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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帮老婆买了车(婚前买车写老婆名字的坏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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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6-20 03:5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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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四平律师编辑整理,多位从业5年以上的律师,也非常认可此文的回答,大家可以参考一下,如有不妥欢迎指正。

文章目录:

「以案释法」婚前给“女婿”买车,离婚后车辆归谁?

由于社会经济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和独生子女政策在我国的长期推行,越来越多的父母选择在子女婚前或婚后赠与其部分财产。上海达必诚律师事务所周宇龙律师温馨提示您,千万把握好交付时间,不要按照传统观念轻易认为这是属于自己子女的个人财产。婚前父母对子女的赠与,属于该子女的婚前个人财产,离婚时不会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婚后,若父母无明确表示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视为对夫妻二人的赠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以案释法」婚前给“女婿”买车,离婚后车辆归谁?

【案情简介】

阿美和阿彪两人经婚介撮合相亲认识,很快便决定结婚。阿美家境不错,她的父母便决定陪嫁一辆车,已经提前转给了阿美20余万元作买车之用。由于对女婿阿彪很满意,阿美父母及阿美便直接带着阿彪去了4s店选车。最终,阿美直接刷卡支付了21万元及相应车险费用0.7万元订购了一辆小轿车,并告知销售人员将车子直接登记在阿彪名下。

购车手续办理完毕后次月,阿美阿彪登记结婚。婚后,阿美发现阿彪竟然存在酗酒和赌博等恶习,双方为此时常争吵。终于,感情破裂的二人于三个月后去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阿美和阿彪都时不时开车上下班。离婚后,阿美表示车辆是她所有,要求阿彪交回车钥匙,不再使用车辆,但阿彪置之不理,私自把车开走。

愤怒的阿美以离婚后财产纠纷为案由将阿彪告上法庭,向法庭提交了父母转账给她的银行流水、她在4S店刷卡的POS机凭条、保险单收据等材料作为证据,请求法院判令阿彪退还购车费及相应车险费用共计21.7万元。

阿彪辩称,21.7万元确系阿美支付,但这属于阿美对他的赠与,现在车辆早就登记在他名下,财产权利早已转移,阿美无法撤销赠与,故请求驳回阿美的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1、全部购车款都是阿美父母早先转给女儿阿美的,目的是购买婚车,故案涉车辆属于阿美婚前陪嫁物品,系阿美个人财产,应当归其所有。2、车辆是动产而非不动产,虽然需要办理登记手续,但登记并非取得所有权的要件。3、赠与是一种双方法律行为,只有存在明确意思表示时才构成赠与。本案阿美父母买车是为了阿美婚后使用,从未有过将车辆赠与阿彪的意思表示。即使认为该车辆是附条件的赠与,其条件也是阿美阿彪维持婚姻关系,现阿美阿彪感情破裂离婚,所附条件无法达成。

综上,法院判决阿彪支付阿美购车费及相应车险费用共计21.7万元。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二十四条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一条 赠与可以附义务。

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文案:丁金金

编辑:李雨新

审核:华 莉

婚前父母转账买车,即使登记在对方名下,仍属于个人财产

关键词

婚前购车 陪嫁物 法律认定

简要案情

王女与姚男于2015.7月经人介绍相识,同年11.25日登记结婚。同年11.18-22日,王女母亲先后四次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给付王女15万元存入王女名下,用于购买涉案车辆。11.22日当天,王女、姚男及姚男父亲三人共同前去4S店,王女通过刷卡方式,以姚男名义购买了北京现代牌轿车一辆,还另行支付7033.35元保费。

双方结婚登记之后,双方因故发生矛盾,为共同生活。王女的拒绝参加原定的2015.12.20日的结婚仪式,姚男单方举行。王女遂诉至法院,要求姚男返还车辆。

另查,王女不会开车,姚男在外地工作有车辆较为方便。2016年1月份该车辆登记在姚男名下。

不同观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涉案车辆的性质问题。有以下三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应视为赠与,赠与已交付完成,且也已登记在姚男名下,应视为赠与已完成,应归姚男个人所有

第二种观点:涉案车辆于双方婚内登记落户,应归双方共同所有;

第三种观点:该涉案车辆系王女母亲在双方婚前,出资购买赠与给王女的个人财产,虽登记在姚男名下,但不能因此改变王女母亲出资购买的事实。且车辆作为特殊的动产,其并不以登记作为取得所有权的要件,而是因购买取得所有权,故,涉案车辆应属王女的婚前个人财产。

具体分析

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原因如下:

首先,赠与须当事人明确表示赠与。本案中,王女母亲为王女结婚出钱购车,供其婚后使用,但并没有将车辆赠与给姚男的意思表示。姚男也无法证明是王女母亲对其本人的赠与,且庭审中自认是因其与王女结婚,才将涉案车辆登记在其定下的。

