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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目录:来源: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公众号
近年来,“天价彩礼”问题屡屡登上热搜,男女登记结婚后已经共同生活,离婚时给付的彩礼能否退还?近日,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离婚纠纷案件。
案情介绍
2018年初,小强(化名)和小兰(化名)经人介绍相识后建立恋爱关系,为与小兰结婚,小强一家按习俗给了小兰含三金、见面礼等在内的彩礼共计18万元, 2022年2月双方登记结婚。但婚后二人因性格不合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且小兰无法忍受小强沉迷赌球、与她人“暧昧”等问题,小兰便在2022年4月提出离婚,之后两人到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在离婚冷静期内,小强为挽回夫妻感情向小兰出具保证书,承诺要好好工作,不再赌球等,小兰被小强真诚的道歉打动,也想再为两人的未来“赌一把”,便撤回了离婚申请。然而,小强并没有践行自己的承诺,小兰逐渐对这段婚姻死心, 2022年8月两人再次争吵后分居生活至今。2023年3月底,小兰向蔡甸区人民法院起诉离婚。
案件审理
经承办法官庭前与小强电话了解,小强表示,其同意离婚,因为两人的夫妻感情已被争吵和长期分居消耗殆尽,没有和好的可能,但当时为了结婚,他父母拿出5万元并从亲戚处借款13万元合计凑了18万元作为彩礼给了小兰,然而双方只在一起生活五个月就离婚,“要离婚可以,但至少要退还13万元彩礼”。据了解,双方此前虽已多次自行协商彩礼款退还问题但均未果,双方父母及亲戚也牵涉其中,两个家庭之间的恩怨愈演愈烈。为了彻底化解双方的纷争,防止矛盾激化,法院注重加强本案的调解工作。
但在调解当天,两人刚一见面便开始争吵,加上小强父母与小兰亲朋的“助阵”,调解现场吵成“一锅粥”,承办法官只能“背对背”进行调解。因双方共同生活时间较短,尚未建立真正的夫妻感情,未形成稳定的家庭关系,且因琐事争吵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无任何和好可能,已属“死亡婚姻”,双方目前的主要争议为返还彩礼及数额问题,承办法官牵住这个“牛鼻子”着重调解。
然而,调解过程并不顺利,小强坚持认为其已经支付了18万元彩礼,还贷款给小兰买了一辆10万余元的车(尚有1万余元贷款未还清),婚后共同生活五个月就付给小兰28万余元,自己“亏大了”,坚决要求小兰返还13万元以偿还其父母向亲戚借的彩礼款 。而另一边小兰也很委屈,数次红了眼眶,她陈述两人结婚后,小强一直没有稳定的工作,家里的开销主要由她承担,此外男方对婚姻不忠诚,还喜欢赌球,过去的一年里她的委屈和压力无以言表,而且彩礼款大部分已经用于筹办婚礼、购置家具家电及家庭生活开支,所以她只能把婚后购置的轿车(残值约3万元)给小强。但小强现在急于偿还借款,并不想要轿车。
由于小兰和小强共同生活时间较短,彩礼数额较大,为兼顾双方利益,有效化解矛盾,承办法官耐心说服小兰返还彩礼款,并综合彩礼数额及家庭经济水平、彩礼的使用情况、双方共同生活时间、本地的经济水平等因素,就返还数额反复与双方协商,最终达成一致调解协议,小兰自愿当庭返还小强彩礼8万元,婚后购置的轿车归小兰所有(贷款由小兰偿还)。拿到调解书后,小兰如释重负,“谢谢法官,多亏你们做工作,这个事才能圆满解决”,小强也对结果表示满意。经过3个小时的调解,承办法官从法、理、情角度引导双方换位思考,缓解对立情绪,不仅实现“案结事了”,而且帮助小兰和小强解开了心结,放下了过去的恩怨,他们又重新添加了对方微信账号,真正实现了“人和”。
法官提醒
从社会常理和风俗习惯来讲,一般男方或其家庭成员给付女方或其家庭成员彩礼(礼金、贵重物品等)的目的主要是为了缔结婚姻关系,形成稳定、长期的共同生活,若一方给付彩礼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或办理结婚登记后确未共同生活(此处的“共同生活”应理解为夫妻双方主观上有共同生活的意愿,客观上一起负担夫妻义务、家庭职责,形成长期、稳定的生活状态),或婚前给付彩礼并导致给付方生活困难,则给付方在法院起诉离婚时可同时要求对方返还彩礼。但若经过长期共同生活,彩礼大多已经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或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此时要求全额返还彩礼就有悖于公平正义原则和公序良俗。
