地房屋属于甲某婚前个人财产,作为配偶的乙某无权分割该房产,无权获得该财产补偿。
情形二是甲某在婚前取得宅基地使用权证,婚后经合法报批后建设房屋,婚后建设的房屋显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因房屋宅基地使用权益是甲某婚前享有的,因此,根据“房随地走”的原则,房屋只能归甲某所有,由甲某按照房屋的价值向乙某支付折价补偿款。
情形三是甲某在婚前取得宅基地使用权证,婚后建设有一栋八层房屋,值得注意的是,由于该房屋存在超高的情形,初步判断属于违章建筑,法院只能对房屋暂作不予处理(是否违章建筑,无法在离婚案件中予以认定),待违章状态消除后,才能对房屋进行分割处理。因此,该种情形下如何分割房屋,只能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分割事宜或事实上占有房屋。
情形四是甲某在婚前取得宅基地使用权证,婚后自行在宅基地上建设房屋,由于甲某在建房时是没有获取建设许可证,法院对此无法分割处理房屋,只能交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分割事宜或事实上占有房屋。
情形五是甲某没有取得宅基地使用权证,婚后自行在宅基地上建设房屋,由于其没有宅基地使用权证,也没有获取建设许可证,该房屋亦属于违章建筑,法院对此无法分割处理房屋,只能交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分割事宜或事实上占有房屋。
情形六是甲某与乙某婚后取得宅基地使用权证,并经报批后建设房屋,该房屋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均可主张宅基地房屋的使用权。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历史原因,目前有相当多比例的宅基地房屋没有取得房产证,是否欠缺房产证,房屋就不能进行分割?答案是否定的,只要是取得宅基地使用权证及建设许可证,法院应当对房屋的使用权进行分割。当然,如果房屋存在房产证,可以对房屋的所有权进行分割。
同时,对于宅基地房屋的分割,当事人可以主张归边补偿、根据房屋间数进行分配以及根据产权份额进行分割的方式。主张归边补偿,则意味着需要确定宅基地房屋的价值。如何确定房屋的价值?当事人可以采取竞价的方式,或协商的方式确定房屋价值,协商不成,可向法院申请评估,价值评估包括房屋价值、宅基地价值、装修价值。
最后忠告
在建设宅基地房屋前,建议需要取得宅基地使用权证以及建设许可证,有条件的,及时申领房屋产权证,这样方能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不至于在离婚时,因为房产不具备宅基地使用权证及建设许可证而无法得到法院的处理。当然,建设房屋时的建房合同及相关建房材料购置单据也建议保存下来,实在无法分割房屋所有权、使用权的情况下,还主张分割房屋建设投入的资金。
婚前购买的宅基地房屋,另一方作为被拆迁人,
动迁利益如何分割?
【提要】
被拆迁房屋由夫妻一方婚前购买,属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相应房屋及土地使用权的动迁补偿款应归夫妻一方所有。房屋被拆迁前,夫妻另一方作为被拆迁人,其他动迁补偿款应当为被安置人共同共有,按均分原则予以分割。
【案情】
原告与被告杨某甲原系夫妻关系,于2008年1月22日登记结婚。被告周某甲、周某乙系其子女。2015年4月8日双方经法院调解离婚,周某甲、周某乙随杨某甲共同生活。2015年6月23日,原告请求分割沈巷村房屋动迁补偿款235000元。
另查明,2012年9月,原告、被告杨某甲、周某甲、周某乙作为被拆迁人与拆迁人签订了上海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总计动迁补偿款275000元,其中有名目的为房屋补偿款44237元、土地使用权补偿款86000元、搬家补助费1720元、过渡费8256元、奖励费3000元、加急奖励费8000元、水电补偿款2150元、平衡奖20284元,无名目的一次性补偿款101353元。
2012年11月,杨某甲从动迁办领取了动迁补偿款235000元。被拆迁房屋是由原告于1994年以10000元的价格从案外人处购买。
【一审及二审裁判观点】
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本案被拆迁房屋系原告婚前购买,属原告的婚前财产,相应房屋及土地使用权的动迁补偿款130237元应归原告所有;对于其他动迁补偿款,因房屋被拆迁前,三被告均在该处实际居住,且均作为被拆迁人,故其他动迁补偿款应当为居住在被拆迁房屋当中的被安置人共同共有,按均分原则予以分割。
综上,对于动迁补偿款235000元,扣除归原告所有的130237元,余款104763元由原告和三被告均分。被告周某甲、周某乙系未成年人,随被告杨某甲共同生活,故被告杨某甲系实际监护人,对被告周某甲、周某乙享有的份额由被告杨某甲负责保管。
【一审及二审判决结果】
被告杨某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周某丙动迁补偿款156427.75元。
范某的母亲在27年前再婚。婚前,继父有一套宅基地的房子。土地使用证上是继父一人的名字,继父的户口在该房内,但母亲的户口不在该房内。他们结婚后一直住在该房内。现在继父和母亲面临离婚。范某母亲要求分割房子,继父不同意,那么该宅基地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范某母亲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吗?
婚前的宅基地房到底算不算夫妻共同财产呢?
我国法律对夫妻共同财产的界定很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该法还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对于该宅基地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首先要看的是否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其次再看婚后是否重修或整修过。若该宅基地房是在婚前取得的,婚后也没有任何修缮行为,通常很难认定是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时,女方无财产,通常会考虑男方给予女方一定的适当补偿。即通常对于离婚时,女方无财产,也无居住房屋的,基于夫妻双方婚后共同居住的房屋为男方个人财产的,通常会考虑男方给予女方一定的适当补偿。
实践中,就此问题很多人存在误解。
因为1993年11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房屋,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管理的,经过8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但2001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规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自此,婚前财产不论共同生活多久郁是个人财产。理论上,范某的母亲27年前结婚,就是说在2001年新规定出台前,已经一起生活了远远超过8年,房屋已经成为共同财产,按照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已经变成共同财产的,不应因新法的出台而重新恢复为个人财产。但实践中,此类纠纷审理时都适用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已经完全不考虑以往的共同生活时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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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什么时候变更婚前财产(婚姻法什么时候变更婚前财产的规定)
最新的婚姻法房产分配(新婚姻法规定房产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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