其次,车辆登记并不等于取得所有权。车辆作为特殊的动产,其并不以登记作为取得所有权的要件,而是因购买取得所有权。本案中,王女母亲出资购车之所以登记在姚男名下,是因为王女本人不会开车,姚男在外地工作,有车能够方便往返,并照顾婚后王女生活,故显然并无赠与姚男的意思表示。

再次,涉案车辆非彩礼性质,实为陪嫁物。第一,本案中王女母亲给付15万元并用于购车,非男方或男方父母出资,显然不符合民俗中给付彩礼的行为,故不适用法律对彩礼的相关规定。第二,据当地民俗,基于子女结婚的重大喜事,女方父母往往会给付一定陪嫁物。关于陪嫁物的法律性质,通说认为结婚登记前的陪嫁物应认定为是女方婚前的个人财产;在结婚登记之后的陪嫁物,一般情况下认定为是对双方的赠与;赠与时有特别约定,或者有相反明确表示的除外。本案中,王女母亲为女儿结婚,将在婚前购买的汽车作为陪嫁,故该车辆应属于王女的陪嫁物,系王女婚前个人财产。

法院裁判:因双方婚前无感情基础,婚后未共同生活,经调解无和好可能,故应认定双方夫妻感情破裂,准予离婚。姚男返还王女涉案车辆。

婚约期间送汽车,退婚后该还吗?法院这样判

来源:央视财经

婚约期间赠送车辆是否需要归还?山东济南有一对恋人,在订婚后有了财产赠与,但没多久他们又悔婚了,那么这个赠与的财产归哪方所有?来看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前不久审结的一起案例。

婚约期间送汽车,退婚后该还吗?法院这样判

岳先生和林女士相识多年,2021年7月双方确定恋爱关系,随即准备结婚事宜,岳先生为表爱意,表示愿意为林女士购买汽车。随后岳先生除了10万元现金彩礼外,还向林女士转账48万元,林女士随后购买汽车并落在自己名下。2022年1月,双方矛盾不断,最终确定退婚,但因彩礼返还问题产生争议,岳先生无奈之下将林女士起诉至法院。

婚约期间送汽车,退婚后该还吗?法院这样判

原告代理律师:原告按照被告的要求,于2021年11月10日向被告转账彩礼48万元,被告使用该笔款项为自己购买机动车宝马X3一辆,至今一直由被告占有使用中。

对于原告方说48万元是彩礼的说法,被告方表示不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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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代理律师:48万元系原告主动要求转给被告,而非被告向原告索要,录音也可以证实原告自认48万元是一般赠与。原告是在确定恋爱关系后第二天,为了表达爱意、不被被告前男友比下去、彰显中产阶级身份等原因的赠与,不是彩礼。

被告林女士认为48万元购车款是双方恋爱期间的一般赠与行为,不应退回。

婚约期间赠送汽车属附条件赠与行为

岳先生花费48万元为林女士购入汽车,是给付彩礼还是恋爱期间的一般赠与?岳先生主张退回48万元购车款能否获得支持?

槐荫法院审理后认为,岳先生为林女士转账的48万元,双方已经约定,该款项的用途是为林女士购买案涉汽车,岳先生的上述出资行为应依法被认定为附条件的赠与行为。

婚约期间送汽车,退婚后该还吗?法院这样判

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民三庭副庭长 岑玉洁:双方已经约定,该款项的用途是为林某购买案涉宝马牌汽车,岳某的上述出资行为应依法被认定为系其以与林某结婚为目的附条件的赠与行为,而附条件的赠与只有在所附条件成就时才生效,现双方已协定退婚,赠与所附的条件并未成就,故上述赠与行为不发生法律效力,赠与物应当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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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657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第661条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同时,法律对于彩礼返还也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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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民三庭副庭长 岑玉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庭审现场,被告代理人出示证据证明被告在购买汽车时也支付了部分购车款,所以不能将48万元全部退还给原告。

婚约期间送汽车,退婚后该还吗?法院这样判

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民三庭副庭长 岑玉洁:案涉的宝马牌汽车系经双方合意后购买,汽车属于消费品,存在较大的折旧损失且林女士也支付了部分购车款,在双方未能缔结婚姻关系的情况下,双方应对车辆的折旧损失承担共同责任。

因双方均不申请对案涉车辆的现状进行鉴定,结合车辆购买价格、双方出资情况、车辆折旧等情况,根据公平原则,酌定由林女士返还岳先生车辆售价中的35万元。2022年8月,槐荫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林女士返还岳先生35万元购车款。后岳先生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审理后,于2022年12月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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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民三庭副庭长 岑玉洁:恋爱期间特别是婚约期间出现的大额财物赠送,如高档汽车、大额转账、名贵物品等,如果当事人的真实意图是为了缔结婚姻关系,属于附条件的赠与,附条件的赠与只有所附条件成就才生效,否则不发生法律效力。此类案件也启示广大人民群众,要正确处理彩礼问题,树立成熟、健康的婚姻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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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3年06月17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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