至于返还彩礼的数额,人民法院会综合考虑男女双方是否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彩礼数额及家庭收入水平、彩礼的实际用途和使用情况、双方共同生活时间、是否生育子女、离婚的具体原因和过错、当地风俗习惯和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酌情确定是否返还彩礼及数额,以兼顾、均衡男女双方的利益,彰显公平正义原则,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法官提醒,彩礼重在“礼”而非“财”,婚姻不能成为敛财的一种方式,彩礼给付要以自愿为原则,法律严禁包办婚姻、买卖婚姻,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就给付方来说,给付彩礼时要结合自身家庭经济情况量力而为,不要让高价彩礼成为日后生活的沉重负担,避免离婚时再因返还彩礼引发纠纷,“情伤”再添“心堵”。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供稿:民一庭
来源/法治日报·社区版
编辑/刘斌
审签/侯晓然
监制/周志飞
小两口闪婚两个月后,便因性格不合决定离婚,男方提出让女方退还彩礼等,相关花费共计17万余元。俩人意见无法统一,便诉诸十堰法院申请判决,经两级法院审理后判定,女方返还男方12.5万元。
婚后不到10天就开始吵架
决定离婚时却因彩礼再争执
李女士和王先生均为我市居民,去年下半年,两人经他人介绍相互认识。之后没多久,俩人便决定结婚。按照双方习俗,男方向女方家庭支付了12万元的彩礼,同时还花费26500元购买了结婚用的首饰。一切准备妥当,两人领取了结婚证,并办理了结婚典礼。
然而婚后不到10天时间,两人便因为性格问题导致发生矛盾。一气之下,李女士离家出走。10多天后,李女士回到了家中,但此后两人仍为一些鸡毛蒜皮的事情频频发生争执。就这样,李女士再次离家出走,并且再未回家。
一段时间的冷处理后,李女士诉诸法院,提出了离婚的请求。王先生答应了离婚的提议,但同时要求李女士退还彩礼,以及购买首饰、结婚当天出门红包等各项费用共计17万余元。
此外,王先生还提出,要求李女士与自己共同承担举行婚礼的相关花费。茅箭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并进行了审理。
一审判决女方返还12.5万元
男方上诉后,终审维持原判
茅箭法院审理认为,李女士和王先生虽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短暂共同生活了一段时间,但婚后双方并无夫妻之间相互扶助、共同维护家庭的经历,且未履行夫妻义务、未建立起夫妻感情。李女士提出离婚,应准予离婚。
此外法院认为,男方为结婚给付女方的彩礼120000元及为其购买的首饰花费26500元,应当认定为彩礼;王先生家庭经济条件一般,支出彩礼后导致经济困难,李女士应当返还一定数额的彩礼。对于返还彩礼的数额,根据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双方经济状况,结合双方是否同居生活等当地风俗因素,综合双方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及已查明的案件事实,酌情确定李女士应予返还王先生彩礼款125000元。
对于王先生主张的见面礼、给亲戚红包、给女方买衣服费用、改口费、出门红包、送亲红包等费用,其中改口费、上门红包、宾客礼钱等费用均属正常的礼尚往来,是一种赠与行为,不应予以返还。王先生主张的为婚礼花费的共同消费费用,系为缔结婚姻的正常支出,茅箭法院未予支持。
对于茅箭法院判处女方返还125000元的决定,王先生提出异议并向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诉求李女士退还彩礼等各项费用共计17万元。
日前,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判:茅箭法院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和实体处理结果正确,依法予以维持。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依据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或婚前给付彩礼导致家庭困难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来源:十堰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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